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际铁路公司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

2019-01-19 14:33

(4)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5)在组织编制指导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

(6)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8)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

(9)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7.按有关规定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质量部)职责

1.安全质量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常设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开工前负

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指示和要求,制定本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安全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防护措施。

3.组织重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防险预案等的论证。 4.协调并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定期组织施工安全联合大检查,收集分析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组织安全月度分析,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6.指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7.组织或参与调查、分析、处理施工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职责

1.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按合同要求,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全面、全过程的检查、监督、监控。

3.落实公司和当地有关安全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传递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安全保证体系,审核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船机设备和各种措施、预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可靠性,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完善。

4.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经过建设、监理单位批准的各种措施、预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做好重点工地、重点作业环节的安全控制。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5.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公司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公司报告。

6.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并协助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2.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3.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对涉及施工重点部位和环节安全技术措施,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4.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公司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

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6.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7.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8.本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9.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职责

1.施工单位从事本项目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4.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7.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必须先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并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要求,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8.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10.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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