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拒绝执行上级或指挥部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脱逃,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
(五)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紧急救援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六)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或者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地铁突发事件信息的。
(八)对事故应急救援或处理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九)其他经轨道公司研究认定予以处罚的。
第十章 预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轨道公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并向成都市交委、成都市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预案修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进行修订,并报轨道公司应急指挥部审核:
(一)相关部门、分公司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二)本预案施行两年或启动特别重大应急响应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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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家评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轨道公司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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