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对自己受到侵犯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因而,民事权益争议就成为诉的内容。3、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行为,而并不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4、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为提起原因。
(三)双重内涵诉的双重内涵 与诉权的双重含义相适应,诉也具有双重含义,即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二、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1、含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3、分类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积极)的确认之诉和否定(消极)的确认之诉。
肯定(积极)的确认之诉也就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比如说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否定(消极)的确认之诉指的是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比如说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二)给付之诉
1、含义 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2、特征:
(1)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应承担某种义务。 (2)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权利和义务之争,即对于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存有争议,因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3)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要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判另义务人履行义务。
3、分类
(1)按照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现在给付之诉,就是在给付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即应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给付判决生效后,在履行期到来时,义务人才向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
(2)按照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特定行为给付之诉。
A、所谓特定物给付之诉,就是请求对方交付某个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
只有当特定物灭失,无法给付特定物时,义务人才能以其他方式满足权利人的请求。 B、所谓种类物给付之诉,就是要求对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经济意义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够用度量衡计算的实物。
C、所谓特定行为给付之诉,就是要求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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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诉等等。
特征:
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三、诉的要素----构成一个诉应当具有的基本因素。
三元说,是认为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被告所主张的具体权利。(教材上把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混为一谈)。
1、给付之诉中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在给付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给付请求权,诉讼请求则是给付什么或给付多少,至于行为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则要么是请求作为,要么是请求不作为。
举例说明:B打伤了A,于是A对B向法院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B向A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其中的诉讼标的是:A与B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有的请求B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诉讼请求应该是:A基于诉讼标的提出的B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的具体实体请求。
2、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在确认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比如,原告提起确认收养关系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收养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对收养关系的支配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收养关系存在。
在形成之诉中,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诉讼请求则是请求法院变动法律关系。比如,原告提起离婚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被告间所存在的婚姻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权,诉讼请求则是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即判决离婚)。
(三)诉讼理由
-指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的内容。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的特征
1.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中的原告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反诉中的被告只能是本诉中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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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和本诉都是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根据所提起的完整之诉。 3.反诉时间的限定性。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反诉时间的特定性便于人民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4.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所提起之诉,使原告败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请求和理由具有关联性。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对立的,但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应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具有关联性。
三、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即本诉受理之后,本诉辩论终结之前。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5.反诉与本诉应有一定的牵连性。牵连性是指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应当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
第四节 诉的变动
一、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
1、概念: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新的实体权利主张来代替原来的实体权利主张。
2、种类: 其一,量上的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比如,原告将诉讼请求的数额从原来的5000增加为10000;
其二,质上的变更-----诉讼请求性质上的变更。比如说原告将合同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 3、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时间 理论上讲,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二、诉的合并
(一)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二)诉的合并的情形
1.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又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 2.诉的客体合并。
诉的客体合并,又称为诉的标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上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称为诉的标的合并。
3.诉的主、客体合并。
诉的主、客体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在诉的合并审理过程中既有主体合并的内容,又有客体合并的内容。
4.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三、诉的追加
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诉的合并。经法院审查后,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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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一)、概念: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1、它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2、它存在于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
3、它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4、它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争讼法律关系和执行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审判法律关系
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审判法律关系里,法院始终是一方主体。
首先,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通过审查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受理,于是就产生了原告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通知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辩和应诉,又产生了法院同被告之间的诉讼关系。
其次,还包括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还会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关系。例如告知证人权利义务、指定鉴定人等等。
争讼法律关系
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在,原告向一个法院起诉,被告应诉,那么他们在案件的管辖上就会形成合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互相抗辩,实施攻击防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上诉达成契约。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关系,表现在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翻译人员为当事人翻译等等。 执行法律关系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产生执行关系,在强制执行中,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与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与协助执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也会产生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成审判法律关系 人民检察院是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
行使抗诉权: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发现有错误的,通过提起抗诉、派检察员参加诉讼方式介入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派员参诉讼:与人民法院发生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还与申诉人发生一定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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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 以诉权为基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对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第三人、代表诉讼的代表人
4、诉讼代理人 基于法律规定、与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诉讼上的代理关系参加诉讼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
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结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5、其他诉讼参与人
范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以及协助执行人员 6、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只有法院、检察院、当事人才是诉讼主体,在诉讼代理人中,只有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能成为诉讼主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1、人民法院 审理权 执行权 2、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权→抗诉权
第五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以指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二、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共有原则:
民事审判权有法院行使原则 审判独立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二)特有原则 :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6、支持起诉原则7、人民调解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同等原则适用的范围仅限于涉外民事案件,
2、同等原则包括诉讼权利同等和诉讼义务同等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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