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3.5.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应有相应的防火消防措施和管理制度。
3.5.11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3.5.12 加油站、油库,应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建筑,与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2周围应设有高度不低于2.0m的围墙、栅栏。
3库区内道路应为环形车道,路宽应不小于3.5m,应设有专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4罐体应装有呼吸阀、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
5应安装覆盖库(站)区的避雷装置,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罐体、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网、线用40mm×4mm扁钢或Φ10圆钢埋设,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7主要位置应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8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和砂土等灭火器材。 9应使用防爆型动力和照明电器设备。
10库区内严禁一切火源,严禁吸烟及使用手机。 11工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常识。 12运输使用的油罐车应密封,并有防静电设施。 3.5.13 木材加工厂(场、车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独立建筑,与周围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0m。 2安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整齐有序,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保持畅通。 4木屑、刨花、边角料等弃物及时清除,严禁置留在场内,保持场内整洁。 5设有10m3以上的消防水池、消防栓及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6作业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
7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
3.6 季节施工
3.6.1 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应编制冬季施工作业计划,并应制定防寒、防毒、防滑、防冻、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3.6.2 冬季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车间气温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
2施工道路应采取防滑措施。冰霜雪后,脚手架、脚手板、跳板等应清除积雪或采取防滑措施。
3爆炸物品库房,应保持一定的温度,防止炸药冻结,严禁用火烤冻结的炸药。 4水冷机械、车辆等停机后,应将水箱中的水全部放净或加适当的防冻液。
5室内采用煤、木材、木炭、液化气等取暖时,应符合防火要求,火墙、烟道保持畅通,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6进行气焊作业时,应经常检查回火安全装置、胶管、减压阀,如冻结应用温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火烤。
3.6.3 混凝土冬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蒸气法施工时,应有防护烫伤措施,所有管路应有防冻措施。
2对分段浇筑的混凝土进行电气加热时,其未浇筑混凝土的钢筋与已加热部分相联系时应作接地,进行养护浇水时应切断电源。
3采用电热法施工,应指定电工参加操作,非有关人员严禁在电热区操作。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4电热法加热,现场周围均应设立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杆,并有良好照明及信号。加热的线路应保证绝缘良好。
5如采用暖棚法时,暖棚宜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搭设,并应制定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加强防火安全检查。
3.6.4 寒冷地区解冻期施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各种设备、设施及危险施工部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解冻发生坍塌。 2江河开冻期间应预防冰凌堵塞导流孔洞、冲坏涵洞桥梁等。 3清除施工现场内的冰雪、污物,维护好交通道路。
3.6.5 高温季节露天作业宜搭设休息凉棚,供应清凉饮料。施工生产应避开高温时段或采取降温措施。
3.6.6 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暴雨、防雷击、防大风等措施。 3.6.7 沿海地带施工应制定预防台风侵袭的应急预案。
3.7 防汛
3.7.1 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有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防汛机构,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应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的度汛预案。
3.7.2 设计单位应于汛前提出工程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要求。
3.7.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施工情况制定度汛措施,报建设单位(监理)审批后成立防汛抢险队伍,配置足够的防汛物资,随时做好防汛抢险的准备工作。
3.7.4 建设单位应做好汛期水情预报工作,准确提供水文气象信息,预测洪峰流量及到来时间和过程,及时通告各单位。
3.7.5 防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对围堰、子堤等重点防汛部位巡视检查,观察水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或组织撤离。
3.7.6 防汛期间,超标洪水来临前,施工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应及时组织撤离到安全地点。
3.7.7 汛期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听从统一防汛指挥。 3.7.8 洪水期间,如发生主流改道,航标漂流移位、熄灭等情况,施工运输船舶应避洪停泊于安全地点。
3.7.9 堤防工程防汛抢险,应遵循前堵后导、强身固脚、减载平压、缓流消浪的原则。 3.7.10 防汛期间,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
3.8 施工排水
3.8.1 施工区域排水系统应进行规划设计,并应按照工程所在地的气象、地形、地质、降水量等情况,以及工程规模、排水时段等,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作为施工排水规划设计的基本依据。
3.8.2 应考虑施工场地的排水量、外界的渗水量和降水量,配备相应的排水设施和备用设备。
3.8.3 排水系统设备供电应有独立的动力电源(尤其是洞内排水),必要时应有备用电源。
3.8.4 施工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等安装完成后,应分别按相关规定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8.5 排水系统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排水沟、集水井等设施应经常进行清淤与维护,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
