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十二五规划(5)

2018-12-25 23:49

中资金优先安排治理,并结合矿山公园建设进行生态修复;对符合土地复垦和整理条件的破损山体和被破坏的土地,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同步治理,进行造地复耕绿化;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邻近的破损山体,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与工程建设捆绑治理,统一规划,同时施工,既治理破损山体,又美化周围环境,提升楼盘价值和品位;对破损严重无保留价值的残留山体,采取市场化运作,引进社会力量和资金,进行综合治理,消除视觉污染,增加可利用土地;对邻近城市周围环境较好且水利条件允许的破损山体,修建蓄水池,开发建设景点;对于位于山区,人类工程活动频度较少的区域,以生态恢复为主,提高植被覆盖率等等。

6、科技支撑,注重成效。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针对性的开展适合河南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方法研究,通过对比,择优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实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技术。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范化、科学化。依靠科技进步,注重工作成效,加快高新技术推广与应用,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能力和水平。 三、目标

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加大技术创新,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和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着力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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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进度;建设绿色矿山,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现有矿山的监督检查,从源头预防,使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有效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逐步改善矿山地质环境质量,促进河南省矿业经济良好发展。具体目标为:

——到2015年,制定出台《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或《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到2020年,进一步配套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构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到2015年,初步解决历史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率达到40%以上,中原城市群达到60%以上;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率达到100%,新形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达到完全治理。到2020年进一步解决历史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全省达到45%以上,中原城市群达到85%以上;采矿权人应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达100%。

——到2015年,完成郑州、平顶山、焦作、三门峡、安阳、洛阳、南阳等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1:5万矿山地质环境勘查工作;完成全省废弃、关闭、责任人灭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完成全省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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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遗迹调查评价工作。到2020年,完成全省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1:5万矿山地质环境勘查工作。

——到2015年,建设2处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建设1处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完成主要矿区自主监测网建设。到2020年,新建设3处省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示范区,完成全省矿山自主监测网建设,实现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

——到2015年,完成灵宝、焦作等资源枯竭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和持续发展。

——到2015年,建设省级绿色矿山15处,建设国家级绿色矿山3处。到2020年,新建设省级绿色矿山20处,国家级绿色矿山5处。

——到2015年,加快新乡凤凰山、焦作缝山针、平顶山市、新密密玉等4个国家级及省级矿山公园建设强度,3年内揭碑开园。到2020年,再建设2处省级矿山公园,建设1处国家级矿山公园。 四、主要任务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与制度建设 1、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与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尽快出台《河南省地质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地位,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和治理义务,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河南省矿山公园管理办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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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矿山公园的管理。

2、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正常机制

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环境保证金制度,细化保证金缴纳标准和使用程序,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际费用的原则,核实采矿权人应缴纳的保证金额度,使之更符合河南省的实际条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深入研究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保证金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明确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和义务,指导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期存储保证金、并按照备案的方案积极开展治理工程设计、施工,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国土资源部门内部要做好业务协调与衔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和采矿权人按照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的力度,确保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向好发展。

3、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探索建立省市地质环境治理合作机制,推进河南省生态环境建设,集中资金,解决“三区两线”可视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建立投资收益机制,对破损山体治理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扶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方式,努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治理恢复,分享投资收益。各市、县(区)按照属地化治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历史遗留的已毁山体的治理,构建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治理机制。建立严格的地质环境会审制度,从资源开发的源头上把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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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新建矿山严重破坏地质环境。实行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一票否决制,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行为一律不予批准;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从源头上把好地质环境保护关。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4、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制度

建立以矿山企业自主监测,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国家、地方、企业三级监测网络。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地方专业监测网,配套建设国家级监测网。由省政府明确,在省辖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时,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作为各级政府的技术支撑单位,配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必要的监测仪器及设备;健全监测网络,随时监测,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实时准确的监测资料,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

5、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统计报表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生产矿山的统计报表由矿山企业负责填报,责任人灭失、关闭矿山的统计报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汇总和定期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资料。

6、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对项目立项管理。组织制定《地质环境项目立项论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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