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审批的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资格的,相关资质、资格由有关全国性文物行业组织进行认证和管理;资质、资格的认证标准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文物司法鉴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文物保护涉及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防护设施等,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防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文物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消防、安防等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文物保护领域综合执法,按照国务院的决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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