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风险讲座(5)

2019-01-12 16:42

6、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损的法律风险

风险解读

货物包装状况在货物运输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包装良好一方面可以保护托运人货物的完好,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承运人运输的安全。而对货物进行妥善的包装一般居于托运人的主要义务,保证托运货物包装处于完好状态则是承运人的重要注意事项,包装的破损往往可以作为货物已经毁损的证据。但是,完整的包装有时并不意味着内部货物的完好,对于承运人而言,如果接受的是事先包装完好的货物,但无法亲自查明其中货物状况,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一旦发现货物并非托运人声明所述状态,承运人便难以证明货物毁损原因,从而可能面临承运人或货主的索赔。因此完好的包装也能引起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A物流公司诉B货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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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8日,A物流公司与B货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委托单》,委托B货运公司运输1780件某牌饮料(为纸箱包装)至青海西宁C粮油公司,运费为 6300元。当日,B货运公司安排货车至D饮料公司提货。2010年4月11日,B货运公司将货物送至收货人C粮油公司处,有部分货物外包装破损,经协商由B货运公司赔偿800元,C粮油公司收款后出具收条,相关破损货物由C粮油公司自行处理。

C粮油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出具《货物污染报告》,该报告载明C粮油公司即将外销时发现货物外包装完好,但内包装却在北京至西宁的运输过程中遭到严重污染。B货运公司认为该报告所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其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货物污染问题。

A物流公司后起诉B货运公司,要求其赔偿1760箱货物损失。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A物流公司与B货运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签订的《货物运输委托单》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该委托单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运输货物的内包装被污染,A物流公司要求B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则货物污染是否系B货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B货运公司在2010年4月11日向收货人C粮油公司交货时仅发现少量货物外包装毁损并已做了赔偿,对于其他外包装完好的货物,双方并未开箱检验,C粮油公司当时也未提出异议,B货运公司已完成了交货义务,故A物流公司要求B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就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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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污染发生在B货运公司运输过程中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A物流公司提交了C粮油公司出具的《货物污染报告》予以证明,该报告称在交货次日C粮油公司发现货物内包装污染,B货运公司对此报告内容不予认可,A物流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货物污染发现的时间。本案中货物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的内包装被污染,由于B货运公司在D饮料公司提货时及在C粮油公司交货时各方均未打开外包装进行检验,故在B货运公司提货前、运输中及交货完成后均存在污染发生的可能性。C粮油公司作为利益相关人,其出具的《货物污染报告》不足以证明污染系在B货运公司的运输过程中发生。而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证明》,其内容记载不能表明B货运公司认可污染由其造成。故A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B货运公司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污染,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认为A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予以驳回,该判决在二审亦获得维持。

防范措施

对于托运人,1、在缔约时,一定要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真实情况,并载明货物的包装情况。2、货物合同中还应约定有关包装的处置方式,例如防潮、轻放等。3、托运重要货物,托运人可以让承运人参与到货物的包装,或让其代表或者第三方证明货物真实状况,也可以直接委托承运人一方代为包装。4、托运人应提示收货人,货到时应先打开包装验收后才能签收,如有货损应立即作出声明。

对于承运人,1、在缔约时,应检查托运人的包装方式是否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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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够保护货物装卸、运输安全。2、在缔约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包装外表面完好但内装货物毁损作为免责情形记载于合同之中。3、在接受托运的货物时,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在可能的范围内检查货物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还应检查包装是否妥善、表面是否完好。4、如果在接受货物时,承运人发现内装货物与合同不符或者其外包装毁损可能导致其内装货物毁损,可通知托运人或者货主有关情形并让其检查并重新包装,也可让前手交货人出具有关保证,否则应拒绝运输。5、如果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包装破损疑似货损,承运人应当如实通知托运人或货主。

7、承运人承运危险品时承担的法律风险

承运人在从事危险品的运输时,托运人应当办理危险品运输的许可手续。托运人一般应当在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这些手续,对于托运人没有及时提供这些手续或者提供的手续不完备,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如果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作出标志或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即使托运人办理了合法手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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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人也知道危险物品的性质并且同意运输的,但在运输过程中该危险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和其他货物造成危险时,承运人仍可以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托运人造成损失,承运人也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07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典型案例

空客飞机被毁 马航索赔6亿案

2000年3月,大连化建购买80桶8-羟基喹啉后,将其委托马航承运。大通公司作为马航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办理了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大通公司将货物交给地服公司包装、装机,在地服公司的要求下,大通公司提供了所需单证,其提供的由迪捷姆公司出具的《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货物为8-羟基喹啉,按普通货物装卸、运输。迪捷姆公司是直接变更以前《鉴定书》的运单号作出上述鉴定结论实际,并进行实际检验。地服公司根据《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按照普通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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