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风险讲座(6)

2019-01-12 16:42

物运输标准将该批货物装入飞机。当飞机抵达马来西亚进行中转卸货时,马航公司发现该批货物发生泄漏,货物不是8-羟基喹啉,而是强酸性腐蚀化学品草酰氯。大连化建承认货物真正名称为草酰氯。马航公司遂按大连化建提供的清理措施,及时对飞机进行了清理、净化和抢救,对剩余货物进行了销毁处理。飞机制造商法国空中客车飞机制造公司作出的飞机修理成本为至少8900万美元,且表示飞机修理后的使用价值不大。经鉴定评估,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认为飞机修理成本大大超过飞机全额保险金9500万美元的75%,据此推定飞机全损,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向马航公司支付了全额95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马航等六名原告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货物托运人、代理人、鉴定人、地面服务公司等六公司,要求赔偿保险费和其他损失共计8000多万美元。

法院裁判

北京高院认为大连化建对此案事故及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对各原告的侵权行为,大连化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迪捷姆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行为,且与此案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对各原告的侵权行为,迪捷姆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各被告对此案事故及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北京高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大连化建为此次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判决大连化建赔偿曼班通用保险公司等5家境外保险公司6000余万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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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承运人在运输危险物品时,应当以可记载的方式告知托运人负有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应当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示,此外,应当在合同中进一步约定,一旦托运人违反约定义务,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该赔偿范围应当包括承运人因承运该货物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为了获得损害赔偿而作出的全部支出。

8、承运人未使运输工具处于适于运输状态的法律风险

风险解读

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有义务使运输工具处于适于运输的状态,但是根据我国调整货物运输其他多部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将运输工具保持在适于运输的状态,如果承运人没有适当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履行该义务,不仅会被托运人追究违约责任,还会危及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的财产安全,甚至在托运人违约时,还会有碍承运人行使索赔权利。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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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条

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条 承运人应当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干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用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典型案例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诉江西铜业进出口公司案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所有的“江永关”轮于2005年1月26日在南通港装货完毕,船长签发了HA033号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江西铜业进出口公司,受载货物为硫精矿5087.2吨,目的港为日本秋田港。该轮于次日驶离南通港。1月29日,“江永关”轮航行海上遇大风浪冲击,船体向左倾斜。船长派水手下舱看货,发现二舱货物向左移动,导致船舶向左倾斜。在采取了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后,终因情况恶化,轮船倾覆沉没,船载货物价值19.2万美元全损。

同年10月20日,货物保险人赔偿了货主损失,取得代位求偿权,在香港扣押了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嘉禾关”轮索赔3049.3万日元。远洋运输公司最终与货物保险人签署和解协议,以10万美元了结其索赔。2006年4月19日,远洋运输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诉称:造成“江永关”轮沉没的原因,是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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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业进出口公司托运的货物含水率超过可运含水率。依据交通部(88)交海字275号文件关于《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275号文件)规定,托运人托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应向承运船舶提供检验部门签发的含水率证明;一般货船装运上述精选矿粉含水率不得超过可运含水率。铜业进出口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未提供此类证明,应承担法定责任,赔偿其10万美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承运人大连远洋运输公司和托运人江西铜业进出口公司均违反275号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铜业进出口公司未提交有关检验证明材料,违反了托运人应及时向承运人递交有关单证的法定义务。大连远洋运输公司在货物装船前违反了275号文件规定,未用简易方法检验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货物装船后,铜业进出口公司未及时提交检验报告,大连远洋运输公司在承运货物含水率超过可运标准情况下决定开航。对此,铜业进出口公司作为托运人应承担主要责任(60%),大连远洋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次要责任(40%)。据此,法院作出铜业进出口公司应赔偿远洋运输公司协议赔付中的6万美元的判决。

铜业进出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大连海事法院经重审认为“江永关”轮开航前不适航,是该轮在航行中最终倾覆沉没的直接根本原因。275号文件虽然规定了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含水率超过8% 以上的硫精矿,但并不禁止承运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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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此类货物,承运含水率超过8%的硫精矿,并不必然导致船舶倾覆沉没。铜业进出口公司是否向远洋运输公司送交商检报告,与“江永关”轮沉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275号文件规定了托运人应尽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远洋运输公司在“江永关”轮开航前未尽职责,未按特种货物处理,未进行稳性计算,未要求铜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含水率报告,也未用简易方法检测含水率,未行使拒装的权利,尤其未采取设立纵向隔墙或纵向止移板等防止和减少货物在运输中横向移动的安全措施。远洋运输公司的上述过错违反了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构成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的保证。远洋运输公司应对其自身过错致船舶沉没及货物灭失承担全部责任。该院最后判决驳回远洋运输公司大连远洋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防范措施

承运人应当谨慎注意,使运输工具处于适于运输的状态。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习惯,确定适于运输状态的具体条件,并且建议在运输重要货物、运输复杂或路线遥远时,承运人同托运人将运输工具适于运输的条件逐项约定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做到有据可依。

承运人要注意该适于运输义务的期间,是运输前、运输时或者运输全程要保持运输工具处于适于运输的状态,不同的期间对承运人不同阶段的适运义务要求可能会不同。承运人也可以与托运人事先约定货物运输的各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不同的适于运输义务。

为了确保自己运输工具处于适于运输的状态,承运人可以依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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