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整理笔记

2019-01-18 19:07

第一章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第一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1、概念:也叫民事争议,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法律争议。

2、特征:(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3、分类: (1)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财产归属,财产流转)

(2)人身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人格、身份)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决与和解 (自力救济、私力救济)2.仲裁与调解 (社会救济)3.诉讼 (公力救济)

仲裁 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

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调解(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能够发生诉讼关系的的活动。 诉讼关系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既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又是当事人起诉、应诉,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的行为准则,也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二、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地位、内容、制定程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不同,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直接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

根据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可以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程序法等等;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等。

根据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2、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4、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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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如果没有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就没有生命力;相反,如果没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则因失去了保护的对象和内容,其存在也就毫无意义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亦称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它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直接发生作用。

(一)空间的效力 ----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质言之,凡发生于我国领域的民事、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欲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者,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2、根据领土延伸原则,凡行驶于外国领海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在外国领空的我国飞机上发生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3、根据外交豁免原则,凡发生在驻华使领馆及取得了豁免权的外交机构内的民事纠纷,除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豁免的情形外,该纠纷我国法院无权管辖。自然也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不受民事诉讼法的管辖。 4、值得说明地是,香港、澳门和台湾本是中国的神圣领土。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对台湾也将采取类似的办法。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香港、澳门和台湾不发生法律效力问题。 (二)对人的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三)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第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第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第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第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比如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 第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第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四)时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也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和终止效力的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 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的体系结构编制的,共四编28章268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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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中一门独立的科学。它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理论概括和探讨的科学。

第二章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审判组织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

一、民事审判权的概念

审判权----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运用法律审理和裁判诉讼案件的权力。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二、民事审判权的特征

1.民事审判权行使的合法性。

2.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法院的外部独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 法院系统内的各个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独立。

法院的内部独立——法官或审判组织审理案件不受其他人的干涉; 3.民事审判权行使的公开性---防止腐败,保证公正

(1)依据的规则公开(2)审判组织公开 (3)审理过程公开(特殊案件除外)(4)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公开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可以不公开: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

4.民事审判权行使的中立性。

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公正和效益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1)诉讼程序启动具有被动性 (2)审理案件的法官立场居中5.民事审判权行使的权威性。 (1)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手段

(2)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对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1、立案决定权 2、诉讼文书送达权 3、调查取证和质证、认证、采证权

4、开庭审理权 5、主持调查权 6、诉讼指挥和程序管理权 7、强制措施决定权 8、判决、裁定权 9、强制执行权 10、司法建议权 五、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规制

(一)当事人行使诉权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规制

1、审判权的行使必须以诉权的行使为前提。

2、审判权的行使必须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服务。 (二)审级制度和再审制度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规制 (三)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规制

(四)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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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组织

一、民事审判组织的概念

是指代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 二、审判组织的形式

审判组织的形式,是指审判组织的构成方式,包括独任制审判庭和合议庭。 独任制审判庭是指由一个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庭是指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一)独任制法庭的适用范围

1.案件:只适用于对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的审理。

2.法院:只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或中级以上的法院不适用独任制。 3.审级:只在一审时适用,二审时不适用。

4.审判人员:法院专职的审判人员,即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

简单的诉讼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一般的非讼案件:案件的法律事实清楚或法律权利状态较明确 (二)合议庭的适用范围

除法律规定的简易案件以独任制的形式审理外,普通的民事案件皆应以合议制的形式进行审理。 合议庭的组成,因案件的性质不同,审级不同而不同。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无论哪一种,都必须是单数 2、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审判员 单数

3、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对于重审案件,依《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也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和只有审判员组成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原来的合议庭适用哪种形式,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也应适用哪种形式。 4、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应当注意的是,书记员并非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条规定,助理审判员属于法律上的审判人员,享有审判权,可以作为审判人员参与案件审理。

三、审判组织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不是审判组织,不对案件进行审判,其主要的任务是对本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审判委员会的成员—院长、副院长庭长等

具体表现为:

1,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成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表决时,合议庭成员如果不是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话,无表决权。

2,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作为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参考。

3,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审结的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如果被发现确有错误,经院长提议,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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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概念

(一)、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 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实质:司法保护请求权

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是就自己的民事权益请求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二)、诉权的双重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和答辩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和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的权利。 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中心,是诉权是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诉权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诉讼权利是程序法赋予的

2、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显然优先于诉讼程序。而诉讼权利则是产生于诉讼程序之后,只有行使诉权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3、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诉权的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的主体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诉权的保护以及诉权滥用的规制

(一)诉权的保护 1、提供法律援助 2、提供司法救助3、法院依法受理起诉 (二)诉权滥用的规制(禁止诉权滥用) “诉权滥用”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有行使诉权的行为。

第二,行使诉权的行为不符合诉权本旨或者超越诉权的正当界限。

第三,行为人存在损害他人利益之主观故意。

滥用诉权的规制

1、驳回原告的起诉2、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3、撤销已经做出的判决

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念

(一)含义: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的就特定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行为。

(二)特点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诉无从提起,因此诉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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