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5)

2019-01-19 19:07

第六十条 转学按《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黔教学发[2005]152号)执行。

第十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

第六十二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习时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且交本人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到学校存档备案,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申请复学者,须交验退役通知书。

第六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患病休学及休学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承担。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只负责保留学籍的义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予以退学。

第六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外地学生可寄交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的可以复学。

(三)学生休学的当学年已交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将已交费用的剩余部分转入复学学年,按复学当年学费及住宿费用标准据实结算。

第十一节 学历电子注册及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考核合格,获得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含课外学分),德、智、体等方面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含课外学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或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学生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未修满总学分(含课外学分)或各类课程的规定学分者。 (三)毕业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0者。 (四)品德评定不合格者。

第六十九条 结业学生根据结业原因作如下处理。

(一)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学科经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在结业后一年内可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申请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不及格的,在结业后一年内可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申请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三)实习不合格的,如果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一年内可由工作单位开具合格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报教务处核准,换发毕业证书。 (四)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能申请授予学位。 第七十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七十一条 结业后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或参加了仍不合格的,以后不再准许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并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二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或成绩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七十五条 毕业生需进行电子图像采集,毕业生电子图像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内容之一。毕业生电子图像采集一般在毕业前一年5月份进行。在规定时间内末完成图像采集的毕业生,须自己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补充采集。已进行图像采集的学生,由各院系组织学生上网进行图像校验和信息核对。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无法追回的,学校也据实上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七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证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七十八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高职)升本科、本科转专科(高职)等各种学籍变动的,或因在学习期间内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核实,报教务处审查,学校批准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各种处理意见、决定,由各院系负责公示,并负责通报学生所在班级,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学校发布公告十日后视为送达。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聚众闹事、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危及消防安全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十五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八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八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八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九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国家、省、地(市)级的各种评优活动。评荐表彰时,坚持逐级推荐、逐级表彰的原则。

第九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九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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