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共有权证等 1 原件 同时复印件4份供财政、税务部门使用
5 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买卖合同或交换合同 1 原件 6 抵押权人及售房、购房三方协议 1 原件 属已设定抵押的房屋 7 拍卖成交确认书 1 原件 属房地产拍卖过户的 8 测绘附图 房地产测绘附图 申请人数+1 原件 9 其他资料 财税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10 法律文书 1 原件 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11 人民法院判决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清算组的文件、清算小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 1 原件 属破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的
1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 1 原件 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
13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同意出售的证明 1 原件 属军产的 14 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出售批文 1 原件 属直管公房的
15 兼并、破产、转制、单位撤销等文件,并注明房屋产权归属 1 原件 属单位兼并、破产、转制、已撤销的
16 单位更名转制批文或工商局证明 1 原件 属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的 证明应当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及股东是否发生变化情况
17 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票据 1 原件 属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审批和登记,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18 监护人保证书 1 原件 属出售未成年人房地产的 保证书须说明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并由所有监护人签名。
第七十七条 因征收补偿,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征收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更名批文
3 房地产权证书 回迁房及被拆迁房的房地产权证、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证明书等 1 原件
4 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产权交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1 原件 5 析产协议 1 原件 存在析产的
6 回迁证明 1 原件 证明内容包括回迁地址、房屋面积、权属人情况、超出补偿协议面积部分的处理意见等
7 测绘附图 房地产测绘附图 购房人数+1 原件 8 其他资料 财税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9 法律文书 1 原件 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10 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1 复印件 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第七十八条 申请房地产赠与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共有权证等 1 原件
4 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赠与公证书、赠与合同或遗赠公证书 1 原件 5 析产协议 1 原件 存在析产的
6 测绘附图 房地产测绘附图 受赠人数+1 原件 7 其他资料 财税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8 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票据 1 原件 原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9 上市住房缴款表 1 原件 属房改房的
第七十九条 申请房地产继承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共有权证等 1 原件
4 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1 原件 5 析产协议 1 原件 存在析产的
6 测绘附图 房地产测绘附图 继承人数+1 原件
第八十条 办理离婚析产、夫妻析产等其他转移登记,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共有权证等 1 原件
4 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析产协议(包括房屋分成协议) 1 原件 析产导致房屋部分所有权转移的 当事人一方申请的,协议必须经公证
5 离婚证明 1 复印件 离婚析产导致产权转移的 6 新旧公司章程、成立公司批文 1 原件 属项目公司的 7 划拨证明 1 复印件 属划拨房地产的 8 测绘附图 房地产测绘附图 购房人数+1 原件
9 其他资料 法律文书 1 原件 房屋来源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的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10 财税部门征(免)税证明 1 原件 11 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1 原件 门牌变更的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八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仅发生名称变化的,应当申请名义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共有权证等 1 原件
4 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户口簿、派出所证明、公证处证明、司法部门证明、使领馆认证等更名文件 1 原件
5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商部门的证明 1 原件 单位更名的
6 转制更名批准文件,包括原村所在区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或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公司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 1 复印件 属城中村转制后已办理国有房地产证的原村集体组织发生更名的
7 测绘附图 房地产测绘附图 申请人数+1 原件 土地变更应提交2份
8 其他资料 财税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 1 原件 单位改制更名的
第八十二条 房地产分割、合并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3 房地产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共有权证等 1 原件
4 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合并或分割协议书 1 原件 协议书用文字表述不明确的,在房产附图上标示
5 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1 原件 土地分割合并或居住用房分割的
6 公安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 1 原件 分割登记导致房屋门牌号码发生变化的 7 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1 原件 房地产分割或合并,测绘成果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
8 测绘附图 房地产测绘附图 申请人数+1 原件
9 其他资料 法律文书 1 原件 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或调解合并(或分割)的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八十三条 经登记的房地产的用途、地址、面积及房屋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其他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资料种类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申请书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1 原件 2 身份证明 单位、个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