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构成违反和解协议,承担恢复施加破产程序的法律后果。其二,债务人不得违反和解协议给予个别债权人以额外利益。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此外,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3条规定:“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企业破产法第104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七)重整
重视重整制度是国际上破产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各国破产法都十分详细地规定了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公共利益论。
重整制度的适用条件
根据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重整制度适用的条件包括:
(1)债务人必须具备重整原因;
(2)债务人必须有重整价值即有再建希望; (3)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人主要有三:一是债务人。二是债权人。国外立法对债权人所占债权额的比例有一定的限制(多为10%),而我国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三是,债务人的出资人。必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重整人
重整人是具体执行重整工作的实际负责人,在整个重整程序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起着中枢性的作用。〈企业破产法〉在制定过程中关于谁来担任重整人一直存在争议,最后确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均有可能担任重整人应当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作法。任命重整人的标准应当是同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有益。在重整案件中,债务人继续占有财产,公众和债权人并非必然会受到损害。事实上,债权人通常会由占有中的债
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受益。而且,在重整案件进行期间,熟悉其业务的债务人更有能力从事营业。而管理人通常必须在重整能够进行之前花费时间去熟悉债务人的营业事务。因此,债务人继续占有可以使重整具有更大的成功可能。而且,上市公司的重整需要通常是由于单纯的经营挫折所致,而不是归咎于债务人的管理层的欺诈、行为不端或者严重渎职。不过确实也存在一些需要管理人的情形,那是因为现实中欺诈或严重渎职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如果保只能任命管理人为重整人的作法将阻止债务人寻求依据重整这一章的救济,并且会使除大型案件以外的多数案件对该章弃置不用。债务人之所以申请重整,是因为他们知道可能他们不会被剥夺对财产的占有和业务的经营。因此,企业破产法采用了灵活的方法,即规定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债务人不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仍然由管理人来管理债务人企业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程序的终止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
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者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重整程序的终止。
终止重整程序须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取回权人、债务人的职工以及其他所有重整程序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即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重整渐趋深入的指针。广义的重整计划不仅包括狭义上的重整计划,还包括清算计划。 (1)重整计划的特征
重整计划实际上是一个处理各种请求权和权益持有人(股东)的请求权与权益且兼公司整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公司重整计划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更加突出:
其一,债务清偿与公司振兴相结合。 其二,私权性质与社会本位相调和。
其三,程序性和实体性相融合。 (2)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提交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重整计划依据不同情况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作。其一,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二是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3)重整计划的表决与通过
重整计划的表决方式采取的是强制分组的原则。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将不同的债权进行分类,享有同类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一个组,在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以组为单位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可以分为四类,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