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3)

2019-01-19 19:07

他校学生在我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格,学校发给该课程学习合格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视其处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和毕业前补考机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时,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系(部)申请,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安排在补考期间进行缓考,成绩及格的按实际分数记,缓考不及格的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未经批准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按缺考对待。缺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缺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后表现良好的,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

未取得合格(及格)成绩。

第三十六条 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也是学生能否毕业、能否获得学位和参加

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记入学生的修业总学分)。

(一)成绩和等级的绩点折算

百分制60分成绩折算绩点为1.0,60分以上每增加1分(不足1分四舍五入),则绩点增加0.1。成绩和等级的绩点折算对照表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59以下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等级制 五级制 二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缓考 90以上 75~89 60~74 59以下 绩点 3.5 2.5 1.5 0 重修 补考 90以上 75~89 60~74 59以下 绩点 3.0 2.0 1.0 0 合格 不及格 不合格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的学分乘以绩点系数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某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的绩点系数。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期的学分绩点;一学年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该学年的学分绩点;各学期(或学年)的学分绩点相加,即为毕业的总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即:一学期的学分绩点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一学年的学分绩点除以该学年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各学期的总学分绩点除以各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数为总平均学分绩点。毕业总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核定毕业成绩的主要学业依据。

(四)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入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七节 专业辅修

第三十七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我校在本专科学生中建立专业辅修制度。

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我校辅修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为8-10门,学分为28-40。

第三十八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其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有较大的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的兴趣和一定基础。

第三十九条 学生辅修满另一专业的课程学分后,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的“专业辅修证书”,同时,辅修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未修满学分者,其辅修课程所得的学分也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计学分,也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四十条 专业辅修的程序及管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第15-18周到所在系办公室填写《辅修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送辅修专业开设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下达专业辅修任务书。一个辅修专业的开班人数为20人。

(二)辅修专业的课程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本科生安排在4-7学期进行,专科生安排在3-5学期进行,一般利用晚上、双休日和寒暑假上课。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系负责。

(四)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实习实践等)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系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期末考试取得成绩和学分。

(五)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立即终止其辅修专业的修读。

1、主修专业有一门专业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2、辅修专业课程一学期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辅修专业课程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 终止辅修专业修读的学生,其已经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作为其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由开设辅修专业的教学系通知辅修学生所在系及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节 升级、补考、留降级、跳级、退学、试读、免修与重修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并获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四十二条 一学期考核课程有三门以下(含三门)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12学分的,可参加正常补考,补考及格的即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一学期考核课程四至五门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10学分的,给予留(降)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级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在下一个学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 无论何种原因留级或休学而无后续专业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进行选择: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所修业系(部)内相近的专业,如果学生所修业系(部)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其它专业(但不能跨大类选择); (三)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的,要修读相应课程并参加考核;

(四)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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