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部长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毕节学院接受专科(含高职)、本科及以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新生入学与新生学籍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按照学校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无故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核对内容:
(一)录取的新生信息,包括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是否与教育部录取库中的电子档案信息一致;
(二)新生入学时填写的有关内容是否与考生档案材料一致; (三)健康状况。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务必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以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实行两个三级负责制:
(一)新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性、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学生所在系审核确认本系新生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所在系三级签字负责制。
第二节 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学年电子注册的方法是对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 学年电子注册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即每年9月。各教学单位在开学两周内填写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登记表,由学校学生处、计财处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由教务处在教育部管理平台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上应有所在系(部)的注册记录。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者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给予注册或暂缓注册。
第十四条 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行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三级管理模式;
(一)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采集、核对等工作,交所在教学单位;
(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将数据汇总后报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