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按上述债权分类为四个组。同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我国对债权人会议小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采取的是双重标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已确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数过半数通过是为了防止大债权人对小债权人以大欺小;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是为了防止小债权人对大债权人以多欺少。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人数计算的基数有明确的规定,即人数为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人数。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在重整程序中可以列席债权人会议讨论重整草案,在必要时还可以设立出资人小组对涉及出资人权益的事项进行表决。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自收到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对于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
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双方可以就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行表决一次,如果表决通过,那么将适用企业破产法第81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如果再行表决仍未通过,则可以依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强制重整计划。但是无论对该问题作出何种修改,双方协商的结果,都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因为其他表决组不会对他们在再次协商中作出的让步进行再次表决,其他表决组的成员也不受其约束。值得注意的是,适用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前提是至少有一个表决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如果所有的表决都没有通过重整计划,那么该重整案件只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第88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的规定,经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以下效力:其一,重整计划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其二,债权人未依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其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八)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情形的包括以下几种:
(1)债务人被申请破产,而且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即《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债务人是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债务人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但在重整期间出现了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事由包括:其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其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企业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其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3)债务人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但是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是人民法院裁定许可重整之日起六个月
内,经申请并有正当理由,这一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整计划未获通过,并且人民法院没有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同时,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如果上述条件均未满足,人民法院就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7)和解协议是因为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不法行为而成立的,该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
(8)债务人不按或者不能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
清偿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破产程序中的有担保债权
当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破产人特定财产上依法设定的担保的效力,并不因破产而受影响,担保权人仍然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以该特定财产拍卖、出售或者按照国家规定方式处理的价款,首先要用于清偿对其享有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的人,之后如果还有剩余,则该剩余部分才能依法被用来清偿破产人的其他债权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有担保债权人通过行使别除权无法获得完全清偿或者放弃了别除权,此时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应该如何处理,就成为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100条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有担保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行使其权利的情况包括两种:(1)有担保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未能完全受偿;(2)有担保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3、破产分配顺序
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