3.8.6 土方开挖应注重边坡和坑槽开挖的施工排水,要特别注意对地下水的排水处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开挖时,应根据土质情况,间隔一定高度设置戗台,台面横向应为反向排水坡,并在坡脚设置护脚和排水沟。
2坑槽开挖施工前,应做好地面外围截、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槽),冲刷边坡发生坍塌事故。
3进行地下水较为丰富的坑槽开挖时,应在坑槽外设置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将基坑水位降低至坑槽以下再进行开挖。
4场地狭窄、土层自稳性能和防冲刷性能较差,明沟难以形成时可采取埋管排水。 3.8.7 石方开挖工区施工排水应合理布置,选择适当的排水方法,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建筑物基坑(槽)的排水,采用明沟或明沟与集水井排水时,应在基坑周围,或在基坑中心位置设排水沟,每隔30~40m设一个集水井。集水井应低于排水沟至少1m左右,井壁应做临时加固措施。
2厂坝基坑(槽)深度较大,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在基坑边坡上设置2~3层明沟,进行分层抽排水。
3大面积施工场区排水时,应在场区适当位置布置纵向深沟作为干沟,干沟沟底应低于基坑1~2m,使四周边沟、支沟与干沟连通将水排出。
4岸坡或基坑开挖应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距离坡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明沟距道路边坡距离应不小于1m。
5工作面积水、渗水的排水,应设置临时集水坑,集水坑面积宜为2~3m2,深1~2m,并安装移动式水泵排水。
3.8.8 边坡工程排水设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周边截水沟,一般应在开挖前完成,截水沟深度及底宽不宜小于0.5m,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长度超过500m时,宜设置纵排水沟、跌水或急流槽。
2急流槽的纵坡不宜超过1:1.5;急流槽过长时宜分段,每段不宜超过10m;土质急流槽纵度较大时,应设多级跌水。
3边坡排水孔宜在边坡喷护之后施工,坡面上的排水孔宜上倾10%左右,孔深3~10m,排水管宜采用塑料花管。
4挡土墙宜设有排水设施,防止墙后积水形成静水压力,导致墙体坍塌。
5采用渗沟排除地下水措施时,渗沟顶部宜设封闭层,寒冷地区沟顶回填土层小于冻层厚度时,宜设保温层;渗沟施工应边开挖、边支撑、边回填,开挖深度超过6m时,应采用框架支撑;渗沟每隔30~50m或平面转折和坡度由陡变缓处宜设检查井。
3.8.9 地下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和山体渗水,应经沉淀后排出。 3.8.10 砂石料场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料场地形、降雨特点等情况,确定合理的排水标准,并进行排水规划布置。 2料场周围布置排水沟,排水沟应有足够过流断面。 3顺场地布置排水沟时,应辅以支沟。
4排水系统与进场道路布置应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均应设排水沟,道路与水沟交叉处设管涵。
5当料场低于地平面时,应设水泵进行排水。
3.8.11 土质料场的排水宜采取截、排结合,以截为主的排水措施。对地表水宜在采料高程以上修截水沟加以拦截,对开采范围的地表水应挖纵横排水沟排出。
3.8.12 基坑排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明沟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过长或有集中渗水时,应增加一级排水沟和集水井。
2)基坑集水井的位置,应低于开挖工作面,并根据水量大小、基坑长度、基建面地形布置一个或多个集水井。
3)基坑排水,宜由基坑水泵排至两岸坡开挖(或不砌筑)的排水渠排出基坑外,或在坝上设置排水槽引出。
4)应根据基坑边界条件计算排水量,必要时可通过抽水试验验证,排水设备、供电容量和排水渠的大小应留有裕量。
2采用深井(管井)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井水泵的选用应根据降水设计对管井的降深要求和排水量来选择,所选择水泵的出水量与扬程应大于设计值的20%~30%。
2)管井宜沿基坑或沟槽一侧或两侧布置,井位距基坑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5m,管埋置的间距应为15~20m。
3采用井点排水方法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井点布置应选择合适方式及地点。
2)井点管距坑壁不应小于1.0~1.5m,间距应为1.0~2.5m。 3)滤管应埋在含水层内并较所挖基坑底低0.9~1.2m。
4)集水总管标高宜接近地下水位线,且沿抽水水流方向应有2‰~5‰的坡度。
3.9 文明施工
3.9.1 建设单位应负责文明施工的组织领导,应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评比。并应积极推行创建“文明工区”活动。
3.9.2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及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应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3.9.3 文明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及各项目部的入口处设置明显的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文明施工纪律等标示牌。
2施工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应乱搭乱建。
3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警示标志、设施齐全。
4风、水、电管线、通信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安全标识清晰。 5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存放,车容机貌整洁,材料工具摆放有序,工完场清。 6消防器材齐全,通道畅通。
7施工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8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噪声等危害,废渣、污水处理符合规定标准。 9办公区、生活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
3.9.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
2应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应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情。未经许可,不应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应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3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5上下班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严禁跳车、爬车、强行搭车。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高处作业时,不应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8严禁乱拉电源线路和随意移动、启动机电设备。
9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3.10 现场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