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权属人为一人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份额填写“全部”。 权属人为两人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份额填写“共同共有”。 权属人为两人以上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份额按实际所有份额填写。可按占有份额的比例或面积填写,如“1/2”或“50%”或“××平方米”;权属人有合法协议约定各自占有份额面积及部位的,可在房地产附记栏按各自具体占有面积及部分进行注记,如“××占有××栋××层××平方米”。
第五十八条 建筑结构按以下六种填写: (一)钢结构;
(二)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 (四)混合结构; (五)砖木结构; (六)其他结构。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的,应合并填写。
第五十九条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土0以上计算,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层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层数按整幢房屋的自然层总层数,而非房屋单元所在层次。
层数标示为阿拉伯数字,有分数的用“-”间隔,如1-2/3层 。
层数按照测绘图填写。初始登记中整幢确权的,含有地下层部分的不在房屋层数中表示,但应在房地产附记栏注记。但分层确权或地下层单独进行确权的,应在房屋层数中注明。
层数复杂难以描述的,可填写“详见附图”。
第六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用地座落应当填写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地址或现场地址。
房地产权证的房地座落应当填写公安部门核准的门牌号码。 房屋地址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路名输入要完整,如“东风西路”。 (二)门牌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1号”。 (三)门牌之几,用中文数字表示,如“11号之三”。
(四)楼层、室号、单元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6楼全层”、“601房”。 (五)第一层统一用“首层”表示。
第六十一条 纳税情况填写“已税”或“免税”两项。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权利范围填写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抵押范围。
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利价值填写借款或担保金额,并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的备注栏填写房地产价值。 房地产价值以抵押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申请书上确认的价值为准。
第六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附记用于记载登记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附记事项应与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相符。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记记载的事项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注记:
(一)已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注记:已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年××月××日起计。居住份额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份额
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为共用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注记:××占有××%土地份额。 房地产权证附记记载的事项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注记: (一)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1、已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应注记:××部位××平方米已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年,从××年××月××日起计;
2、未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应注记:××部位××平方米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3、未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办理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的,应注记:未缴齐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年,从××年××月××日起计,仅限于已办理预告登记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征收补偿登记、房改房转移登记以及司法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转移登记;
4、未缴齐土地出让金,办理单位房改房项目初始登记的,应注记:未缴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年,从××年××月××日起计。仅限于办理房改房的转移登记;
5、未缴齐土地出让金,办理房改房转移登记时,在房地产权证上注记:未缴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合同编号××号。 (二)共用地情况:
土地为共用的,应注记:此共用土地面积由权属人共同使用。 (三)房屋情况:
1、房屋属解困房的,应注记:解困售房; 2、房屋属经济适用房的,应注记:经济适用房; 3、房屋属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应注记:部队经济适用房; 4、房屋属安居房的,应注记:安居房;
5、房屋属限价房的,应注记:限价房,从××年××月××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或转让; 5年期满后出租或转让的,应当按照出租或转让时同地段、同类别商品
房市场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70%为标准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6、房屋属国有土地集资房的,应注记:集资房,该房地产如要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再补交有关税费; 7、房屋属房改房的,应注记:房改售房,房款付清; 8、房屋属部队房改房的,应注记:部队房改售房,房款付清;
9、房屋属房改房,有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的,应注记:其中××平方米按市场价购买,办理房改房转移登记后注记:××平方米免缴土地出让金,使用年限××年,从××年××月××日起计;
10、属预售商品房初始登记的,应注记:预售许可证号:××。 (四)房屋用途情况:
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房的,应注记:城市规划房屋用途:××。 (五)违法建设情况:
1、规划部门不同意保留使用或属租住户搭建的,应注记:另有××平方米不能办理权属登记;
2、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增大面积部分的权属的,应注记:另有××部位××平方米未申请权属登记。
(六)共有建筑面积情况按照测绘附图记载的共有建筑面积填写。 (七)补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注记:补发。 (八)其他应当注记的情况。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六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土地使
用权初始登记: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1 复印件
3 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 1 复印件 4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 1 复印件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 复印件 6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发票 1 复印件
7 拆迁或征地结案材料 1 复印件 出让地块涉及拆迁或征地的 8 地籍图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2 原件 9 其他资料 财税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第六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1 复印件
3 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广州市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划拨通知书 1 复印件 4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 1 复印件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 1 复印件
6 拆迁或征地结案材料 1 复印件 划拨地块涉及拆迁或征地的 7 地籍图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2 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