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材(6)

2018-12-29 22:39

方法。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是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任何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该法律效力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而且各方仍应负责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下述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该公约中的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该公约中的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在分批交货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对以后各批货物或对整个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一方给予对方额外时间履行合同,对方未能履行或声明不履行;预期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根本违约以外的实际违反合同即是一般违约。对此,公约规定,受害的当事人只能采取其他合法的救济方法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二)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根据公约规定27,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其义务。预期违约可能是一般违约,也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如果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约,例如特定物已经灭失,在这种预期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对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当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但当事人在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第一,应当把自己中止或者宣告合同无效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第二,当对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如提供了银行保函或抵押担保等,中止履行的一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第三,中止履行的一方须有对方上述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即擅自中止履行合同则应负违约责任。

至于何谓“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充分的保证”,公约未作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8条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况为证明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况。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7

Article 71 (1) A party may suspend the performance of his obligations if,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it becomes apparent that the other party will not perform a substantial part of his obligations as a result of: (a) a serious deficiency in his ability to perform or in his creditworthiness; or (b) his conduct in preparing to perform or in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Article 72 (1) If prior to the date for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it is clear that one of the parties will commit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may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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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的主要救济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分为三种情况: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交付迟延、交货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三种情形。公约对各种情形都规定了买方相应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规定28,卖方不交付货物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经采取与该要求相抵触的某种救济方法。根据公约规定实际履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第二、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第三、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但是对于实际履行这种救济方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态度不同。英美法系认为,对违反合同的主要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实际履行。只有当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受损害一方的损失时,衡平法才考虑判令实际履行。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巨大分歧,公约对这种救济方式未作强制性规定,而交由各国法院根据法院所在国的法律决定。这意味着,当买方依公约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时,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要看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对其他类似的买卖合同如何处理而定。

2.减少价金。公约第50条规定29,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货款是否 28

Article 46 (1) The buyer may require performance by the seller of his obligations unless the buyer has

resorted to a remedy which is inconsistent with this requirement. (2) 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require delivery of substitute goods only if the lack of conformity constitutes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and a request for substitute goods is made either in conjunction with notice given under article 39 or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thereafter. (3) 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require the seller to remedy the lack of conformity by repair, unless this is un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A request for repair must be made either in conjunction with notice given under article 39 or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thereafter. 29

Article 50 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and whether or not the price has already been paid, the buyer may reduce the price in the same proportion as the value that the goods actually delivered had at the time of the delivery bears to the value that conforming goods would have had at that time. However, if the seller

remedies any failure to perform his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7 or article 48 or if the buyer refuses to accept performance by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articles, the buyer may not reduce the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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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买方可以要求减价。减价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如果卖方已对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做了补救,或者买方拒绝卖方对此作出补救,则买方不能要求减少价金。这是实际上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原则。

3. 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在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但尚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只需卖方加以修理即可使之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形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但是,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之处进行修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买方就不能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修理。

4.交付替代物。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意味着卖方要承担运费损失、处理与合同不符的货物等,实际上是一种实际履行的要求。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且这种情形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5.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1)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仍不交货;(3)卖方声明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交货。

6.损害赔偿。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损害赔偿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而且这种救济方式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并存。《公约》第74条至77条对损失赔偿的原则、责任范围合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买方违约主要指买方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卖方在买方违约时的救济方法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物权法上的救济,这是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对物权,包括所有权的保留、留置权和再出售权等;另一种是债权法上的救济,包括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等,这是一种对人权。公约规定的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际履行。公约的62条规定30,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者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实际履行并不是公约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的规定31,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1) 30

Article 62 The seller may require the buyer to pay the price, take delivery or perform his other obligations, unless the seller has resorted to a remedy which is inconsistent with this requirement. 31

Article 64 (1) The seller may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a) if the failure by the buyer to perform any of hi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r this Convention amounts to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or (b) if the buyer does not, within the additional period of time fixed by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1) of article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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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3)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不需要再交付货物,在货物已经交付时,可以要求返还货物。

3、请求损害赔偿。当买方违反其合同义务时,卖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上述其他补救方法而受到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买方还是卖方违约,请求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的原则、适用条件以及责任范围等都相同。

4、要求支付利息。《公约》第78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即如果买方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卖方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这并不妨碍卖方根据公约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未收货款的卖方可行使以下四种权利:停止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

(三)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从上述救济措施可以看出,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和宣告合同无效是买卖双方在对方违约时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另外还有合同分割履行中的违约救济方法。这种救济方法是: (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违约,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2)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3)如果各批货物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期目的,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实际履行和宣告合同无效是买卖双方在对方违约时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但其采用的具体条件不同。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损害赔偿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而且这种救济方式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并存。此处对《公约》对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作重点说明。

《公约》第74条至77条对损失赔偿的原则、责任范围合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损害赔偿的原则与范围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负责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与另一方当

perform his obligation to pay the price or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or if he declares that he will not do so within the period so fixed.??

29

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和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者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32作为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该规定没有具体说明如何计算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它给出了足够的信息指导法院和仲裁庭准确计算损害赔偿的范围。正如Honnold所言,“第74条建立的这一标准是简洁的,又是强有力的”。

结合公约的相关条文,对公约规定的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应当作如下理解: (1)公约对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原则。公约规定的损害赔偿并不以过失为要件,只要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就应赔偿其损失。

(2)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公约对损害赔偿实行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即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部分。也就是说,让受损害一方的利益救济到与合同假如被履行时他本应得到的利益相当。从《公约》的内容来看,实际损失包括卖方为转卖货物另付的运费。手续费、仓储费,或者在交付货物有缺陷时,买方留下货物并对货物进行修理所产生的修理费等。利润损失包括因延迟交货或不交货而导致买方停产所失利润等。这是以维护违约相对方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使其损失得到应有的救济。

但公约对损害赔偿又规定了限制原则,即赔偿仅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或应知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公约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定相同。

(3)损害赔偿与其他救济方式并存。《公约》第45和61条规定,当卖方或者买方违约时,买方患者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为它已经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也就是说,卖方违约时,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采用了拒收货物、宣告合同无效等救济措施而丧失。公约对买方在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的损害赔偿额作了规定。此时买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价格之间的差价。如果买方没有采取实际买进,则原合同的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价就是损害赔偿的额度。

32

Article 74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one party consist of a sum equal to the loss, including loss of profit, suffered by the other par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breach. Such damages may not exceed the loss which the party in breach foresaw or ought to have foreseen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light of the facts and matters of which he then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as a possible consequence of the breach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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