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律风险讲座(4)

2019-01-12 16:42

蓝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主要上诉理由是宏驰公司未恰当进行告知并且擅自处置货物,直接导致货物未及时运出以及损失扩大。

针对该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宏驰公司在从蓝宝公司处提取货物后,如因蓝宝公司未办理危险品准运证明,不能履行运输义务,宏驰公司可以将货物运回蓝宝公司处,再主张相关费用,如果蓝宝公司拒收货物,宏驰公司还可办理提存手续i。现宏驰公司自行租库房将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存放,产生了仓储费用,是致使损失扩大的行为。对仓储费的产生,宏驰公司负有主要责任。蓝宝公司迟延供货的损失2000元亦应由宏驰公司承担。蓝宝公司在交运货物后,在得知货物未送到的情况下,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不主张权利,对损失的扩大亦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蓝宝公司承担全部仓储费,属认定有误。

该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协议,宏驰公司返还货物和赔偿2000元,蓝宝公司给付仓储费10260元。

防范措施

承运人为了避免托运人的不明货物甚至违法货物对其造成损失,首先在缔约之时就应当要求托运人说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有关必要情况。如果条件允许,承运人还应检验货物是否与托运人声明的一致。承运人应当尽量做到货物不明不缔约、不提货、不运输。如果缔约时因托运人隐瞒或提供虚假货物情况致使合同不能订立或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主张其缔约过失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承运人发现货物与托运人声明不一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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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或者违法货物的,应当首先采取恰当措施,避免损失产生或者扩大,同时应及时通知托运人以及有关部门,并依照其指示采取行动。承运人事后可以追究托运人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或者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请求托运人赔偿实际损失。当然,如果货物是普通货物只是与托运人声明的不一致,承运人可以及时与托运人协商变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可以向托运人主张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5、托运人未申报货物价值或申报过低,货物毁损时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风险解读

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进行运输,通常对其货物的价值是不了解的,在货物已被事先包装的情形,甚至可能连货物具体内容都不知道。而托运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故意隐瞒或疏忽告知货物的真实价值。此时,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承运人可能会面临着远远超出自己预期接受范围内的货物损失赔偿请求。实践证明上述情形在物流企业经营当中是十分常见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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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郭庆志诉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1年8月8日,郭庆志委托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宅急送公司)运输画作一幅,运单正面载明:寄件人为郭庆志;收件人为刘月;收件人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园路998号;托运货物品名为画;包装费、运费合计35元;保险、保价处空白未填;声明价值处空白未填写;收件人处有刘月本人签字确认(黑色签字笔所签);收件时间为2011年8月10日10时50分(蓝色圆珠笔所签,且有涂改痕迹);在郭庆志和刘月签字的上方,该运单以红色醒目字体载明:重要提示:请您仔细阅读本单背面的运单契约,您的签字或盖章表示您同意运单契约条款及本单记载的全部内容。该运单背面的运单契约载明:一、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在运单上签字或实际交寄快件前应仔细阅读,并就疑问当场向承运人提问;四、重要提示:4.寄件人未办理保险或保价的交寄物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承运人最高按本票运费的3倍赔偿,该条以标粗字体加以提示。

郭庆志称,2011年8月10日上午8时许,宅急送公司的工作人员曾电话称货物包装已经开启,没有在包装用的PVC管中看到画作。对此,宅急送公司不予认可,郭庆志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2011年8月10日9时50分许,宅急送公司工作人员将涉诉货物送至收货人处,收货人刘月未验货即签收。

之后,有证据证明收货时画作已经丢失。郭庆志遂起诉宅急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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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要求其赔偿货物(画作)丢失损失7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郭庆志与宅急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郭庆志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诉画作系在收货人刘月签收之前丢失。涉诉运单的背书条款明确约定,寄件人未办理保险或保价的交寄货物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承运人最高按本票运费的3倍赔偿;收件人签收后发现内物破损或丢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上述条款均为格式条款,但因宅急送公司已经采用标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在运单正面提醒寄件人和签收人仔细阅读背书条款,故法院认定,宅急送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相关当事人注意该运单背书条款中限制和免除宅急送公司赔偿责任的条款,相应条款应属有效。且按照郭庆志的陈述,在涉诉物品送至收货人之前,宅急送公司已经电话提醒郭庆志涉诉画作可能丢失,在此情形下,郭庆志并未及时告知收货人刘月应当仔细检查后再签收货物,致使刘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检查即行签收。对此,郭庆志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基于上述理由,郭庆志要求宅急送公司赔偿画作丢失损失7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宅急送公司同意按照本票运费35元的3倍赔偿郭庆志画作丢失损失105元,法院照准并以此判决。

郭庆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宅急送公司没有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并且有恶意让收件人签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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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范措施

物流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预防或降低该法律风险:

首先,货物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中应具有以下内容,包括:1、货物的名称、性质;2、货物的包装情况;3、货物的价值;4、保价及保险;5、免责条款。上述内容全应被标明,其中,1、2项应要求托运人必须填写,第3、4项应要求托运人填写,货物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中应有对托运人特别提示,提示其第4、5项会对其权利有重大影响。

其次在接受货物时,承运人应注意检查货物状态是否与托运人声明的一致,货物是否适于运输,事先有没有包装。如果货物已被托运人包装,承运人还应检查包装,看其有无破损,包装是否紧密。如有包装不当,应要求托运人妥善包装或自行包装。如自行包装,应确保内装货物与托运时的一致。

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不能擅自开启、变更托运人的自行包装。货物运到后,一定要注意让收货人实际签收(签收时间应根据不同情况精确到不同程度)。但是,承运人如果明知货物已经毁损的,不能要求收货人签收。

如此,发生货损时承运人可以依据货物价值,保价或保险,免责条款等行使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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