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机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无权答复,可向更上一级机构反映,直至问题解决。代理保险业务人员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正确向投保人宣传保险业务。不准利用职业便利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欺骗保险公司。
代理保险人员必须对投保人的情况予以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向外透露。 代理保险人员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代理保险人员不得以保险公司名义签发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一切保险单,也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签名、投保或领取保险金。
2、 代理保险业务检查内容有什么? 答:
(一)各级保险代理机构是否获得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并签发的《经营代理保险业务许可证(兼业)》及银行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业务增项批准。
(二)各级保险代理机构是否在省联社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范围内选择和确定合作对象,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基层信用社、储蓄所是否越权与保险公司单独签订代理保险合同。
(三)各级保险代理机构是否按省联社要求逐级进行代理保险业务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省联社与各省级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费率标准。
(四)各级保险代理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是否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是否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签名、投保或领取保险金,是否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泄露保户秘密并出具虚假保单,代理保险人员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存在“飞单”现象。
(五)各级保险代理机构是否按要求在规定科目下核算保费及手续费收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将代理推销保险业务手续费收入串科目核算或将其他业务相关收入纳入代理保险业务收入核算,逃去奖励的现象。
(六)各级保险代理机构是否按公司和险种设立了保费及手续费收入明细账并按账务要求进行登记,对于保险公司移交的保单及有关收据是否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七)各级保险代理机构是否将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按时、足额入账。手续费收入是否是以转账方式进行,有无要求保险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有无截留收入现象发生。
(八)各级保险代理机构是否按月与保险公司进行账务核对。 (九)各级保险代理机构是否按省联社要求制定了代理保险业务指标及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十)各级保险代理机构及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基本程序,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上报虚假情况,使农村信用社蒙受经济损失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