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噪声应符合表3.2.8规定。
表3.2.8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限值 地点名称 噪声车间办公室 非噪声车间办公室 会议室 计算机、精密加工室 2大气环境质量不应低于GB3095三级标准。 3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3.2.9 各区域应根据人群分布状况修建公共厕所或设置移动式公共厕所。 3.2.10 各区域应有合理排水系统,沟、管、网排水畅通。
3.2.11 有关单位宜设立医疗急救中心(站),医疗急救中心(站)宜布置在生活区内。施工现场应设立现场救护站。
卫生限值 [dB(A)] 75 60 60 70 不超过55 等效限值 [dB(A)] 3.3 施工道路及交通
3.3.1 永久性机动车辆道路、桥梁、隧道,应按照JTG801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施工运输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修建。
3.3.2 铁路专用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布置、建设。 3.3.3 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进入基坑等特殊部位的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应超过15%;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路面宽度不应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宜窄于7.0m,单车道不宜窄于4.0m。单车道应在可视范围内设有会车位置。
2路基基础及边坡保持稳定。
3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叉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标志。
4悬崖陡坡、路边临空边缘除应设有警示标志外还应设有安全墩、挡墙等安全防护设施。 5路面应经常清扫、维护和保养并应做好排水设施,不应占用有效路面。 3.3.4 交通繁忙的路口和危险地段应有专人指挥或监护。 3.3.5 施工现场的轨道机车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础稳固,边坡保持稳定。 2纵坡应小于3%。
3机车轨道的端部应设有钢轨车挡,其高度不低于机车轮的半径,并设有红色警示灯。 4机车轨道的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6m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临空高度大于2.0m时,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5机车轨道、现场公路、人行通道等的交叉路口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设专人值班监护。
6设有专用的机车检修轨道。
7通信联系信号齐全可靠。
3.3.6 施工现场临时性桥梁,应根据桥梁的用途、承重载荷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修建,并符合以下要求:
1宽度应不小于施工车辆最大宽度的1.5倍。 2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3.3.7 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和边坡栈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稳固、平坦畅通。
2人行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2m。 3手推车便桥、栈桥宽度不应小于1.5m。
4机动翻斗车便桥、栈桥,应根据荷载进行设计施工,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5m。 5设有防护栏杆。
3.3.8 施工现场的各种桥梁、便桥上不应堆放设备及材料等物品,应及时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
3.3.9 施工交通隧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隧道在平面上宜布置为直线。
2机车交通隧道的高度应满足机车以及装运货物设施总高度的要求,宽度不应小于车体宽度与人行通道宽度之和的1.2倍。
3汽车交通隧道洞内单线路基宽度应不小于3.0m,双线路基宽度应不小于5.0m。 4洞口应有防护设施,洞内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应进行支护。 5长度100m以上的隧道内应设有照明设施。 6应设有排水沟,排水畅通。
7隧道内斗车路基的纵坡不宜超过1.0%。
3.3.10 施工现场工作面、固定生产设备及设施处所等应设置人行通道,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牢固、通道无障碍、有防滑措施并设置护栏,无积水。 2宽度不应小于0.6m。
3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线。
3.4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3.4.1 对产生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及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措施。
3.4.2 生产作业场所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度及限值
序 有害物质名称 阈限值(mg/m3) 号 最高容许浓度 PC—MAC 矽尘 含10~50%游离SiO2 总尘 含50~50%游离SiO2 含80%以上游离SiO2 含10~50%游离SiO2 呼吸尘 含50~50%游离SiO2 含80%以上游离SiO2 — — — — — — — — — — — — — — — 20 15 — — — — 0.05 0.03 — 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PC—TWA — 1 0.7 0.5 0.7 0.3 0.2 8 4 4 1.5 4 8 0.15 20 — — 20 300 300 0.2 — — 0.02 短时间接触允许浓度PC—STEL — 2 1.5 1.0 1.0 0.5 0.3 10 8 6 2 6 10 0.45 30 — — 30 450 450 0.5 — — 0.06 1 2 石灰石粉尘 硅酸盐水泥 总尘 呼吸尘 总尘(游离SiO2<10%) 呼吸尘(游离SiO2<10%) 电焊烟尘 其他粉尘 3 4 5 6 锰及无机化合物(按Mn计) 非高原 一氧化碳 高原 7 海拔2000~3000m 海拔>3000m 8 9 10 11 氨Ammonia 溶剂汽油 丙酮 三硝基甲苯(TNT) 铅及无机化合物(按Pb计) 铅尘 铅烟 12 13 四乙基铅(皮、按Pb计) 3.4.3 常见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以下相应措施控制粉尘浓度: 1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或采取干式捕尘措施,不应打干钻。 2水泥储存、运送、混凝土拌和等作业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3密闭容器、构件及狭窄部位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加强通风,并佩戴防护电焊烟尘的防护用品。
4地下洞室施工应有强制通风设施,确保洞内粉尘、烟尘、废气及时排出。 5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4.4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表3.4.4 生产性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 (h) 8 4 2 1 卫生限值 [dB(A)] 85 88 91 94 3.4.5 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表3.2.8的规定。 3.4.6 施工作业噪声传至有关区域的允许标准见表3.4.6。
表3.4.6 非施工区域的噪声允许标准 类 别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工业区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3.4.7 对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房、拌和楼等生产性噪声危害作业场所应设隔音值班室,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2木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临时性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3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居民区、工厂、学校、生活区附近。因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降噪措施,使运行时噪声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3.4.8 宜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对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通风、净化装置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规定要求。
3.4.9 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实行评价监测和定期监测制度,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应及时治理。评价监测应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生产使用周期在2年以上的大中型人工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正式投产前应进行评价监测。
3.4.10 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定期监测可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实施,也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粉尘作业区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粉尘浓度,作业区浓度严重超标应及时监测;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2毒物作业点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的测点应及时测定,直至浓
等效声级限值[dB(A)] 昼间 55 60 65 70 夜间 45 50 55 55 度降至最高允许浓度以下。
3噪声作业点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A声级,每半年进行一次频谱分析。 4辐射每年监测一次,特殊情况及时监测。
3.4.11 工程建设各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12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4.12 控制施工生产废渣、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排放超过标准的,应采取相应有效措施进行回收治理。
3.4.13 施工生产弃渣应运放到指定地点倾倒,集中处理,不应乱丢乱放。 3.4.14 土石方施工中装运渣土、破碎、填筑宜采取湿式降尘措施。
3.4.15 水泥搬运、装卸、拆包、进出料、拌和应采取密封措施,减少向大气排放水泥粉尘。
3.4.16 燃煤锅炉烟尘应经处理后方可排放。
3.4.17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砂石料系统废水宜经沉淀池沉淀等处理后回收利用。
3.4.18 施工生产生活区域应设有相应卫生清洁设施和管理保洁人员,保持生产生活环境整洁、卫生。
3.5 消防
3.5.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应急疏散救护的演练。
3.5.2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需要,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5.3 消防用器材设备,应妥善管理,定期检验,及时更换过期器材,消防汽车、消防栓等设备器材不应挪作它用。
3.5.4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各种防火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宽度不应小于3.5m。
3.5.5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5.6 挥发性的易燃物质,不应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内。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
3.5.7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罐装易燃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存放处应有防护栅栏,通风良好。
3.5.8 施工区域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将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应有专人监护。
3.5.9 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