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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对南昌大学招收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 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4]488号 2004年5月26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定南昌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函》(赣教计函字[2004]12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3]52号)、教育部授权89所院校招收工商管理硕士(MBA)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根据我省实际和办学成本核算,现将南昌大学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及项目核定如下:
(一)报名费:每生150元(含命题、考试、阅卷、面试费);
(二)学习培养费:培养费一次性收取。1、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每生三年按1.8万元收取;2、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每生三年按2.4万元收取;3、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每生三年按2.4万元收取。(上述培养费包括论文指导费、学位申请费、论文评审、答辩、学位授予等)。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办学点教学管理支出、教学设备、设施和教学实践环节开支。 学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文后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对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经费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4]487号 2004年5月26日
江西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核定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经费的函》(赣师大[2003]12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1999年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科方向及招生计划的批复》(教师司[1998]38号),经研究,根据我省实际和办学成本核算,现将江西师范大学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及项目核定如下:
(一)报名费:每生150元(含命题、考试、阅卷、面试费); (二)学习培养费:一次性收取。
1、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期三年,每生按1.8万元收取,其中包括:论文指导费、学位申请费、论文评审费、答辩费等。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办学点教学管理支出、教学设备、设施和教学实践环节开支。
学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文后二十日内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关于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451号2004年5月21日
南昌铁路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670号 2004年4月19日
铁道部、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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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市场供求平衡,缓解粮食、煤炭供求矛盾,根据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停止执行对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粮食,及经大秦线(韩家岭站-柳村南站)、京原线(石景山南站-原平站)、丰沙大线(丰台站-沙河站-大同站)、京秦线段甲岭至秦皇岛段等四线运输的出口煤炭,恢复收取铁路建设基金,收取标准为每吨公里3.3分钱。福建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同时恢复征收。
二、对通过营口、秦皇岛、天津、青岛、日照、连云港、京塘港等7港的出口外贸煤炭,恢复征收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为每吨7元;装船费由现行每吨13元,恢复到1999年3月31日水平,即每吨18.7元。
以上各项,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请铁道部、交通部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
关于对九江修水至武宁南线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4]415号 2004年5月21日
九江市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武修南线收费年限、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函》(九府字[2004]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武线二级公路改建收费还贷立项的函》(赣府厅字[2002]106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同意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
凡是通行武修南线公路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兔征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10元/辆.次; 2、2吨以上(不合2吨),每吨/次5元;
3、20吨以上(不合20吨)部分,每增加1吨,每吨次加收1元; 4、摩托车、简易三轮车每车/次3元。 三、收费年限
武修南线二级公路收费年限暂定18年,即:从2004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止。如提前完成还贷,则从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消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上述收费站收费年限确需/顷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年通行收入扣除征管经费、水利建设基金后按20%上缴省交通厅,作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统贷统还资金。 五、票据管理
通行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收费票证的额用和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4)19号文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本通知后,请到九江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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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监管全面建立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网络的通知
赣发改价检字[2004]439号 2004年5月18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委): 原省计委《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的通知》(赣计价检字〔2002〕1110号)下发后,全省各地陆续开展了建立和完善价格监督网络的工作,但目前这项工作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为了进一步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李盛霖副主任《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大力推进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的讲话精神,现就加强农村价格监管,全面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农村价格监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稳步增长,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目标
(一)2005年全省力争40%以上的县(区)、乡(镇)、村建立三级价格监督网络。2006年,全省力争60%以上的县(区)、乡(镇)、村建立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2007年,全省力争90%以上的县(区)、乡(镇)、村乡镇建立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三年后,形成在乡(镇)有价格监督站、在村有价格监督员的县(区)、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二)为确保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运转正常,目标基本实现“七有”:即:有机构人员、有统一的公示牌、有归口的办公场所、有举报电话、有案件登记表、有监督站的工作制度、有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三、工作职责
乡(镇)价格监督站和联络员、村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三)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四)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五)协调价格矛盾。
(六)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建设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情况,争取把网络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工作中,并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进行考核,没有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参加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评先评优活动,更不能申报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命名的规范化物价检查所。
(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必要的价格网络工作制度并公示,定期向乡(镇)价格监督站和村价格监督员布置工作,认真查处他们调查、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每月村监督员向乡(镇)联络员、乡(镇)联络员向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一次,同时,注意记录、保存案件登记本。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进行工作指导并与他们保持经常性联系,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做出成绩、贡献突出的价格监督员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已经建立的网络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建设。在建立和完善网络过程中,不统一工作内容,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相应内容;也不统一监督员人员职数,由各县、市区根据监督地域范围的大小、农村人口的多少、经济的发达程度确定相应的监督员人数。已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村镇,要有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有相对明确的举报电话,并在公示牌中公示。乡(镇)价格监督检查站要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聘请村价格监督员应当坚持义务、自愿的原则。可从以下人员中聘请村价格监督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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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代表;离退休干部、教师;机构改革中机关分流回乡人员;农村价格成本调查员、会计员;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员。
(五)要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同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紧密结合起来。三项工作互为保障,互相促进。只有“三管齐下”,形成合力,才能提高农村价格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六)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要以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设立乡(镇)价格监督站,应当征得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乡镇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人员可自行调剂解决,也可以实行兼职的办法。各地要认真总结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经验,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价监局将适时在今年下半年召开全省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经验交流会。
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04]443号 2004年5月18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
为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促进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73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略)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
关于对峡江赣江大桥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4]450号 2004年5月17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转报峡江县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峡江赣江大桥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请示》(吉府字[2004]4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峡江吉水新干赣江大桥收费立项的函》(赣府厅字[2001)65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同意峡江赣江大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是通行峡江赣江大桥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 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 厅核准认可的其他免征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10元/辆次; 2、2吨以上(不含2吨),每吨/次5元:
3、20吨以上(不含20吨)部分,每增加1吨,每吨每次加收1元; 4、摩托车、简易三轮农用车每车/次3元。 三、收费年限
峡江赣江大桥收费年限暂定20年, 即:从2004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如提前完成还贷,则从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消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上述收费站收费年限确需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年通行费收入扣除征管经费、水利建设基金后按20%上缴省交通厅,作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统贷统还资金。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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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管理
收费站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必须专款专用。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稽查征费局负责收费票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接本通知后,请到吉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
关于对上饶市上广一级公路收费站收费标准和年限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4]432号 2004年5月17日
上饶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定上广一级公路收费标准和年限的函》(饶府字[2003]31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广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收费立项的函》(赣府厅字[2001]112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同意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是通行上广一级公路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免征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12元/辆.次;
2、2至20吨(含),6元户屯次;超过20吨(不含20吨)部分,每增加1吨,每吨次加收1元;
3、摩托车、简易三轮车每车/次3元。 三、收费年限
上广一级公路收费年限暂定19年,即:从2004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止。如提前完成还贷,则从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消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上述收费站收费年限确需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票据管理
收费站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使用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稽查征费局具体管理。通行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本通知后,请到上饶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公路要全部建成通车、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04]431号 2004年5月17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监[2004]474号2004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来抓,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监测预警制度,形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预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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