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务处负责学年电子注册的管理,包括数据的收集、核对、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须主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学年电子注册信息,涉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层次、学习形式、学制等数据有误的以院系为单位向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反馈,其他以院系为单位向教务处反馈。毕业当年学年电子注册信息变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节 考 勤
第十六条 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一)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统计。 (二)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安排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三)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后,经分管院长批准执行(退学处理程序按第四十九条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主任批准,一周以上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
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分管院长批准。
(三)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分管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四)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单、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有关负责人审批
意见应存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五)学生未经批准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全日制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全日制专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三年,全日制高职专科专业学制为二年,全日制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的基础上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节 课程与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以毕节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相应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课。
(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的学生的知识面,拓宽专业领域,并反映学生的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第二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以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践教学课(含毕业论文和
毕业设计)、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以1周或22-28课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为4学分。 第二十三条 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外,还必须获得8个课外学分方能毕业(课外学分由教务处和院团委共同拟定)。 第二十四条 各本科专业毕业学分为160-180学分(含8个课外学分)。
第六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含重修)总学分数一般控制在20—26学分之间。学生通过计划安排和选课,获得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系(部)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采用不同的考核形式;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应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种方式。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等一律采用等级制评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
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进行综合成绩评定和计算时,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第二十八条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占60%左右)和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占40%左右)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完成课内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上课考勤、实验、实习、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全部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所有课程需按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的学习并且考核成绩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或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申请复查。考核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参加补考。
学生参加缓考、补考、重修考核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其绩点的计算按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以学年记入学生成绩。
第三十一条 非体育专业的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的上课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以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以学年记入学生成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跨校进行修读,在他校修业的课程,经审核属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内的,可以认定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