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风险讲座(7)

2019-01-12 16:42

者依约定要求托运人作出一定配合,例如要求托运人谨慎包装,要求托运人提交货物安全运输的说明。如果托运人不配合货物运输,承运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在特定情形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9、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的法律风险

风险解读

承运人的管货义务是指承运人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的义务。该义务主要体现在调整各种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中。管货义务内容复杂,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简练,使得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履行管货义务缺乏具体法律依据。

管货义务在实行严格责任的货物运输中容易被忽视,因为严格责任意味只问货物安全交付收货人,一旦货物没有被安全交付不管承运人是否尽到管货义务,承运人除非有免责情形否则都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旦货物没有被安全交付,除非承运有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而是否尽到管货义务是衡量承运人是否具有过错的重要标准。

其实,管货义务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可以构成违约,承运人可被追究违约责任。在实行严格责任的货物运输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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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义务也应受到重视,将货物安全运输并交付收货人的严格义务并不能完全涵盖管货义务。管货义务还与承运人的免责情形有关,达到一定管货标准,承运人便可以具有免责情形。

典型案例

包头市圣德经贸有限公司诉包头市华儒鑫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案

2006年1月9日,包头市圣德经贸有限公司(下文称圣德公司)将三箱韩国品牌“EXR”的服装、鞋、袜子等共计225件交付包头市华儒鑫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下文称华儒鑫业公司)承运发往上海。圣德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华儒鑫业公司提供的格式托运单上签了字,托运单的正面有货物保价一栏,圣德公司没有填写保价额;托运单的背面粘贴一张纸,其上印有格式契约条款,其中第四条规定,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货物,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华儒鑫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刘丽霞在圣德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上签了字。圣德公司支付该三箱货物的运费是224元。华儒鑫业公司将货物运抵上海后,收件人发现其中一个箱子破损,丢失了19双袜子,由于华儒鑫业公司的送货人拒绝出具丢失货物证明,收件人拒绝收货。后双方经交涉未能协商解决,华儒鑫业公司称货物已全部丢失。圣德公司起诉至本院请求华儒鑫业公司赔偿货物毁损全部损失38661元及其他费用和损失。

法院另查明:圣德公司提供两张货物价格的明细单,一张盖有依革思儿(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公司营业部专用章出库明细单,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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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价值是28901元,按照进货价格计算;另一张盖有包头神华蓝天百货有限公司章的明细单,写明货物价值38661元,按照销售价格计算。

被告华儒鑫业公司辩称:华儒鑫业公司与圣德公司之间有长期的委托快递业务关系,双方用华儒鑫业公司制定的递运单确定双方在每一笔业务中权利义务,诉争的业务亦是如此。递运单虽为华儒鑫业公司单方预先制定,但圣德公司对递运单内容明知并接受,故递运单的有关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递运单载明的“契约条款”关于赔偿的规定为“遗失、损坏、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含退回的运费)”。因此,依据“契约条款”

华儒鑫业公司只应当向圣德公司赔偿200 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运合同是有效合同。华儒鑫业公司在收货人对货物数量提出异议并拒收货物后,负有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华儒鑫业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货物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华儒鑫业公司应赔偿圣德公司的实际损失,不适用递运单上格式条款的约定,所以华儒鑫业公司提出赔偿圣德公司200元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圣德公司托运的货物是退回上海总公司的,并未实际销售,货物的实际损失应按进货价格认定,华儒鑫业公司应赔偿圣德公司的货物损失为28901元,返还圣德公司运费224元。据此,法院判决华儒鑫业公司退还运费224元,赔偿圣德公司丢失货物的损失28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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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管货义务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和固有义务,承运人负有强制责任而无法将其排除。由于法律法规以及货物运输合同中缺少管货义务的具体规定或约定,承运人在履行时缺乏明确的依据,发生争议也没有依据来证明其已经履行该义务。管货义务还与承运人的免责情形有关,如果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无法证明该情形免责,承运人责任自然加重。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承运人在缔约时,细化并明确有关管货义务的约定。管货义务的内容应包括:1、管货义务的期间,管货义务不仅局限于运输途中,运输开始及之后具体时段都可能成为该义务期间;2、管货义务的主体,应具体到承运人雇员、代理人、实际承运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以及承运人对于非本人(如雇员、代理人)的管货过失是否可以免责;3、管货义务的具体履行标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比较抽象,承运人可以将其具体化,从而避免法条的宽泛解释纳入更多承运人的义务;4、不同运输阶段的管货义务,货物运输可以被划分为若干阶段,建议依据不同阶段约定不同管货义务和标准。

通常,承运人没有开箱验货或者拆开包装检验货物的权利,管货义务只及于货物包装外部表面,承运人应注意货物表面包装状况,避免脏污、破损。承运人在接受货物以及将货物转交他人时,应事先做好货物包装外部的检查,及时发现脏污、破损,作好记录保留证据以确定责任。依据多部调整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承运人可以通过证明包装外表面完好,对内装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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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的法律风险

风险解读

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进行货物运输是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时,承运人不得随意绕行或者更改路线,否则可能会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甚至承担由此造成的货物毁损损失。另外,当发生可能需要变更路线的情况,承运人的应对措施如果不当,也会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法规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典型案例

S市理工大学诉S市运输公司案

S市运输公司接受S市理工大学和S市建筑装饰公司的委托,用一部8吨载重汽车为双方运输玻璃10箱,其中理工大学7箱,建筑装饰公司3箱。三方签订了运输协议,运输路线是由A市建筑材料批发部到两托运人处,运费共计680元,由两托运人分担。建筑装饰公司派随车押运人员1名。汽车于30日驶出A市后,遇到公路维修地段,需要绕行很远。押运员要求司机直接从维修路段驶过,但司机认为路面不平,从此通过会对货物有危险。在押运人的再三要求下,司机开车驶入,在经过一米半宽的横沟时汽车剧烈震动,损坏了车上理工大学的玻璃两箱,价值3076元。理工大学收货后认为,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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