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
2010-11-1 法警队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一)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警力不足的; (二)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 (三)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调用司法警察的。
第三条 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坚持依法用警、严格审批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对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条 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由本院检察长批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形式提出申请。
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申请调用司法警察表》,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调用司法警察需要携带枪支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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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命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遇有紧急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下达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应当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六条 被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接到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后,应当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做好相应准备,按照调用司法警察命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七条 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应当做到: (一)按规定时间到达集结地点,并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二)服从指挥和管理; (三)依法履行职责; (四)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六)保守工作秘密,确保警务活动安全。
第八条 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的后勤保障等由用警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九条 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返回,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条 对完成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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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规则
2010-11-1 法警队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押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办案需要,依法将被羁押和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提解、押送到指定地点或场所,接受讯问、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坚持依法、文明、安全、准确的原则,做到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四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持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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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份的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第五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警械、武器。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押解人数、押解路程及危险程度配备警力。
押解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警察必须在二人以上;押解二人以上时,押解警力的配备必须为被押解人的一倍以上。押解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或者女性检察人员。
第七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做好如下准备: (一)指定执行押解任务的负责人;
(二)检查提押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予以纠正;
(三)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有无疾病和异常情况等;
(四)对提解和押送途中的环境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提解和押送的实施方案和处置紧急情况的预案;
(五)检查囚车、警械、武器和通讯设备等警用装备是否安全可靠;
(六)需要准备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规定,按照《提押票》的内容逐项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案由等,并对其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防止携带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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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物品。
执行押解的行为和技术操作应当符合规范,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自伤或者向押解人员行凶等事故的发生。
押解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使用械具。
第九条 对不同性别、未成年人、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实行分车押解。对重、特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实行一人一车押解。不具备一人一车押解条件的,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时,要保持高度戒备,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动态,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行凶、脱逃、自杀或串供等迹象时,要立即进行警告或制止,事后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时,如遇突发事件,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迅速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看管,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时,不得随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从事与押解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长途异地押解需要住宿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凭逮捕证副本或押解证明,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严禁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
第十四条 在距离较近、交通不便或者车辆无法继续行进等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司法警察可以执行徒步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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