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之一,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公司工程部审批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铺轨、架梁工程; 营业线工程;
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1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3.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
作业。
15.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6.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17.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9.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0.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21.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22.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23.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2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5.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6.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 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公司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广州监督站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采用目标管理手段,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各参建单位要按照《湖南城际铁路公司工程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公司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公司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上报上报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公司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环境和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紧急情况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对这些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以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七条 “三同时”制度
湖南城际铁路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安全控制重点和施工安全审批
第二十八条 根据湖南城际铁路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以下二十二项施工安全控制重点:
隧道及爆破施工安全; 桥梁等高空作业施工安全; 桥梁运输架设安全; 防洪安全; 营业线施工安全;
森林防火和火工材料保管使用安全;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安全; 土方开挖工程安全; 脚手架工程安全; 模板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安全; 钢结构工程安全; 网架和屋面工程安全; 水上作业工程安全; 施工人员劳动、健康安全; 交通安全; 接触网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