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拟主电源失电时,临时应急蓄电池组自动接通临时应急电气设备的供电效用试验和供电范围;
(2)充放电试验,检查充放电板充放电功能的可靠性及逆流保护装置动作可靠性。 10.5.3 配电板应进行下列试验: (1)发电机各保护装置整定值的校核; (2)自动卸载装置效用试验(适用时);
(3)主配电板开关、应急配电板开关、岸电开关之间联锁装置效用试验; (4)开关和熔断器在带负载情况下的效用试验; (5)对地绝缘监测装置的效用试验;
(6)检查三相三线及三相四线系统各相(或线)间负载的不平衡度;
(7)风机、油泵遥切的效用试验,并检查风机、油泵的遥切装置,其中之一是否安装在主甲板上的机舱口处外面。
10.5.4 对照明应进行下列试验:
(1)检查各居住处所、服务处所及其走廊、机器处所、控制站以及客舱等的主照明系统,应能提供足够的照明;
(2)对应急照明系统进行自动供电效用试验,检查要求设有应急照明的处所是否已经提供了适当亮度的应急照明。若设有临时应急照明系统时,也应进行效用试验;
(3)通过接通和断开照明电路来确认各照明灯点的分路情况;
(4)检查影响夜间航行安全的照明是否能由驾驶室集中控制和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5)检查货舱内的照明是否由独立的分路供电以及电源接通指示灯和控制箱的安装位置; (6)测试由蓄电池组供电的航行灯、信号灯的压降,其压降应满足不大于6%要求; (7)对客船低位照明作效用试验。
10.5.5 船内通信和报警系统应进行下列试验:
(1)在驾驶室和机舱主机的各控制位置(集控室和主机就地控制台)之间进行传令钟效用试验,并试验传令钟失电和误车报警的可靠性;
(2)对驾驶室至机舱、驾驶室至舵机舱、驾驶室至监控室的声力电话进行效用试验,并检查在正常航行时的机器噪声中,机舱和舵机舱内的隔音罩或其它隔音布置是否可保证声力电话的正常通话;
(3)如果驾驶室至消防控制站、船首、船尾、救生艇筏集合和登乘地点之间设有固定式电话,应进行效用试验。如果这些地点之间的通信采用可携式双向无线电话设备,应核实设备的数量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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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话试验;
(4)对扩音(广播)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5)对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6)对二氧化碳灭火剂释放预告报警进行效用试验,并检查各机器处所、货油泵舱及闭式车辆处所的报警信号是否能与其它报警明显区分开来,并且在机器处所、货油泵舱及闭式车辆处所的每一角落均能听到和观察到;
(7)对紧急(集合)报警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8)对伙食冷藏舱误关报警装置作效用试验。
10.5.6 配合船体、轮机专业,对船舶电力机械和电力泵组进行效用试验,并测量设备的工作电流和热态绝缘电阻。
10.6 油船(驳)附加要求的检验
10.6.1 检查与油、油蒸气可能相接触的所有电缆具有下列中的一种护套: (1)非金属不透性护套,加金属编织层或其他金属保护层; (2)矿物绝缘电缆应具有铜或不锈钢护套;
(3)本质安全型电路的电缆应具有金属屏蔽,并应外加非金属不透性外护套。
10.6.2 检查所用穿过危险区域或连接到该区域里的设备的动力和照明电缆的金属防护套的接地可靠性。
10.6.3 检查本质安全型电路的电缆,确认已与非本质安全型电路的电缆隔开敷设。 10.6.4 检查下列处所敷设的电缆:
(1)露天甲板上危险区域,确认已穿管敷设;
(2)毗邻货油舱的隔离空舱、围壁通道、走道、双层底、箱形龙骨、管道、货油泵舱及贮藏输油软管的舱室等危险处所,确认电缆为铠装电缆或穿管敷设。
10.6.5 检查敷设在首尾向步桥上的电缆,确认已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10.6.6 检查电缆敷设已与甲板、油舱以及各种管子离开足够的距离。电缆穿过舱壁时与蒸汽管道法兰应有足够的距离。
10.6.7 检查电缆或电缆管穿越分隔危险与非危险区域或处所的气密舱壁或甲板处的气密完整性。
10.6.8 检查在任何危险区域或处所内所安装的电气设备,确认为符合要求的合格防爆电气设备。
10.6.9 检查货油泵舱的设备,确认货油泵舱的照明(应急照明除外)与通风联锁,以及轴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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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密舱壁或甲板时所用的填料箱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10.6.10 检查货油管系的防静电接地和管路连接的跨接片连接情况。
10.6.11 当采用非危险区的照明通过舱壁或甲板上的玻璃透镜或舷窗采光来使危险区域获得照明时,应检查玻璃透镜或舷窗的结构坚固性,确认舱壁和甲板保持油密和气密。
10.6.12 检查熔断器、接地检测、隔离设施、本质安全型设备的分隔、插座、开关等设备,其安装和布置已符合相应的规定。
