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收费标准(4)

2019-01-07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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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供水生产人员工资/(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分摊比例=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3、供水经营者应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下设置“供水、防洪、排水、发电及综合经营生产”等明细项目。为供水生产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按工资比例法(同上)分配计入有关期间费用中的“供水生产”明细项目中。

4、各类用水中各供水对象之间按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合适方法分配供水成本。

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某一供水对象保证率分配系数

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A*a/(A*a+B*b) 农业供水分配系数=B*b/(A*a+B*b)

A一年非农业(工业、城镇等)供水量; B一年农业供水量 a一非农业供水保证率; b一农业供水保证率

水利工程供水保证率为农业灌溉用水75%-85%,城镇综合用水95%-99%,工业用水97%-99%。

5、供水经营者按工程环节(或级次)管理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应在本级用户对象和向下级提供水源之间进行分配:某一环节的供水成本、费用等于上一环节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本环节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 已投产的老水利工程各类供水年供水量,参照前三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计算;新建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该工程设计相应保证率计算。 第十九条 农业供水应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总额,除以农业供水的年供水量(或有效灌溉面积),即为农业供水水价。

第二十条 以非农业供水应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上该供水的利润额。得出非农业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再计入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即为非农业供水的含税销售水价总额;含税销售水价总额除以非农业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非农业供水的含税水价;

第五章供水价格的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收取水费。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农业供水应在2—4年内由由现行的按灌溉田亩计价过渡到两部制水价。

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水利工程,基本水费按用水户的用水需求量或工程供水容量收取,计量水费按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在经营期内,归还贷款本息、缴纳税金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单独核定和调整。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现有水利工程的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要求3—5年调整到供水成本水平;非农业用水价格要求3年达到成本并合理计提利润。

第二十四条 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加价办法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或季节浮动价格。 第二十五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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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供水计划、水费征收等)。除不可抗力或用水户自身的过错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应按核定的水费标准和规定日期缴纳水费。农业用水水费原则上要求在当年9月底前缴纳总水费的60%,年终结清;非农业用水水费,按月计收。逾期不缴纳者, 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o的滞纳金,一再催缴仍未缴纳者,水利工程供水经营e者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停水造成的损失由拒缴水费的用水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采取货币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第二十八条 逐步理顺末级渠系供水管理体制。

1、积极推行用水户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鼓励农民参与管水,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缴以及渠道管理维护工作。

2、供水经营者可按管理范围的延伸,直接管理收费到村民小组或农户。

3、加快中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对支分渠以下的乡村输水渠道可实行公开租赁或承包,将农业灌溉部分经营管理权交给承租承包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水费是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有关管理单位可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排水费,标准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核定。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费应单独核定标准,与供水水费分别计收。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我委在组织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召开地区协调会议、专家评审会议讨论,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降价的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24种。其中,甲类3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二);乙类21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见附表三、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和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2004年10月前,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二中未列规格,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本地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于6月底以前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集中核定公布相关剂型规格药品的统一价格。附表三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及附表四中未列规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公布的价格指导意见,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附表未列剂型规格价格时,应依照表中同品种所列剂型规格的比价关系核定。附表中未列的剂型,可暂按原来实际执行的比价关系核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上述剂型规格药品价格后,应及时抄报我委。

五、政府定价药品中,大容量注射剂的价格,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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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液)类别;剂型名称中标明溶剂(液)类别且溶剂(液)价值较高的,大容量注射剂价格不得超过同含量小水针价格与相关溶剂(液)价格之和。相关溶剂(液)属于政府定价的,其价格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其价格指市场平均零售价格。 六、本通知附表中只列明了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或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非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或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按照比GMP药品注射剂低40%、其他剂型低30%确定,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价格按照GMP药品价格执行。

七、本通知附表一、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4年6月7日起执行;附表三、四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及附表一~四未列的其他剂型规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须于2004年6月21日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执行。

八、本通知印发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在本地执行的价格方案。鉴于我委已组织各地参与了24种药品成本调查及价格水平拟定的协调讨论等工作,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本地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可不再进行成本调查等基础工作。 九、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四、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附表一:

