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任务司法警察的第一顺序人。
第二章 规范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申请手续
第七条 自侦部门对传唤案件当事人和搜查出警等事要求法警协同办案时,应根据任务需要,填写《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令》,明确告知法警工作任务。
第八条 法警队在收到任务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警力,按时到位。不得无故延误。
第九条 负责看管时,应至少由两名司法警察参与。主办检察官必须就安全注意事项与参与执行职务的法警进行必要的沟通、交待。
第二节 传唤拘传
第十条 自侦部门传唤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交由法警执行,也可根据办案需要由自侦部门会同法警共同执行,或由自侦部门的承办人自己执行;拘传必须由法警执行。
第十一 凡是法警参与执行的传唤或拘传,途中安全由法警负责;其他由自侦部门自行负责。
第三节 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法警队应根据申请事先对讯问场所是否有危及安全的物品,警戒措施是否严密有效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并与自侦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对被讯问对象可能携带有不安全物品时,法警应告知被讯问对象有关接受安全检查的规定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被检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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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是女性时,应由女法警进行。对有可能影响安全和讯问的物品应由法警负责代为保管并开具清单。并根据需要可上警械具。
第四节 讯问监管
第十四条 执勤法警在被讯问人进入讯问室行讯问时,讯问区域内必保证至少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全程监管。
第十五条 法警负责维护讯问场所的秩序,对被讯问人扰乱讯问秩序、妨碍公务的行为应依法及时制止,对不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告知侦查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对法定讯问时限予以提示。
第五节 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包括直接执行决定逮捕)由法警参与执行。法警负责执行送押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去看守所。
第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由自侦部门负责。
第六节 病患救治
第十八条 自侦部门和法警队应在本岗位和工作环节上密切注意被讯问对象的动态、身体状况,严防对象自伤、 自残、自杀等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对被讯问人发生的可以通过使用普通药物控制的轻度疾病,由法警负责提供普通药物服用,并密切观察病情并及时调整措施。
第二十条 我们联系确定由区政府医务室医生候锡成作为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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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遇有被讯问人急发需要医生救治的疾病或伤情时,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与利群医院建立好联系,设置尿检安全通道,随到随检。
第七节 搜查现场
第二十一条 执行搜查任务时,自侦部门必须通知法警队派出警力,并向执勤法警通报与搜查安全相关的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自侦部门承办人和司法警察对搜查现场的安全共同负责。法警负责对干扰搜查工作顺利进行的行为进行制止,对可能发生的伤害办案等人员的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侦部门和法警队要互相配合和互相监督,对于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询问对象的安全防范参照本规定执行。纪检监察部门使用“两规”、“两指”手段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列入院岗位目标考核,自侦部门和法警队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有关考核规定扣分处罚;违反纪律和法律规定等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自侦部门和法警队及时沟通联系,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政治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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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请示报告协调制度
为加强请示报告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规范法警队工作及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向市院法警总队请示报告工作
1、八小时以外使用警力、司法警察赴外省市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需向法警总队报告情况。
2、司法警察携带武器或携带武器及警械具赴外省市执行警务任务时,应及时向总队报告。
3、日常工作、执行任务时发生的重大事情,要向市法警总队报告。
二、向本院检察长请示汇报工作
法警队领导除日常工作请示报告外,要加强以下工作的请示报告工作:
1、执行重大警务活动,须有检察长签发《执行警务令》的,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反馈情况。
2、司法警察赴外省市执行警务任务时,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情况。
3、司法警察携带武器或携带武器及警械具赴外省市执行警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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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应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4、日常工作、执行任务时发生重大事情,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三、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
1.发现及处理本部门的违规情况时应当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2.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办案或有其它违法行为,应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与本院业务部门工作协调规定
1、建立健全法警队与本院自侦和控申等部门办案联席会议制度,法警队参与案件办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及时保障相关部门办案并履行司法警察监督职能。
2、司法警察个人一般不得直接受理其它部门的任务,任务紧急或领导不在的情况下,在确保是本部门办理的日常事务工作时应当办理,事后向领导报告,凡重大或情况不明的事项应先请示,再行受理。
3、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司法警察参与时,应根据任务需要填写《司法警察执行警务令》,明确司法警察任务和要求,向法警队提出用警申请。
4、涉案人员带入办案工作区时,司法警察应及时仔细对涉案人员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将随身携带的物品保管在储物柜内,与案情有关的材料和物品,应当及时登记,做好记录后转交案件承办人。
5、在执行看管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言语、行为、表情等有异常,或有其它不安全因素,执勤的司法警察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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