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均达到80分或“良好”以上,思想品德表现良好的,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跳级,但跳级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年级人数的2%。
申请跳级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查和考核合格的,由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发“跳级通知单”。
跳级进入高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其未学习课程按跳级考核成绩记载并获得相应学分和绩点。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考核课程六门以上(含六门)成绩评定不及格或未获得8学分者;
(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课程累计达八门(含八门)或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超过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者; (四)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而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在校期间两次达到留级规定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留级、退学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不计算公共体育课、形势与政策课、军事理论课、军训、健康教育课、任选课、辅修课等课程在内。
第四十九条 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各院系在开学预备周内根据学生学习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系填写“学生退学处理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由院长办公会委托的分管副院长审批。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五十一条 达到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退学条件的学生,如果一学期累计不及格的专业课程在三门以下(含三门),平时表现良好并未受任何处分的,经审核同意,可申请降级试读一次。
若因第四十三条规定应留降级的学生,平时表现良好并未受任何处分的,经审核同意,可申请跟班试读一次。
第五十二条 申请试读的学生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处理。 (一)申请试读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试读承诺书”。 (二)试读期为一年。
(三)试读期满春秋两个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或所取得的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未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终止试读协议,作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 (五)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在三门以下(含三门),或所取得的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可解除试读。
(六)试读期满并解除试读者,若再次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发给退学证明和相关证书,并按规定除名。 (四)自正式下达退学通知之日起,停止该退学学生的一切在校生待遇。
(五)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六)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十四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对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如果已经修读过并已达到学校教学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修读经历和成绩证明,经学生所在系核实,开课系(部)组织考核,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免听或免修相应课程。免听课程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免修课程既可参加学期考试,也可按免修考试成绩记载。实验课不能免听或免修,如果免听或免修课程含有实验,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并完成实验报告。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文艺体育及学科竞赛活动,其考试成绩的计算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学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通过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毕节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拟转入系审核后由学生所在系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下发“转专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跨院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2%;院系内转专业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学生总数的5%。
(三)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四)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所开课程相同的,可以按原考核成绩记载,不相同的课程应参加转入专业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补修及考核。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或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培养转为高学历层次培养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跨大类者(招生时的文、理类别)。
(五)艺术体育专业转入普通专业或由普通专业转入艺术体育专业者(艺术体育专业学生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进行艺术体育专业学习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应给予退学者。
(七)办学点转入校本部者(与校本部同批次录取的除外)。 (八)第二次提出转专业者。 (九)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十)应予以留级者。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一致的,其成绩和学分予以认定,如果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不一致,须重新修读并跟随下一年级考核方可获得相关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五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