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 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的拆组成,组装作业。
5.1.5 发电机定子、汽机高、低压缸扣盖、凝结器、除氧器水箱、汽包、大板梁、变压器罩、芯及危险品的起吊与安装。
5.1.6 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如氧气站、乙炔站、油库、煤粉仓、制氢场所)。 5.1.7 土石方爆破作业,导地线爆压。
5.1.8 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封闭管道内作业。 5.1.9 其它危险作业。 5.2 填报内容及审批程序
5.2.1安全施工作业票填写人应认真填写施工起止时间、施工负责人、监护人,夜间施工要标明灯具名称、数量及布置等内容。
5.2.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班组技术人员填写经专责工程师和安监员审核,报项目部审查(其中有关起重机械拆卸及负荷试验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应经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审查),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批。
5.2.3 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直接由专责工程师报审,报项目部审查,由项目总工程师批准。
5.2.4 分包工程项目中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以及按规定要求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责任单位的工程师应监督分包单位按标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时,分包单位安全作业票编制及审批人员应亲临现场交底并监督指导,责任单位派员现场监督。
5.2.5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必须按《施工技术交底制度》的要求进行交底,重要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应由专责工程师亲自进行交底。必要时,交底会可请安全施工作业票审查、审批人员参加。
5.2.6 经审批后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如填报项目发生变化,需重新履行填报手续。 5.2.7 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报审批手续,一般在施工前二天办理,最迟应在施工前一天办理完毕。
5.2.8 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时一式二份,施工班组、项目部各存一份,如多个班组施工,可视情况增加填报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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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安全监护
5.3.1 凡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施工时均需指派专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员由施工负责人指派坚持原则、工作负责的、有专业安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监护应佩有明显标志。
5.3.2 安全监护人和施工负责人应和施工区域其他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搞好安全监护工作。
5.3.3 监护人员首先督促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5.3.4 监护人协助施工负责人检查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人员到岗和环境情况。 5.3.5 安全监护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有权提出警告和批评,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采取消除措施,如情况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和施工安全时有权先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对违章人员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5.3.6 安全监护人需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临时委派有安全监护资格的人代理其工作,方可离开。
5.4 消号管理
5.4.1 施工作业票操作完毕后,及时办理消号手续,并报办理施工作业票管理部门。 5.4.2 操作负责人和监护人必须在施工作业票上签名,简要说明完成情况。 5.4.3 因故不能执行施工作业票的任务时,一定将施工作业票标识“作废”二字及时反馈给办理施工作业票管理部门。
6.相关记录及管理:
安全施工作业票工作完成后,交项目部存档管理,保存时间与工期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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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作业票
编号: 作业项目名称 施工班组 施工详细地点 施工内容 安全施工措施(必要时可另纸填写) 填报单位领导 安全专业审核意见: 填报人 施工负责人 填报时间 施工监护人 作业时间 项目部/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施工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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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动火工作的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程序,保证在动火作业中其作业人员的人身以及作业区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以规范动火作业工作。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湖北电建二公司新疆潞安协鑫准东电厂2×660MW超超临界发电机组工程项目。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3.2《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4.管理规定: 4.1动火工作票种类 4.1.1一级动火工作票 4.1.2二级动火工作票 4.2动火工作范围
4.2.1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如:油区和油库围墙内;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设备,油箱(除此之外的部位列为二级动火区域);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铅酸);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4.2.2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电缆沟道(竖井)内、隧道内、电缆夹层;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档案室;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4.3 填报及审批
4.3.1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按规定格式一式三份,一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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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项目安保部。
4.3.2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应正确,字迹应清晰、工整。动火工作票禁止随意涂改,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将错误内容划上双删除线“=”,在遗漏内容处做插入标记,在旁边空白处填写正确内容,并签名。
4.3.3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安保部审核,生产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4.4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4.4.1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
4.4.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4.5动火的现场监护
4.5.1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4.5.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本部门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可不到现场,但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专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5.3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4.5.4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6.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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