10.6.13 检查家用电器的安装与布置,确认已安装在安全处所,且电源线已采用固定连接。 10.6.14 检查家用电器的温控器及控制器,确认已采用了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已无火花和电弧产生。
10.7 趸船附加要求的检验
10.7.1 检查趸船与岸地的连接设备应良好。
10.7.2 检查趸船配电板上应有检测外来电源相序(或极性)的装置。 10.7.3 检查趸船上的高压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10.7.4 检查高压电力系统设有的防止大气过电压和/或内部过电压的措施。 10.7.5 检查高压开关柜的布置应有足够距离的通道。 10.7.6 检查高压变压器与舱壁应有足够的距离。
10.7.7 检查高压电缆的端头必须经过绝缘处理并进行耐电压试验。
10.7.8 检查高压电缆应有明显标志;确认与低压电缆敷设已有至少250mm的距离。 10.7.9 检查高压电缆未通过生活居住处所敷设。
10.7.10 检查油趸船室外照明,确认为合适的防爆型灯具;确认货油泵舱内的电气设备为合格的防爆型。
10.7.11 检查油趸船所有风机和油泵,确认在其处所外合适的位置能紧急切断。
10.7.12 检查油趸船安装有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舱室(或控制站),确认为正压通风,换气应良好。
10.7.13 检查油趸船的配电系统必须满足绝缘系统的要求,检查系统对地绝缘监测装置,确认应具有接地故障报警功能。
10.7.14 检查餐饮趸船的主电源、临时应急电源、电力设备、照明系统等,确认满足要求。 10.8 滚装船附加要求的检验
10.8.1 检查载车处所的电气设备和电缆,确认其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和表面温度,或防爆类、级别和温度组别以及电缆型号及规格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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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 检查敷设在载车处所的电缆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10.8.3 对车辆跳板的收、放进行效用试验。
10.8.4 对电视监视装置进行效用试验,确认闭式载车处所,Ⅰ型客滚船的开式载车处所的电视监视的有效性。
10.8.5 检查Ⅰ型客滚船旅客公共处所、通道、娱乐场所和通常有人的工作处所的附加应急照明的安装情况,并进行效用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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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检验
11.1 设备的安装检查
11.1.1 检查设备的配备及布置是否和业经批准的图纸一致,如有变化,图纸应作相应的改动并经认可。
11.1.2 根据图纸和设备清单对照检查,核实所有相关设备是否都已按要求装到船上。 11.1.3 检查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并核对与设备实际情况(如产品名称编号等)是否相符。 11.1.4 检查设备的防护型式是否适应所安装的处所。 11.1.5 检查设备的安装位置是否便于操作和维修。
11.1.6 按实际情况,检查相应的减震装置,以及防止振动的安全措施。
11.1.7 检查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可靠。确认所有设备外壳及外露金属部件都应可靠接地。保护接地的连接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6mm2的软铜线或直径不小于6mm的螺栓连接到接地铜排或直接焊接到金属船体上。
10.1.8 检查无线电设备应不会受到机械、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电磁干扰。和无线电设备无关的电缆应尽量远离无线电通讯区域敷设,对于无法避免而不得不通过无线电通讯处所的高频电缆,应使用规定的屏蔽电缆,避免各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干扰:
11.1.9 检查电磁兼容性(EMC)。开通位于驾驶室的所有导航设备,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系统,无线电通信设备,观察各系统是否有不正常工作现象出现。
11.1.10 设备设置在驾驶室的检查
(1)安装于标准磁罗经、操舵磁罗经附近的设备,应对照其说明书,确认其安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距磁罗径最小安全距离要求。
(2)确认设备中的亮度照明和操作设备的船舶照明应能被调节到不影响航行安全的程度。 11.2 天线的检查
11.2.1 检查天线的布置是否同业经批准的图纸相符。
11.2.2 检查天线的位置与烟筒/桅杆及其上层建筑物等其他金属物体的距离不应小于1m,并尽可能远离。
11.2.3 检查天线收放装置的可靠性。
11.2.4 测量天线对船体的绝缘电阻,在干燥气候时,应不小于10MΩ;在高湿气候时应不小于1MΩ。
11.3 电源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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