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拉娅案”评注
摘 要:德国《民法典》对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赔偿并没有进行规定,它是德国法中一项典型的判例法制度。联邦宪法法院通过“索拉娅案”的判决,确认了以往的审判实践和学说所建立的“一般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对该判决书内容的研究,即可了解这一制度在德国发展的历史、当前的基本形态以及未来的趋势。 关键词:德国民法;一般人格权;非物质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识码:A
对德国的民法学界来说,2002年必将作为一个重要的年份而被载入史册。因为在这一年里,作为大陆法系经典之一的德国《民法典》经历了两次重大修改。第一次是根据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对《民法典》中时效、债法总则、买卖合同法、承揽合同法的修改,第二次是根据2002年8月1日生效的《修改损害赔偿规定第二法》对《民法典》中的损害赔偿,特别是对侵权的损害赔偿的修改。 在后者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原法规定“痛苦抚慰金”的第847条,而将其内容合并到了第253条。新法第253条的主题词为“非物质损害”,原文如下:“(1)只有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因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而要求金钱赔偿。(2)因侵害身体、健康、自由或者性的自我决定而应当进行损害赔偿的,也可以因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而要求公平的损害赔偿。”该条的第(1)款就是原法第253条,而第(2)款实际上就是原法第847条的主要内容。虽然没有内容上的实质性改变,但原847条的位置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原来的侵权法提前到了债法总则。按照立法理由,这样做的目的,是使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这一法律救济手段不但适用于侵权责任,而且适用于合同责任和危险责任当中[1]。这一变化,明确了长期以来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但并未扩展该规定所列举的保护的客体。在此,新法的立法者搁置了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损害“一般人格权(das allgemeine Pers?nlichkeitsrecht)”的金钱赔偿问题。无论是原法的第253条和第847条,还是新法的第253条,都属于排除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因为没有将一般人格权列举在保护的客体之内,按照这种规定的条文内容,因损害一般人格权所造成的非物质损害被明确地排除在的金钱赔偿之外。对于这一问题,新法的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认为[1]24-25:最初,法院曾经类推适用过原法第847条“痛苦抚慰金(Schmerzensgeld)”的规定,显然是与原法第253条的条文内容相矛盾的。审判实践后来放弃了这种方法,而是以“《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结合《基本法》(注:即德
国宪法,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第1条和第2条第(1)款”为依据,以“金钱消除损害(Geldentsch?digung)”这一法律制度来解决损害一般人格权的金钱赔偿问题。新法的规定无意改变上述司法实践。
这里所提到的“《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结合《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第(1)款”,在当前德国一般人格权的案件和学术研究中,可谓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公式。它实际上突破了《民法典》的条文内容,是一项在德国民法中依法律原则进行判决的典型的判例法制度,并且可以说是一项固定的、超脱于个别法律条文修改的判例法制度。这在一个成文法占统制地位的制度系统中,是十分引人注目的。之所以会形成这种法律状态,就不得不提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BverfG)1973年2月13日宣判的所谓“索拉娅案(Soraya-Fall)”。虽然在此之前的近20年间,德国各级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普通法院(BGH)已经以这一公式审结了大量损害一般人格权的案件;但是,由于根据《法院组织法(GVG)》第1条和《法官法(DRiG)》第25条,法院和法官并不受这些判例的约束,所以,在理论上,这一公式的运用在以前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正是在“索拉娅案”中,联邦宪法法院从最高普通法院适用法律不违反宪法,并且没有损害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角度,对这一公式的运用予以
了肯定。这就从根本上平息了对这一问题的争议,使得民事司法实践对一般人格权的审判依据相对固定了下来。 以下我们就来分析该案,同时就德国民法对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发展,特别是侵害人格权的金钱赔偿做一次简要的历史回顾。
一、背景
英国的“黛安娜车祸”事件,吸引了公众更多的关注;而在此之前,在欧洲,特别是在德国,当人们谈到新闻媒体对“名人”的骚扰时,首先想到的一个名字就是“索拉娅”。 索拉娅(Soraya Esfandiary-Bakhtiary 1932-2001)生于伊朗,其父亲为波斯部落首领的后裔,其母为德国人。索拉娅本人自童年时代在柏林度过,并先后在瑞士和英国接受了教育。1951年才貌双全的索拉娅嫁给了英俊倜傥的伊朗年轻国王巴列维。他们的超豪华婚礼在当时也被称为“世纪婚礼”,但不幸的是,索拉娅不能生育,并且伊朗在当时的伊斯兰世界中相对西化,已经废除了一夫多妻制;因此,为了国家的利益,这一充满童话色彩的婚姻维持了7年后,不得不于1958年宣告解体。当时,索拉娅的父亲正出任伊朗驻德国大使,于是她带着国王补偿给她的1 700万马克并保留着波斯公主的头衔,来到了在波恩的父母身边。
由于特殊的身世,以及作为财富和美貌的象征,索拉娅一直是德国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而这些关注,特别是对她的私人生活的关注,也给索拉娅带来了无尽的烦恼,甚至引发了外交争端。在索拉娅和巴列维国王的婚姻危机初见端倪时,德国的媒体对此就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当二人正式宣布离婚时,这些对他们私人生活的曝光更是变本加厉。巴列维国王为此向当时的西德政府提出正式抗议,最后竟到了以断绝外交关系相威胁的程度。在巨大的压力之下,联邦政府当时甚至提出了修改刑法:针对媒体,在侮辱诽谤罪中专门增加一条对外国重要政治人物隐私的保护。这一立法建议在德国引起了轩然大波,招致新闻出版界的强烈反对,并在德国法学界引发了关于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的讨论。该立法建议最终没有在联邦议会得以通过,但这一被戏称为“索拉娅条款(Lex Soraya)”的立法草案却成为了德国战后的法制史中经常被提及的话题。
而所谓“索拉娅案”则是与此相关的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1961年4月底,《世界报》(Die Welt)出版社下属的一份周刊刊登了一篇题目为《索拉娅:国王不再给我写信了》的特别报道。其中的部分内容为一名记者对索拉娅的采访谈话记录,但实际上,这次采访根本没有发生,谈话记录完全是记者杜撰的。索拉娅将出版社和记者告上了民事法庭。一审法院以侵害一般人格权为理由,判决被告赔偿索拉娅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