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工作指引(修订稿)(3)

2019-01-1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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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范围限于分解到该员工个人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有发票凭证的直接费用,且违约金的约定应不超过该员工的培训费用。 6. 服务期的年限有什么规定?

答: 劳动合同法未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在与员工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7. 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员工能否终止合同?

答: 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是否可以终止有下列两种情形处理,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如公司放弃对员工履行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员工应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如员工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8.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有哪些责任?

答: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9.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但未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员工解除

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违约金?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违反服务期约定,没有服务期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应根据需要约定服务期,同时保留好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

10. 公司是否可以与员工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答: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附件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11. 公司是否能与在职员工都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的竞业限制有哪些规定?

答: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2.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限制有哪些规定?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明确了可设立违约金法定情形只有两种: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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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培训是可以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提高员工的首创精神和创新能力,从而保持

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实施培训时需注意保证培训效果。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保密协议等。

? 制度/资料链接: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RS.007.3-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五、 福利社保管理

1. 如何约定员工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一般约定员工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 2. 公司规定员工的薪资结构是如何构成的?

答: 公司实行月薪加奖金制,员工收入包括:12月等级薪资、年终奖金、现金福利补贴。 3. 员工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薪资告知他人或打听他人薪资?

答: 根据公司《员工薪资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应做好本人的薪资保密工作,主动或被动在公

司范围内泄露薪资秘密的,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0-5000元罚款;向公司外部泄露薪资秘密的,视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程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4. 未经公司安排,员工自行加班的,公司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答: 未经公司安排的,为员工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主动上班而形成自愿加班的,公司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关键需公司证明是员工自愿加班的而不是公司安排的,故公司需要有相应的加班审批制度予以证实。

5. 长假期间,公司要求员工不能离开所在城市,随时待命属于加班吗?

答: 公司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情况,要求员工放假期间不能离开所在城市,随时“待命”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待命”期间员工可以在家休息,也可以就近游玩,有可能整个假期都没有被要求到公司上班,此种情况不能视为加班。 6. 试用期内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答: 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试用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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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员工是否可以不参加公司统一缴交的社保,由自己购买社保后,到公司报销社保费用?

答: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凡在公司工作,无论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的员工,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果暂住户口的员工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每年6月、12月将报销单据经单位领导签字后,附社会保险局打印个人缴费清单或与代办保险单位签订的协议书(说明当地政策规定单位应负担比例)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如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深圳市暂住户口的社会养老保险。

8. 员工在入职公司后,是否可以申请公司代其缴交个人失业期间的社保?

答: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公司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了解其养老保险缴交情况,凡有欠缴、漏交养老保险费的,应由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清,公司只负责在本公司工作期的养老保险缴交。因此个人失业期间的社保公司不予缴交。

9. 员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且向公司出具了不愿办理社会保险的书面材料,公司是否可以据此

不予办理社会保险?

答: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可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公司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员工也无权放弃由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否则,一旦员工反悔而发生纠纷,公司除补办社会保险外,可能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10. 能否把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支付给员工来免除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

答: 鉴于办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即使公司把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支付给了员工也不能免除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在此情形之下,公司仍需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已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应退回给公司。因此原则上公司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用应由公司直接向有关社保机构缴付或给异地缴保费的员工办理相应报销,而不应将该部分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 11. 公司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有何情形?分别有何风险?

答: 公司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形,包括公司未为员工办理任何社会保险,也包括未按规定的险种办理社会保险。公司未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如下风险:行政部门的处罚风险;员工请求赔偿风险;员工发生工伤、非因工死亡、疾病、失业、生育等理应由社保部门承担的费用将由公司承担的风险。 12. 能否用购买商业保险来代替办理社会保险?

答: 商业保险是自愿参加的,不具有强制性,费用由投保人全部承担,其进行赔偿时依据的是经济合同的条款来处理。社会保险是强制参加的,具有强制性,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其进行赔偿时依据的是国家的社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未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部门可以强制其缴纳并采取行政罚款等措施。因此,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实践中会认定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为公司给予员工的一项福利。

13. 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的,公司是否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答: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精神,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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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因此,公司可以不为该类型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14. 员工请长病假等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答: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 重要提示:员工对公司薪酬负有保密义务,用人部门管理干部也应做好薪酬保密工作,均不得

外泄公司薪酬。依法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属于公司对员工法定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试用期应给予员工缴交社保。对员工个人缴交社保,员工提供相关单据到公司报销时,公司需注意审核员工提交的社会保险局打印个人缴费清单。

? 制度/资料链接:

《员工薪资管理办法》(RS.008.3-2009) 《基本养老保险规定》(RS.010.3-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六、 劳动合同管理

1. 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答: 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分《劳动合同书》和《返聘协议》两类。其中公司总部员工及外派员工统一签订深圳市编制的《劳动合同书》,各项目公司、物业公司本地员工签订所在地统一编制的《劳动合同书》;返聘人员签订公司编制的返聘协议。 2. 公司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年限有哪些规定?

答: 新签合同要求,⑴应届毕业生签三至五年期劳动合同;⑵新入职管理干部和社会招聘普通职员均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⑶新招职工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续签合同要求,⑴管理干部、普通职员及职工新签合同期满、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在续签时,可续签三至五年期的合同;⑵凡在中兴发展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或者在中兴发展连续工作满十年者,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须注意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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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用人部门在研究确定劳动合同签订年限或处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时还应将此因素纳入考虑。 3. 哪些情况下公司需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何时起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劳资双方可能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解决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计算,法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即从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次数。 5.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有什么要求?劳动合同到期如何管理?

答: 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新签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员在新进人员报到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新进人员类别将拟订合同年限送领导审批,在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工作。续签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员按照续签人员名单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本人收到书面通知填写个人签订意见,由劳动合同管理员按照劳动签订审批流程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6. 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若未交付给员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要求,劳动合同一般情况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返还员工本人、一份公司存档;员工收到劳动合同后办理劳动合同签收手续,劳动合同管理员将签收表存档备案。

7. 公司未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形成事实劳动关

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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