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向自侦和法警部门领导报告。
6、在执行看管时犯罪嫌疑人突发急病,执勤的司法警察应立即通知指定医院指派医生迅速到院进行救治并及时向侦查人员通报,并配合做好有关处理工作。
7、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因其它原因未能及时送达的,应及时向有关办案部门通报并说明原因。
五、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请示报告制度
1、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认真办理派警手续,仔细核对资料,检查车辆装备完好等情况,方可出警。
2、出警前发现遗漏、错误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出,然后再行出警。如时间紧迫或将出现超期限的情况时,应及时向队领导汇报,请示解决的办法。
3.、法警在受理任务后应当由本人独立完成,因故不能由自己完成的,在事前应当向领导提出,另行派警。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有意外情况发生,不能继续完成的,应当请示领导后,才能交由其他同志完成并办理好交接手续,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4、出警过程中遇有突发事情发生时,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理,能现场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事后再向领导报告情况;不能马上解决的,应及时向队领导或业务单位负责人请示处理的办法加以处理。遵照业务单位负责人意见处理的,事后要向队领导报告处理情况,以便部门之间加以协调和完善相应的措施。
5、遇到值班、公休、病假等情况不能受领完成日常排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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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时,本人应当事先向领导说明。其他同志应当主动按预案顶替,应当顶替的人员,手头工作还没有完成的,应请示领导重新安排,不得推诿耽误工作的完成。
6、任务完成归队后,应及时向队领导报告任务完成情况,以便领导掌握任务完成情况和安排下次出警任务。
7、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8、应逐级请示汇报工作,除紧急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队领导不在时,待领导回来后再汇报;遇有重要情况不能延误时,可向分管检察长请示汇报工作。领导对请示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答复,超越领导权限范围或问题重大的,应按顺序逐级汇报。
9、请示汇报工作应当一事一报,请示汇报应准确及时,条理清楚,把握重点。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用警规定》
为规范司法警察履行职务规定,加强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侦部门申请用警规定 1.申请用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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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2)参与搜查、扣押查封赃证物品;
(3)看管讯问、询问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及重要证人; (4)提解、押送犯罪嫌疑人; (5)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6)送达侦查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
(7)保护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和执行公务的检察官的人身安全。
2.申请用警的程序
申请用警的部门应按要求填写《执行警务令》,由部门领导签署;重大警务活动由分管检察长签署。
3. 申请用警的要求
检察人员须向法警提出执行任务时基本要求、注意事项等。法警要听从检察人员的指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露案情。
二、公诉、未检部门申请用警规定 1.司法警察依法出警的范围 (1)当事人情绪比较对立的案件;
(2)社会影响较大,判决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 (3)其他可能会威胁依法履行职务检察人员人身安全的案件。 2.申请用警的程序
(1)凡属于以上范围需要申请用警的,应提前一天填写《执行警务令》,由部门领导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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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警队接到《执行警务令》后,应当立即调配警力,并迅速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取得联系,以确保警务执行的协作配合;
(3)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依照有关规定携带、使用警戒具。
3.对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界定和处置原则
(1)本规定中“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是指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谩骂、围攻、殴打检察人员的行为;
(2)处置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原则是,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训诫、强行带出法庭、依法实施拘留等措施。
三、控申科申请用警规定
1.控申部门业务办案工作申请用警内容 (1)确保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对上访人员进行疏导、劝解;
(3)对闹访者或拦堵车辆、强行进入机关行为的人员,由司法警察采取相应措施,将上访人员带离到指定地点;
(4)发现易燃易爆物品及凶器的,由司法警察迅速予以收缴,控制其行动,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处置;
(5)对有肇事倾向的,司法警察可采取措施予以强制约束,控制其行动,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处置;
(6)对重要办公场所、特别是领导办公区域进行警戒,并对办公大楼进行巡查,严防一些当事人因过急行为而采用极端手段给检察院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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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程序
(1)法警在配合控申部门执行警务时,必须持有《执行警务令》,采取措施、控制行动、收缴物品等,重大情况《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署,其它情况由控申部门领导签署;
(2)法警队接到控申部门通知后,应迅速调配警力派员到场; (3)法警执行警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4)控申接待人员与司法警察紧密配合,坚决处置闹访事件。 3.对上访人员的界定和处置原则
(1)本规定中的“上访人员”是指不按规定的接待时间、地点,到我院机关违法上访的人员。包括个访、集访。
(2)处置违法上访原则是以疏导、教育为主,依法、及时、果断。 4.工作要求
(1)发扬雷厉风行的优良传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利用人民群众在上访时对警察信任的心理优势开展思想工作;
(4)利用警察形象的威慑作用控制紧急事态;
(5)法警队与控申部门定期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违法上访人员的动态和信息。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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