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九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公告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一〇〇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一〇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〇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一〇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〇四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〇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一〇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〇七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〇八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不准。 第一〇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23日起执行,由学校委托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