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4)

2018-12-25 22:34

1、实测与地籍图反映的形状基本相符,房屋没有发生扩建、加建、改建的可能性的,按实测面积确认权属;

2、实测与地籍图反映的形状不相符,可能存在扩建、加建、改建的,对增大部分面积,由当事人到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确认权属; 3、因建筑误差、测绘误差、测绘计算方法的调整导致房屋面积与原证有误差,但房屋层数、形状一致,尺寸、大小存在一定差异,房屋没有发生扩建、加建、改建的可能性的,按实测面积确认权属;

4、房屋部分已拆除,实测面积比原证记载小,房屋保留部分没有扩建、加建、改建的,按实测面积确认权属。

(三)经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根据规划报建、验收资料为依据进行审核。 (四)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已作处理,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同意保留使用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实测面积比出让合同增大部分面积,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

(五)规划部门不同意保留使用或原房地产证注记“另有××部位××平方米属租住户搭建”的,在房地产证的“房屋面积”栏填写合法权属面积,附注栏注记“另有××平方米不能办理权属登记”。

(六)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增大面积部分的权属的,在房地产证的“房屋面积”栏填写合法权属面积,并在房地产证附记栏注记“另有××部位××平方米未申请权属登记”。

(七)国家经租或代管发还给原权属人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撤管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为依据进行审核,按发还面积、结构、房屋用途确认权属。

第三十九条 受理登记申请后,经审核有《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

登记机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登记材料复印留存,并在《广州市城镇房地产

登记办法》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登记决定书,将登记材料退还申请人。

不予登记决定书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地产的座落、登记的类别、不予登记的原因及依据、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及期限、退回材料的清单、登记机构的名称及作出的日期等内容。不予登记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登记机构留存归档。

第四十条 受理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如果申请人在补正通知书通知的期限内仍未补齐资料的,登记机构应当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申请人补正资料期间不计入登记期限,从补正资料之日起继续计算登记期限。

第四十一条 核准登记后,需要退回部分登记材料原件给申请人的,在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时一并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在领取登记材料时,应当在退还资料收据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节 核发房地产权证书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权证书“填发机关”一栏统一使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证专用章;国有土地使用证 “发证单位”一栏应当同时加盖广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

房地产权证书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正涂改的,应加盖房地产审核校对章。 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应附贴测

绘附图,并加盖房地产图证骑缝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登记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持受理回执和本人身份证明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行政决定书。

符合规定核准登记的,自受理回执告知领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权利人没有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登记机构可以将登记资料归档,并将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行政决定书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

第三章 填写规范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境外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依其要求加注外文姓名或名称。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使用阿拉伯数字,房地产面积有小数的,应与房地产平面附图一致。

第四十五条 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法定名称。

第四十六条 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其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现役军人填写其军官证、士兵证号码。旅居国外的中国籍人士,填写其中国护照号码。港澳台地区居民填写其所在地区的身份证件号码。外国籍人士填写其所在国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外,其它证件号码前加注证件名称,如:军官证、中国护照、香港身份证等。

第四十七条 权属人为自然人的,应填写国籍一栏。中国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和旅居国外者)填写“中国”,外国籍人士填写该国的中文名称。

权属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不填写国籍一栏。

第四十八条 房屋的具体用途以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具体用途为准。如果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确定的用途不具体的,以竣工图标注的具体用途为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经租或代管房屋发还给原权属人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撤管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的房屋用途予以确定填写。

第五十条 土地用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用地用途填写,房地产权证土地用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用途填写。

第五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性质按照以下填写: (一)国家所有; (二)集体所有; (三)私人所有; (四)其他权利人所有。

第五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来源或土地使用权类型按照以下五种填写: (一)划拨; (二)出让;

(三)作价出资或作价入股;

(四)租赁; (五)国家授权经营。

第五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来源按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分类。登记机构应按以下填写: (一)新建; (二)购买; (三)赠与; (四)继承; (五)遗赠; (六)划拨; (七)交换; (八)析产; (九)分割; (十)合并; (十一)接管; (十二)撤管、发还; (十三)裁定、判决、仲裁。

第五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面积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面积(剔除规划道路及公建绿化等部分)填写。

房地产权证的面积应当以房地产测绘部门的测绘成果附图为依据,按照核准登记的合法面积填写。

第五十六条 地号按照房地产测绘附图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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