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具备使用囚车押解条件的,应当使用囚车执行押解。数辆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队行进,并配置备用车辆随行。囚车严禁搭乘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
押解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者交通堵塞时,要在囚车周围部署警戒。必要时,可以请求交通警察协助。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长距离、跨省区押解的,司法警察可以选择乘座公共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执行押解。
司法警察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执行押解,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及司乘人员取得联系。
根据被押解人数量和旅途时间等因素确定押解人员的数量,以保证能够昼夜轮流值班看管。
需要与旅客混乘押解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置在远离车窗、舱门等便于控制的位置。
第十七条 司法警察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交予办案人员或移送羁押场所羁押。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执行还押时,应当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办理登记与交接手续,由看守人员在提押票证签字盖章后带回,交还办案人员。
第十九条 押解任务完成后,司法警察要及时将提押票及有关诉讼文书、警械和武器装备等移交相关人员,并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警察执行押解,如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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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医疗救助安全防范制度
2009-4-3 法警队
为切实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犯罪嫌疑人在本院办案工作区看管期间,因健康原因发生意外,特制定医疗救助安全防范制度。
1、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后应当立即知会案件承办人。
2、遇有异常情况时,值勤法警应及时与利群医院定点医生取得联系,介绍犯罪嫌疑人的病情,听取医生处置意见。
3、根据医生意见,或直接将犯罪嫌疑人送至医院救治,或派车将医生接至本院救治。
4、在需要药品治疗时,由医生开具处方,由我院法警赴药店购置所需药品。
5、在将犯罪嫌疑人送至医院救治或检查时,开启绿色通道,即到即查,即查即治。
6、凡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医疗救治,应及时将情况报告院分管检察长。
7、医生出诊费用按照每人每次固定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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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讯问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 被讯问人员传唤进入办案工作区,应当如实申报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体状况(已患的疾病)等。
二、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办案工作人员或司法警察对其进行的人身安全检查。
三、 随身携带的通讯器材和经检查其他需暂扣的物品,本人应在开具物品清单上签字、捺手印,由办案人员代为保管。
四、 进入讯问室后,服从安排,坐在指定位置,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走动。
五、 应当如实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和恶意语言,抗拒审查、讯问。
六、 遇有用餐、饮水、用厕以及身体不适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办案人员或司法警察报告。
办案工作区工作人员守则
一、 坚持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办案原则,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二、 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
三、 严格遵守法律对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限制规定。
四、 严禁玩忽职守、泄漏办案秘密、帮助串供、毁灭或者伪造,以及其他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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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严禁私自将审讯的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工作区和脱离监管、监控区域。
六、 严禁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其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为。
办案工作区安全防范职责
一、 司法警察负责维护办案工作区内的办案秩序,认真做好安全防范交接工作和使用情况记录。
二、 严格遵守高检院和市院有关安全防范工作的规定,切实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方法责任。
三、 密切注意谈话对象的生理和心理变化等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四、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办案工作区不得羁押、留宿犯罪嫌疑人。
五、 执行看守任务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二人;被看管对象是女性的,应由女司法警察参与看管。
六、 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员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等情况。
七、 办案工作区备有医用急救箱,急救箱内保持足够剂量的救心丸等急救药品。遇有犯罪嫌疑人生病,非需立即服用救心丸等急救药品之情况时,不可自行给犯罪嫌疑人用药,得立即与定点医院联系,通知医生赴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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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办案,保证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侦查案件过程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诉讼参与人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明确自侦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的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上海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的活动是指司法警察协同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依法对涉嫌犯罪线索(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调查、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拘留和送押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人身安全防范是指在办案过程中对被讯问、传唤、拘传、拘留对象,对调查取证现场所涉及的人员可能发生的逃跑、自伤、自杀以及行凶等事故的防范。
第四条 检察长对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负总责。分管检察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自侦部门负责人和法警队队长是自侦办案人身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办检察官、协办人员及配合、协同办案的司法警察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司法警察在协同办案时,主要责任人为警务令上指派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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