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教案(2)

2019-01-07 14:46

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概括起来,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与此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加强了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监督机制。

3.改善了辩护制度。该法将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4.改革了庭审方式,增加了合议庭的职责。该法取消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改革了法庭调查程序,实行控辩制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方式。

5.废除了重罪从快的特别程序,增设了轻罪从快的简易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废止,而同时增设了仅对部分简单轻微的一审案件适用的简易程序。

6.取消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该法在取消收容审查的同时,放宽了逮捕条件,增加了拘留对象,延长了拘留时间,明确了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措施的条件与要求。’

7.明确了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律保护。该法调整了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同时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增设了被害人将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此外,还增设了诉讼代理人制度。

此后,我国相关司法机关又针对刑事诉讼法的具体适用规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5月14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1998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1999年9月21日修正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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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则》);其他有关某项专门问题的司法解释等等,对刑事诉讼的司法时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 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二、 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三、 外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即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在诉讼理论上,称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制”,其主要特点是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称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为“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当事人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只是居中裁判。 (一)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制度 (二)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 (三)混合式诉讼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呈现相互融合、吸收的趋向,有的国家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和职权主义诉讼两种制度的因素,形成混合式诉讼,又称“折衷主义”诉讼。主要代表国家是日本和意大利。其基本特征有:

1.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的特点,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在法庭审判中,实行交叉询问等制度。 2.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点,肯定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主观能动性。

混合式诉讼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当事人主义的积极因素之后形成的一种诉讼制度。这一诉讼制度结合了两种诉讼制度的长处和优点,尽力避免缺点,既强调了对人权的保障,又不忽视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提高效率,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典范。 (一)混合式诉讼

(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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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 本章小结:

1、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人类历史上一共出现了四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2、奴隶制社会实行弹劾式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制度,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在诉讼中处于中立消极的仲裁地位,采用神示证据制度;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的特点是实行“不告也理”制度,法官集侦、控、审职能于一身,被告人沦为诉讼的客体,是被刑讯的对象,实行法定证据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混合辩论式诉讼模式,其基本特征是司法独立,控审职能分离,庭审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混合辩论诉讼模式又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以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表现尤为明显。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偏重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整个庭审由当事人积极推动,而法官只是消极的仲裁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则偏重惩罚的一面,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能是积极主动地查明事实,当事人地位相对消极。

3、中国自奴隶制到封建社会历经四千余年的历史,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儒家思想成为古代刑事诉讼的思想基础;皇权至上,司法隶属行政;控诉和审判职能合一;诸法合体;刑讯逼供普遍化、合法化等。清末时期的法律改革,向封建专制的法体中注入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民主和人权思想,从其所确立的诉讼制度和原则上看,基本上沿用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以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基本上沿袭了清末的刑事诉讼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直到1979年7月1日我国才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法典。这部法典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相适应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1996年3月17日,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对原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原刑事诉讼法作了较大修改。主要表现在:一是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二是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三是完善了辩护制度;四是完善了强制措施规定;五是赋予了被害人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六是改革了庭审方式;七是增设了刑事审判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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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2、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原刑事诉讼法作了哪些修改?

3、外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各有哪些主要特征? 4、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有哪些特点?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各有哪些主要特点?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内容提要: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在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制定刑事诉讼法律,确定和设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的理论前提,也会直接指导和影响 的司法实践。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和刑事诉讼的结构等是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范畴,他们之间相互区别、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存在着密切的内政联系。

本章重点:

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和刑事诉讼的结构

本章难点:

刑事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平衡

教学内容:

一.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自由与安全论。认为刑事程序的设计与运作应当追求的具有终极意义的目标,亦即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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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追求的基本目的,主要是自由和安全。

(2)刑事诉讼目的层次论。这种观点将刑事诉讼目的分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论。这种观点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抽象意义上的目的观。而要切实实现这一目的,还须确立具体意义上的目的观——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

二.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以往的理论仅仅意识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在于为刑法服务,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刑事诉讼法被视做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认为法律程序本身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进而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一般法律程序优劣性之标准。

教材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总结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刑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和程序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都应以公正为价值趋向,但在充分关注公正价值目标的同时,也不应忽略刑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公正是我们所最终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尽管联系紧密,甚至互相包容,但二者在价值位序上还是有先后之分的,因为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以追求利润为惟一目的的经济活动,它还承载着更多的伦理、道德价值。必须强凋诉讼程序的双重功能,即既具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工具性功能,又具有自身价值的独立性功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结果与过程的辩证统一。

三.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指的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或构造,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化,反映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图形或组合方式。

刑事诉讼结构包括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流程,反映的是案件传递关系或工序关系,它以国家机关的权力运作为主线或标志。纵向结构可反映出侦查的基础性。强调纵向结构的优点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缺点是未突出审判中心和辩护作用。横向结构主要反映控辩审三方的权力互动的基本格局,即控辩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的宏观关系,同时控辩审各方的内部关系或微观关系也要予以设置,如法官与陪审官的关系、公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侦查与检察的关系以及辩护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四.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为实现特定目的进行诉讼活动所具有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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