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能源政策解读 - 图文(5)

2019-01-18 18:43

最新能源政策解读

总第1011期 2012年2月16日星期四

位。

而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还存在分歧。

全球碳市场虽然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发展,但无论是《京都议定书》碳市场机制还是EUETS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都未做过多阐释。有关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至今仍存在一定分歧。有学者主张碳排放权具备公法之上的行政许可与私法之上的私有财产权的性质,例如碳排放权的产生及功能的实现更多的需要借助公法的强制作用,所以也可定义为具备公权属性的私权;从物权的角度看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碳排放权应属于物权概念下的用益物权范畴,即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其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但也有观点认为碳排放权因不具备占有和排他性等原因尚不构成用益物权,应视为准物权。

笔者认为,关于排放权法律属性最终的落实仍有赖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进展和最终博弈结果,而在此之前,碳排放权法律性质上的分歧和定位的模糊性在未来仍将持续,各国根据各自的法律体系以及对碳交易机制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制定相关法规,甚至对这一问题选择回避。

排放权是商品还是金融工具?

在制度层面上,目前欧盟内部各个国家对碳排放权的归类仍不尽相同,例如罗马尼亚将EUA归类为金融工具,而奥地利则将排放权归类为商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体系的混乱。这也是本次欧盟碳市场计划把碳排放权的统一纳入金融工具监管体系的原因之一。

那么碳排放权是否是金融工具呢?按照定义,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可以是现金、所有者权益的证明,或者合约规定的从另一企业收到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权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2号准则对金融工具定义如下:“一项金融工具是使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资产,同时使另一个企业形成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任何合约。”可见碳排放权仅代表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力,虽与政府债券类似,都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发行,但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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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像债券一样的债务关系,也不构成涉及金融资产交易的任何合约,不代表任何资本或是债券。在欧盟官方公布的沟通文档中也提到:将碳排放权划分为金融工具仅仅是为了将其纳入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中,而并非试图解决目前在法律性质和会计准则方面的分歧。并提出了“现货远期合约”(SpotFutures)的概念,将现货改为超短期期货合约形式的衍生品,使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名义上变为衍生品交易,但操作层面仍接近于现货。

从现有定义的角度,在实现碳排放权的货币化之前,笔者认为碳排放权既算不上金融资产,也非金融工具,而这一前提的实现尚需时日,也伴随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全球减排协议形成之前,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排他性条件尚不充分,其仅作为部分区域推行碳交易或碳税机制所覆盖企业工业生产的必需品,所以划入商品分类较为合适。

欧盟意图碳市场金融化

那么欧盟为什么要如此大费周折仍要将碳排放权现货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欧盟在2010年公布的“关于加强欧盟碳市场监管”的沟通文档中重点提到了2009至2010年间EUETS发生的三起事故:

增值税欺诈:2010年的一项面向全欧洲的调查发现,碳信用被广泛用作增值税欺诈工具,这种欺诈被称为“旋木欺诈”。本地公司将进口的碳信用卖给其他国内公司并收取增值税费,但这家本地公司随即注销。据透露,欧盟11个国家大约共有116起此类案件发生,已造成税收损失约50亿欧元。目前欧盟已采用反向征收机制解决增值税欺诈问题。

CER循环利用:2010年3月,欧盟某成员国将已经用于履约的CER再次在现货市场上出售,共涉及170万吨经核证的减排量(CER)。欧盟主要现货交易所因故暂停交易,监管层迅速通过修订注册处准则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这一事件也反映出欧盟建立统一的碳配额注册处的必要性。

网络钓鱼(Phishingattack):2011年,黑客通过非法进入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账户窃取碳排放配额,闯入这些账户而获取配额后将其迅速出售获利,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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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约为4500万欧元的碳排放配额失窃。欧盟委员会调查后认定,此事件暴露了欧盟碳交易体系的弊端,各国碳买卖注册处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管理,难以保证账户平安。

