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 与自侦部门办案安全防范联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警队与本院自侦部门的沟通联系,防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涉案人员发生各类事故,切实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自侦部门主要是指反贪局和渎检科,以及其办案人员在司法警察的协同下,依法对涉嫌犯罪线索(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调查、取证、传唤、拘传、讯问、搜查、拘留和押解等工作。
2、本制度中的安全防范是指司法警察与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被讯问、传唤、拘传、拘留对象,对调查取证现场所涉及的人员可能发生的逃跑、自伤、自杀以及行凶等事故的防范。
3、自侦部门负责人和法警队队长是本院办理自侦案件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及配合、协同办案的司法警察是直接责任人。办案人员与司法警察应当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互为监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自侦部门负责人和法警队队长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沟通联系,检查和交流办案工作中的安全防范措施等落实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双方协调解决的事宜等。
反贪局、渎检科、法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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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使用警械具的规定
2006-6-22 法警队
为规范司法警察对警械具的管理使用,保证安全,严防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械具和武器条例》,结合本院具体情况,特别定本规定。
一、警械具的管理
1、警械具实行法警队长、内勤双人保管,相互制约,防止发生意外。
2、警械具存放柜必须专柜专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警械具每半年点验一次,电警棍每季度检查充电一次,避免腐蚀或损坏,确保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使用后警械具,须进行清洁或消毒。
5、针对工作任务的性质,确定携带警械具的种类,防止随意性。 6、出警时需要携带手铐、警棍、警绳,必须经法警队长批准。 7、警械具的领取或归还必须进行登记并由保管人员核对。 二、警械具的使用范围
1、法警在执行搜查、拘留、提解、押送、看管、协查、追捕、保护现场、处置突发事件等警务时,可携带警械具。
2、法警在协助检察官执行公务活动时,为保障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可携带警械具。
3、法警在执行其它特殊任务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携带警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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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一)法警执行任务携带时,要妥善保管,严防因麻痹大意,造成警械具被抢、被盗、丢失。
(二)法警在执行任务中携带的警械具,如发生被抢、被盗、丢失事故,必须立即报告。
(三)法警违反规定,造成警械具损坏、丢失事故的责任人,视情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法律文书流转规定
2006-6-22 法警队
为了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障检察法律文书流转的依法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对本院在办案各诉讼阶段发生的法律文书流转的程序、规则以及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有检察法律文书流转的各办案科室。 二、涉及司法警察法律文书流转事项主要包括:送达换押告知、提请延长、复议、复核、移送管辖、撤回案件、报上级院请示、移送审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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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本院办案科室通过法警队与外部单位发生法律文书往返流转时,应遵循本院办案科室内勤人员、本院法警队内勤人员、外部单位有关部门专职人员之间的法律文书流转交接规则。除此之外,任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案件流转处理。
四、接收案卷统一由内勤归口登记管理,并由队长授权凭《司法警察执行职务令》按值班轮流次序指定人员移送。
五、移送案卷的人员必须及时地将案卷送达指定单位,途中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或去无关场所。
六、相关人员不得传阅案卷材料,不得向承办人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案情。
七、法律文书流转时,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流转签收、登记制度,科室领导应对案件的流转进行认真把关,对案件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准确的予以记载,以便备查。
八、对期限较短或即将到期的法律文书,本院有关办案科室应在法定时效内及时与院法警队联系,并留有送达所需要的时间,以免案件超期。
九、本院各相关科室对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在法律文书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及时与院法警队沟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定附则(试行)
2006-6-22 法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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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遵守《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细则(试行)》的规定内容,确保司法警察在依法履行协同办案的职能时职责明确、操作规范,特制定本附则。
一、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二、在执行传唤、拘传等任务时,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或被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等内容;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为签收,同时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如拒签,则应邀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执行拘传,应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盖章,拒不签名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应在《拘传证》上注明。被拘传犯罪嫌疑人如有抗拒拘传行为的,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可使用警械强制其到案。凡是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传唤或拘传任务的,途中安全由司法警察负责,其它由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拘传任务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2人。
三、在参与执行搜查任务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明确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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