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将成为合同约束内容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3、货物包装要求约定不明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风险解读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托运人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气候条件及运输工具的装载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托运人没有进行包装的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运输安全需要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因此给托运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赔偿损失。但是,如果约定包装义务由承运人履行,则承运人承担因包装不当导致的托运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在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货物包装责任以及包装的标准,对分清损失责任至关重要,应当作为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06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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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典型案例
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航捷货运代理公司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9年1月14日,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与航捷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航捷公司作为承运人承运从上海外高桥港区装载扬帆公司从德国进口的一台MAK主机,运往舟山市沈家门港扬帆公司下属的江湾船厂,途中MAK主机倾斜与舱壁接触受损。经查明,本案MAK主机在运输途中发生倾斜触碰舱壁受损的原因在于主机本身的包装垫木强度不足,于运输途中产生开裂、倾斜而彻底变形损坏所致。因此,扬帆公司与航捷公司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航捷公司承担货物损失250536.49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倾斜受损,托运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关键。据各方无异议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固定货物的钢丝、绳索均断裂,货物下原包装垫木也塌陷。至于先因钢丝、绳索断裂引起垫木塌陷,还是垫木塌陷引起钢丝、绳索断裂,各方意见截然相反。法院认为,本案货物包装为明包装,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通过一般观察即可明确。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如发现包装破损可拒绝承运或向托运人说明。现承运人既未拒绝承运也未充分证明据证明已向托运人说明,应认定承运人对货物包装已作一般认可,故承运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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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运人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航捷公司向扬帆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00536.49元。
防范措施
承运人在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当明确由谁承担对货物的包装义务,作为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明示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原则是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至于何为“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则需根据具体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作出判断。
承运人欲避免货物包装不善导致对托运人赔偿风险,则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对包装责任、包装要求等内容作出适当详细的约定。
4、托运人托运不明或者违法货物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风险解读
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托运人有义务事先向承运人说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危险物品的,应当按有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标识,向承运人提交并将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因此,承运人在托运货物不明的情形下,有许多主动性权利,可以要求托运人说明、提交材料、甚至拒绝运输,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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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践中,对于专业从事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法律要求其应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有义务向托运人进行说明、提示以及采取其他恰当方式避免损失的产生,如果承运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一旦受托运输的不明甚至违法货物造成自身损失,可能会无法从托运人处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北京市蓝宝新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宏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06年8月4日,北京市蓝宝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蓝宝公司)向上海某公司出售涂料95桶,并约定十二个月不能交付货物的违约金2000元。同年8月4日,蓝宝公司将货物委托北京宏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宏驰公司)承运。当日,宏驰公司从蓝宝公司提走货物。
因托运的部分货物的包装上没有标识,部分货物仅以数字作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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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名称,部分货物名称含有油、漆等字样,宏驰公司认为应该附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在没有得到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将货物发运。此后宏驰公司多次催促蓝宝公司,提出让其附上运输许可,并声明无法承运该批货物,请求其协调解决或领回货物,而蓝宝公司接到催告后一直未办理合法的准运手续。从2006年8月15日起,宏驰公司租用场地保管该货物,至2008年12月15日已支付费用25 200元。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交付货物,蓝宝公司也其客户支付了违约金2000元。
其后,蓝宝公司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宏驰公司的货物托运协议,宏驰公司返还涂料并赔偿损失2000元。宏驰公司则反诉称蓝宝公司作为托运人怠于告知货物情况致使合同履行不能,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蓝宝公司向其赔偿保管费用25 20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蓝宝公司与宏驰公司存在有效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蓝宝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宏驰公司之后,宏驰公司发现部分货物没有货物名称,仅以数字命名,部分货物名称中含有油、漆等字样,为了保证蓝宝公司和其他人托运货物的安全,宏驰公司要求蓝宝公司提供有关货物的准运手续或产品说明,在此之前,不予运输并无不当。法院对双方解除运输协议不持异议。宏驰公司应将货物返还给蓝宝公司,造成货物没有运输的责任在于蓝宝公司,货物变质的风险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宏驰公司的仓储费用损失,蓝宝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蓝宝公司要求宏驰公司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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