尽管这些事故尚不构成现行的《反市场操作指令》中规定的有关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行为,但却反映出欧盟加强碳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对于监管体系欧盟实际上有三种选择:能源商品监管体系即《能源市场诚信与透明度规则》(REMIT),金融工具监管体系即MAD和MiFID,或者是单独定制一套监管体系。考虑到碳排放权所需的监管措施已经基本囊括在能源商品和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中,且目前现货交易净占碳市场10%左右的份额,因此并无必要。

因此,在操作层面上,能源商品或是金融工具监管体系对于碳排放权现货来说都是可行的,尽管二者都存在一些操作层面的问题,例如部分规则需要特别定制或者豁免等。例如,专为能源商品市场定制,存在诸多特定条款不适合碳市场,而碳排放权不仅仅涵盖能源行业;例如严格意义上,碳排放权并不是一种金融工具。

那么,欧盟为什么选择后者?从欧盟此次的做法和较早前推出的国际航空碳税法案来看,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划远非商品那么简单,其背后是欧盟将碳市场金融化的意图。

从近期欧盟的一些学者提出的碳中央银行的概念中也可以看出类似的思路,而现在将碳排放权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也许可看作碳市场金融化的第一步。因此,把碳排放权现货纳入金融工具监管体系更多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考虑,也可看作是向碳货币体系过渡的开始,而碳中央银行(或类似机构)则可能是接下来的方向,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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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研究

? 煤炭

煤炭深加工规划编制完成 煤化工行业有望爆发

1月30日从国家能源局获悉,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的《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规划》(下称“《规划》”)已完成编制工作。这标志着备受业界关注的煤化工行业“十二五”发展政策已初步成型。

据了解,《规划》提出,以技术创新为手段,通过对煤炭加工转化多种单项技术的耦合、集成,联合生产多种清洁燃料、化工原材料以及热能、电力等产品,有序开展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工作,以提高煤炭的整体转化效率,实现煤炭的高效、清洁和综合利用。

同时,《规划》对示范项目提出了先进的能效、煤耗水耗等准入指标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了七大类共17项技术装备方面的重点示范内容,引导企业和地方政府在提高能效和附加值、降低污染物排放、加强系统优化集成以及探索模式创新等方面进行示范。

《规划》明确,在落实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减排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十二五”期间将优选一批示范项目,重点安排在煤炭主产区及煤炭调出省区,统筹规划,系统设计,分步实施,通过升级示范使我国煤炭深加工产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产业。

国家能源局有序地开展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工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指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3月印发了《关于规范煤化工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采取了必要的调控措施。

国家能源局按照文件要求编制完成了《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规划》,提出以技术创新为手段,通过对煤炭加工转化多种单项技术的耦合、集成,联合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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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清洁燃料、化工原材料以及热能、电力等产品,有序开展煤炭深加工升级示范工作。以提高煤炭的整体转化效率,实现煤炭的高效、清洁和综合利用。

《规划》对示范项目提出了先进的能效、煤耗水耗等准入指标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定了七大类共17项技术装备方面的重点示范内容,引导企业和地方政府在提高能效和附加值、降低污染物排放、加强系统优化集成以及探索模式创新等方面进行示范。

在落实好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减排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十二五”期间将优选一批示范项目,重点安排在煤炭主产区及煤炭调出省区,统筹规划,系统设计,分步实施,通过升级示范使我国煤炭深加工产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产业。

“十二五”规划 煤炭将于2月中旬公布

煤炭“十二五”规划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背后,依然是各地对煤化工项目的利益诉求与中央节能减排等政策的激烈博弈。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秘书长赵家廉称,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下称“规划”)的主体部分目前已基本完成,规划将于2月中旬在国家发改委煤炭司举办的国家煤炭工业座谈会上公布,但目前各界仍对规划中煤化工产业利益有分歧。

地方热推煤化工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本报,尽管规划目前已基本成形,但部分省份煤炭产业政策尚与中央政策缺乏协调;目前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煤炭资源省之间,正围绕煤化工问题博弈——一方面是中央政策谨慎收缩,另一方面却是地方规划狂热突进。

煤化工是指以煤为原料,经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和固体燃料以及化学品的过程。主要包括煤制甲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天然气、煤制乙二醇等项目。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中心教授邢雷告诉本报,自2009年掀起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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