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和产生的功能,诉讼主体进行诉讼行为,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都是在诉讼职能的基础上进行的。基于刑事诉讼职能范围,学者们曾有如下争论:
(1)三职能说。从诉讼结构的应然角度认为刑事诉讼职能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 (2)四职能说。从我国司法运作的实际出发,在三职能外增加“诉讼监督”职能。 (3)五职能说。在四职能外,将与诉讼无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称为“协助司法职能”。
(4)七职能说。从刑事诉讼的整体过程出发,将所有刑事诉讼的参与者都归入刑事诉讼职能的范畴,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包括: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
现在大多坚持三职能说,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与审判职能: (1)所谓控诉职能是指在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
(2)所谓辩护职能,是指反驳起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能。 (3)所谓审判职能,是指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职能。
三种职能的组合方式和互动关系决定了刑事诉讼的结构模式:在弹劾式诉讼模式下,三种职能初具雏形;纠问式诉讼模式中,控诉审判职能合二为一,辩护职能萎缩殆尽;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下,三种职能互相独立又相互制衡,缺一不可,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控诉和审判将失之专横。
思考题:
1、 2、 3、
简述刑事诉讼价值
什么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的目的的两个方面有着怎样的关系?
什么是刑事诉讼结构?近代以来有那些刑事诉讼结构?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结构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11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内容提要:
刑事诉讼离不开相应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没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就没有刑事诉讼。本章主要介绍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及其性质、职能和组织体系,以及诉讼存在浓郁人的种类及其诉讼权利、义务
本章重点: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及其性质、职能和组织体系,以及诉讼存在浓郁人的种类及其诉讼权利、义务
本章难点:
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教学内容: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从中央到地方共分四级:1.中央:公安部;2.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3.地、市:公安处(局),四个中央直辖市没有这一级的公安机关;4.县、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注意:公安派出所不是一级公安机关,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单位。
刑事诉讼中的所有强制措施应由县级以上(含)的公检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所以,派出所所长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
注意:走私犯罪的侦查机构,不是独立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走私犯罪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来负责侦查?A国家安全机关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本题应选D项。如果D项是监狱,则应选C公安机关。
12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 分两个系列建立:
(1)按照地方行政区划建立:三级检察院;
(2)按照专门系统建立: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地方三级检察院①省、自治区、直辖市②地、市③县、区
提示:①地方检察院本身的名称没有高级和中级的字样。②地、市一级检察院有两种名称:某人民检察院、分院;有两种检察院叫分院:A.设在地区的检察机关,叫分院。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马店地区分院;B.四个中央直辖市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级检察机关,叫分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现在哪些方面:
1.上级人民检察院,包括最高检察院,可以直接参加并领导下级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
2.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的审查批准和审查起诉活动进行指导和作出指示; 3.对上级检察机关的指令或决定,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执行;
4.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撤销下级检察机关不正确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不正确的抗诉;
5.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人民法院
(一)法院的组织体系法院的组织体系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具有对应关系,表现在: 1.种类对应:法院的组织体系:①最高法院②按照行政区划建立:地方法院按照专门系列建立: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 2.级别对应:
3.地区对应:即数量上对应注意:检察院只能向同一个种类、同一个级别、同一个地区的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任何一个人民法院也只接受同一个种类、同一个级别、同一个地区的检察院的起诉。
法院组织体系中特殊的地方:
1.省级法院和地、市一级法院本身带高级、中级的称呼。基层法院没有基层两个字。 2.专门法院:
13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的高级法院属于同一级。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部分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注意:在授权范围内,军事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就可以了,不需要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只有两级:相当于地方法院中级和基层法院两级要点:不服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的,应向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地方高级法院上诉。 (二)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教材255页第一段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是为了行使审判权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一、 诉讼参与人概述
1.诉讼参与人的法定范围:包括七种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注意:诉讼参与人不包括办案人员 2.诉讼参与人根据每一种人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1)主要的诉讼参与人:专指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3.当事人共有的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简称为民族权,规定在第9条第1款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解释:简称为控告权,规定在第14条第3款。这两项权利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共同的权利。 (2)在具有法定理由时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解释;
(2)和(3)属于回避权,规定在第28条,第30条第3款、第31条 (5)简称为参加法庭审判权
①申请权:申请回避;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的勘验和鉴定(第159条)
②举证质证权:规定在第156条、第157条
③进行辩论的权利:规定在第160条以上所有的当事人共有的权利。 被告人特有的权利:最后陈述权
14
(6)申诉权:规定在第203条
注意:当事人共有的权利不包含:上诉权因为被害人没有上诉权。 例:除被害人以外,当事人共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A申请回避B参加法庭审判权C控告权D上诉权本题四项都选。 如果题干没有排除被害人,则不选D项。 二 、当事人 (一)被害人
1.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被害人应包括三个要素:(1)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几个抢劫犯只抢走了赌场的赌资,没有进行其他犯罪活动,被抢走赌资的参赌人员不是本案的被害人,而是本案的证人。(2)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3)直接受到侵害。间接受到侵害的不包括在内。 广义的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注意:刑事诉讼程序上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实体法上的被害人到自诉案件中,就叫自诉人;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就叫原告人。只有公诉案件中,叫被害人。《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的定位、关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的规定,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2.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当事人的四大权利: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其他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被害人都享有。 (二 )自诉人 1.自诉人的范围:
第一个方面:自诉人可以由哪些人充当:第88条规定: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
(1)被害人:具备以下两条件时,只能由被害人起诉①被害人还活着②被害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讼的条件①被害人还活着②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注意: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自诉应以被害人为自诉人。 (3)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自诉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自诉,充当自诉人。
第二个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73条:部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被告人在提起反诉的时候,就成为反诉案件的自诉人。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