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教案(4)

2019-01-07 14:46

2.自诉人的权利自诉人相当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自诉人享有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如:起诉权、变更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权、参加法庭审理权等3.自诉人的义务强调:自诉人承担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的阶段犯罪嫌疑人:存在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存在于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程序中,不存在于自诉程序中。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权利: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诉讼权利都是由辩护权派生出来的。

(2)部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不享有):反诉权、和解权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享有原告、被告享有的所有权利。考点: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都不服,只能就附带民事部分上诉,除非刑事部分也是上诉权人。刑事审判:法庭正在审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不能介入的。

(五)单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在程序上,出题是不可能的。可能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出题。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1.法律规定的代理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以及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代理人只能有一个从民事法律的规定来看,被代理人可能有多个法定代理人,但是只能确定其中的一位参加刑事诉讼。

3.法定代理人自动取得代理人的资格,不是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

4.法定代理人的自动取得被法定代理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只有一项权利法定代理人不能够代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权

(二)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专指经过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产生方式不同、能够充当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人的范围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2.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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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护人 (四)证人

证人的成立条件: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48条 1.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即证人优先;

2.证人是具有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能力的人;注意:该条件是相对标准,年幼证人应以需要他提供的情况作标准进行判断

3.证人不包括当事人,也不包括通过参加诉讼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五)鉴定人鉴定人的条件: 1.鉴定人必需具有专门知识;

2.鉴定人要受到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注意: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是在接受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委托以后出具的,就是鉴定结论;否则是书证。

3.鉴定人不能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也是回避适用对象之一。

4.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刑事诉讼法》120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把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委托给某个鉴定部门,由鉴定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具体的鉴定工作。专家鉴定以后得出书面的报告意见,鉴定人应当签字,鉴定部门盖章。

(六)翻译人员翻译人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组成部分;翻译人员也是回避对象。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诉讼主体和诉讼职能的概念 2、 简述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3、 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的区别何在?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再分别介绍外国刑事诉讼通行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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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本章难点:

外国刑事诉讼通行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二、 代刑事诉讼通行的基本原则:纵观各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刑事诉

讼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原则;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诉讼及时原则;适度原则;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三、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 现代刑事诉讼通行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含义: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在有些国家又称为“法制国家程序原则”, 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表现,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公正地实施程序的规定,禁止国家滥用权力,赋予公民防御权利,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

2、具体要求:

(1)国家应当保证刑事程序的法治化。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法定地位,所承担的诉讼职能,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的诉讼义务;要科学地刑事诉讼的结构,正确处理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职能间的相互关系;要适当界定警察、检察、法院各国家专门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要严密地设置诉讼程序,使各个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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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诉讼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体讲就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别是严禁刑讯逼供;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审查程序;司法独立和中立;审前程序的尽量透明,审判程序的公开;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等等。

(2)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或参与诉讼。国家机关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职权,否则就是违法。对这种违法行为,一切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加以抵制,并获得公正的法律救济。

(3)确立违法制裁,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中贯彻程序法定原则,必须以违法制裁为后盾,这样也可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和国家法律的严肃公正性。同时在程序上设计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对违法一方不利的法定后果。如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等。

(4)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为保障法定程序的遵守,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诉讼监督机制。国外通行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检察监督,即检察机关主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法律控制,这在采取“检警一体化”的大陆法系国家更为明显。而在我国,检察监督还包括对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采取法定的方式进行的监督;二是审判监督,即由法院对侦查、检控活动以特定方式实施监督,如批准或不批准搜查、逮捕,排除违法证据,宣布程序无效等。此外,诉讼监督还包括上诉审和监督审法院对本审级之前的诉讼活动的程序的合法性及结果的适当性实施的监督。从法治意义上讲,刑事诉讼中横向分权和纵向分级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一种诉讼程序合法性的保障机制。 (二)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价值

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普遍认可的原则,既是诉讼公正理念的体现,也是诉讼实践发展的要求,必然具有其存在的价值。

1、程序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国民主权原理的体现。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权力首先必须是一种法律权力或曰法定权力,国家权力必须在作为民意代表的代议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所明确授权的范围就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界限,越此界限则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归于无效。因此,法治原则实际上是基于国民主权的政治原则而强调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也必然是国民主权原理及法治国家观念在刑事程序领域的具体体现。

2、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价值得以实现的保障。首先,程序法定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的必然要求。“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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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见,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如果一个法官或者其他法律实施官员不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或者侦查、起诉,而是通过随意创设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则等于法官或者其他官员造法,然后回溯运用到早已发生而正在办理的案件中,这样势必损害刑事诉讼赖以存在的公正价值。因此,实行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司法官员对法定程序的遵行,是刑事诉讼公正价值赖以实现的基础。其次,程序法定原则对于刑事诉讼秩序价值的实现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司法官员而言,依照法律预先规定的刑事程序进行刑事诉讼,即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性,防止权力行使中对秩序造成破坏;对于当事人而言,程序的确定性如同实体法的确定性一样,对于实现秩序至关重要。程序法定原则促使司法官员和诉讼参与人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及时准确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再次,程序法定原则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司法官员诉讼参与人只有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才能够迅速地解决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否则就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拖延,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效益价值。

3、程序法定原则有利于塑造“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视野内,程序法定原则具有通过立法权来制约司法权的分权制衡意义。程序法定原则的确立,实际上是主张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限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任何专断行为,以便受到追诉的个人能够进行自我辩护,防止个人受到不公正的有罪判决,或者说,避免犯罪人遭到法院的错误判决。”2程序法定原则之所以强调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来制衡司法机关的司法权,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是因为“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法官成为立法者,也就意味着司法机关有权自行制定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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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规则,从而造成刑事司法权的过度膨胀和扩张,势必会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制定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权力必须由相对中立的立法机关来掌握,司法机关不得僭越。司法机关的活动则必须遵循立法机关制定的刑事程序规则,从而形成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

4,程序法定原则是在刑事法领域实现人权保障的基础。程序法定原则除了要求法律必 123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P12)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10)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2](P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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