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环峪翠和黄河等风景名胜区,洛阳龙门石窟等世界文化遗产分布区,信阳鸡公山、董家寨等自然保护区,以及城市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古迹旅游点、重要交通干道直观可视范围内等其它不允许开采的区域等。
在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内,除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外,禁止新建(改、扩建)矿山,对已在该区从事采矿活动的矿山应限期关闭或限量开采,并责令责任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责任人按计划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纳入地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中实施。
(二)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容易引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生态破坏、严重危害到人居环境、生态系统、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区域。分区确定原则为目前矿山开采已形成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危及到矿区及村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未发生严重的灾害或近期内无法治理的地区;在铁路、国道和高速公路沿线,矿山开发可能危及到交通干线的安全或破坏沿线景观的区域;已经审批或探明矿产储量,拟开发的矿产资源区等。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安阳~鹤壁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01、新乡~辉县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02)、焦作~新乡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03)、济源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04)、濮阳油田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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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06)、三门峡~义马~新安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07)、栾川~嵩县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08)、郑州~禹州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09)、汝州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10)、平顶山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11)、永城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12)、南阳油田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13)、桐柏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14)、陕县—洛宁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15)、卢氏—灵宝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16)、淅川—西峡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17)、确山煤田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ZY-18)等18个重点预防区。
2、矿山地质环境预防措施
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控制。按照系统工程的观点,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全寿命周期,在矿山勘探、设计、建设、生产、闭坑等阶段遵循创建“绿色矿山”的环境标准,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采矿作业清洁化、矿区环境优良化。
开发与保护并重,环境一票否决。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等。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进一步提高矿业开发门槛,从源头上把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关。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基础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相应地控制地下开采;禁止在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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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最大限度地避免诱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以及土地和植被资源损毁;限制对大气、水土环境污染严重,危害人类及动植物生存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限制开采砂金、砂铁以及其他重砂矿物、湿地泥炭,禁止开采已有土壤覆盖层的古河道埋藏砂、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资源(附表四)。严格控河砂(砾)开采,保持开采量与补给量基本平衡。
严格执行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露天矿山严格按照设计的剥采比、边坡角进行台阶式开采。固废堆放场必须由具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选址、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按照设计使用要求建设运营;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库容的固废堆场,应立即停用,启动闭库程序,严禁超设计能力使用。
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在矿山生产阶段,要完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责任书面承诺和保证金制度。矿山开采造成地质环境问题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审查制度。建立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审查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环境达标要求。采矿权人应向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闭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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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并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方可闭坑。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警信息系统。矿山企业应设专职人员对采矿场、固废堆场等进行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警、应急预案,防止地质灾害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事故的发生。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投入,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发展动态趋势,及时采取保护预防措施。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主要考虑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区域及未来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计划经济时期及以前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区;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随时对矿区居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区;治理后综合效益明显的矿区等因素。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Ⅰ)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指矿产资源分布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区域。划分了郑州都市圈(西部)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Ⅰ1)、新-焦-济产业带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Ⅰ2)、洛-平-漯产业带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Ⅰ3)、豫北太行山东麓煤铁矿业重点发展区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Ⅰ4)、三门峡煤铝矿业重点发展区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Ⅰ5)、小秦岭金矿业重点发展区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Ⅰ6)、伏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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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质公园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Ⅰ7)、熊耳山-外方山金钼矿业重点发展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Ⅰ8)、豫南桐柏山-大别山矿业重点发展区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Ⅰ9)、永夏煤田重点开发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Ⅰ10)等10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2、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Ⅱ)
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指矿产资源分布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造成较大破坏,但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影响程度不如重点治理区的区域。划分了濮阳油田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Ⅱ1)、小浪底水库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Ⅱ2)、丹江口水库水源保护区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Ⅱ3)、昭平台水库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Ⅱ4)、方城—泌阳—驻马店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Ⅱ5)等5个矿山地质环境次重点治理区。
3、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Ⅲ)
除重点治理区和次重点治理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分了1个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
——明确各级政府、矿山企业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改善矿区的生态环境。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宏观调控与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加大矿区土地整治投资力度,增大投资比例,对整治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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