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GMP) 备注 1 阿莫西林 胶囊 125mg*10粒 盒(瓶) 2.2 胶囊 125mg*12粒 盒(瓶) 2.6 胶囊 125mg*20粒 盒(瓶) 4.3 胶囊 125mg*24粒 盒(瓶) 5.1 胶囊 125mg*48粒 盒(瓶) 10 胶囊 125mg*50粒 盒(瓶) 10.4 胶囊 250mg*10粒 盒(瓶) 3.9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4.6 胶囊 250mg*20粒 盒(瓶) 7.6 胶囊 250mg*24粒 盒(瓶) 9 胶囊 250mg*30粒 盒(瓶) 11.2 胶囊 250mg*36粒 盒(瓶) 13.4 胶囊 250mg*48粒 盒(瓶) 17.7 胶囊 250mg*50粒 盒(瓶) 18.4 胶囊 250mg*60粒 盒(瓶) 21.9 胶囊 500mg*10粒 盒(瓶) 6.8 胶囊 500mg*16粒 盒(瓶) 10.7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2.2 片剂 100mg*24片 盒(瓶) 4.3 片剂 125mg*6片 盒(瓶) 1.3 片剂 125mg*10片 盒(瓶) 2.2 片剂 125mg*12片 盒(瓶) 2.6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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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125mg*20片 盒(瓶) 4.3 片剂 125mg*24片 盒(瓶) 5.1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3.9 片剂 250mg*12片 盒(瓶) 4.6 片剂 250mg*20片 盒(瓶) 7.6 片剂 250mg*24片 盒(瓶) 9 片剂 250mg*30片 盒(瓶) 11.2 片剂 250mg*36片 盒(瓶) 13.4 片剂 250mg*48片 盒(瓶) 17.7 片剂 500mg*10片 盒(瓶) 6.8 分散片 125mg*10片 盒(瓶) 6.9 分散片 125mg*12片 盒(瓶) 8.3 分散片 125mg*24片 盒(瓶) 16.1 分散片 250mg*10片 盒(瓶) 12.1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瓶) 14.5 分散片 250mg*18片 盒(瓶) 21.8 咀嚼片 125mg*24片 盒(瓶) 8.6 咀嚼片 125mg*16片 盒(瓶) 5.8 咀嚼片 250mg*16片 盒(瓶) 10.1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4.1 颗粒剂 125mg*12袋 盒 8 颗粒剂 125mg*18袋 盒 11.8 颗粒剂 125mg*15袋 盒 9.9 阿莫西林钠 注射剂 500mg 支 5.6 注射剂 1g 支 9.8 注射剂 2g 支 17.2 2 氯唑西林钠 注射剂 500mg 支 6.1 注射剂 1g 支 10.6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8.3 胶囊 250mg*24粒 盒(瓶) 16.2 3 头孢噻肟钠 注射剂 500mg 支 5.7 注射剂 1g 支 10 注射剂 2g 支 17.5 附表二:

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药品名称(通用药品商品名临时零售暂时保留单独定价资序号 名称) 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价格 格的企业名称 1 阿莫西林 阿莫仙 片剂 125mg*12片 盒 5.4 联邦制药厂 阿莫仙 片剂 125mg*24片 盒 10.6 联邦制药厂 胶囊 250mg*20粒 盒 13.2 昆明贝克诺顿 胶囊 250mg*30粒 盒 19.2 昆明贝克诺顿 胶囊 500mg*16粒 盒 18.1 昆明贝克诺顿 阿莫灵 胶囊 250mg*24粒 盒 15.7 江苏长澳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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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莫仙 阿莫仙 阿莫仙 阿莫仙 再林 弗莱莫星 弗莱莫星 弗莱莫星 益萨林 益萨林 新亚雅太 治菌必妥 治菌必妥 治菌必妥 凯福隆 胶囊 250mg*24粒 胶囊 500mg*12粒 胶囊 500mg*24粒 干糖浆剂 125mg*12袋 干糖浆剂 125mg*18袋 干混悬剂 125mg*10袋 干混悬剂 2500mg 分散片 125mg*10粒 分散片 250mg*10粒 分散片 500mg*10粒 注射剂 1g 注射剂 500mg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1g 1g 500mg 2g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瓶 盒 盒 盒 瓶 瓶 瓶 瓶 瓶 瓶 瓶 瓶 15.7 13.8 27.4 10.2 15.1 9.2 16.8 9.8 15.8 28.4 11.6 6.6 15 15 7.8 27.6 32 56.6 联邦制药厂 联邦制药厂 联邦制药厂 联邦制药厂 海南先声药业(原海南海富制药厂) 昆明贝克诺顿 昆明贝克诺顿 山西迈特 山西迈特 山西迈特 哈药集团总厂 哈药集团总厂 上海新先峰(原上海新亚) 安徽威尔曼 安徽威尔曼 安徽威尔曼 华药集团(原华北赫斯特) 华药集团(原华北赫斯特) 阿莫西林钠 头孢噻肟钠 2 注射剂 500mg 凯福隆 注射剂 1g 附表三:

21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氨苄西林钠/舒巴坦1 钠 注射剂 0.75g(500mg/250mg) 注射剂 1.0g(500mg/500mg) 注射剂 1.5g(1g/500mg) 注射剂 3.0g(2g/1g)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2 钾 片剂 250mg/125mg*3片 片剂 250mg/125mg*4片 片剂 250mg/125mg*6片 片剂 250mg/125mg*9片 片剂 250mg/125mg*10片 片剂 250mg/125mg*10片 片剂 250mg/125mg*12片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GMP) 备注 支 支 支 支 11.3 15.4 20.3 36.5 盒(瓶) 16.9 盒(瓶) 22.5 盒(瓶) 33 盒(瓶) 49 盒(瓶) 54 盒(瓶) 65.6 盒(瓶) 64.8 原研制药品,商品名力百汀,葛兰素史克公司生产 - 20 -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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