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室内应设洗涤和地漏。
4在通向其他房间的隔墙上不宜开门或窗。
5 安全防护设施
5.1 基本规定
5.1.1 工程施工生产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DL5162的有关规定。
5.1.2 道路、通道、洞、孔、井口、高出平台边缘等设置的安全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下三道横杆和栏杆柱组成,高度不应低于1.2m,柱间距应不大于2.0m。栏杆柱应固定牢固、可靠,栏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
5.1.3 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5.1.4 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出的变电站、油库、炸药库等场所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围栏或围墙,并设安全保卫值班人员。
5.1.5 高边坡、基坑边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高度不低于1.0m的安全防护栏或挡墙,防护栏和挡墙应牢固。
5.1.6 悬崖陡坡处的机动车道路、平台作业面等临空边缘应设置安全墩(墙),墩(墙)高度不应低于0.6m,宽度不应小于0.3m,宜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修建。
5.1.7 弃渣场、出料口的临空边缘应设置防护墩,其高度不应小于车辆轮胎直径的1/3,且不应低于0.3m。宜用土石堆体、砌石或混凝土浇筑。
5.1.8 高处作业、多层作业、隧道(隧洞)出口、运行设备等可能造成落物的部位,应设置防护棚,所用材料和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5.1.9 地下工程作业,不良地质部位应采取钢、木、混凝土预制件支撑,或喷锚支护等措施。
5.1.10 施工生产区域内使用的各种安全标志的图形、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5.1.11 夜间和地下工程施工应配有灯光信号。
5.1.12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置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5.2 高处作业
5.2.1 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5.2.2 高处作业下方或附近有煤气、烟尘及其他有害气体,应采取排除或隔离等措施,否则不应施工。
5.2.3 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排架、脚手板、通道、马道、梯子和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方可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平台应铺设固定脚手板,临空边缘应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5.2.4 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他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面应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5.2.5 安全网应随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m。安全网搭设外侧应比内侧高0.5m,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5.2.6 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表5.2.6的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表5.2.6 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工器具、安装构件、接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 10及以下 2.0 20~35 3.5 44 60~110 4.0 154 220 330 3.5 5.0 5.0 6.0 1.7 2.0 2.2 2.5 3.0 4.0 5.0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塔高) 5.2.7 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不应掉下。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送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该放在工具箱或工具袋内。
5.2.8 在2m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高凳或设置临时小平台,严禁站在不牢固的物件(如箱子、铁桶、砖堆等物)上进行工作。
5.2.9 从事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高处作业的下方,应设置警戒线或隔离防护棚等安全措施。
5.2.10 高处作业时,应对下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并应配备消防器材和专人监护。
5.2.11 高处作业人员上下使用电梯、吊篮、升降机等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配备齐全,灵敏可靠。
5.2.12 霜雪季节高处作业,应及时清除各走道、平台、脚手板、工作面等处的霜、雪、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否则不应施工。
5.2.13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应随用随吊,用后及时清理,在脚手架或其他物架上,临时堆放物品严禁超过允许负荷。
5.2.14 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构筑物,应走斜马道或梯子,不应沿绳、立杆或栏杆攀爬。
5.2.15 高处作业时,不应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应骑坐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应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5.2.16 特殊高处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应有与地面联系信号或可靠的通信装置。 5.2.17 在石棉瓦、木板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上施工及进行修补、拆装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滑倒、踩空或因材料折断而坠落的防护措施。
5.2.18 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符合
杆型的脚扣,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构架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5.2.19 高处作业周围的沟道、孔洞井口等,应用固定盖板盖牢或设围栏。 5.2.20 遇有6级及以上的大风,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5.2.21 进行三级、特级、悬空高处作业时,应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向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5.3 施工脚手架
5.3.1 脚手架应根据施工荷载经设计确定,施工常规负荷量不应超过3.0kPa。脚手架搭成后,须经施工及使用单位技术、质检、安全部门按设计和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5.3.2 高度超过25m和特殊部位使用的脚手架,应专门设计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审核、批准,并进行技术交底后,方可搭设和使用。
5.3.3 脚手架基础应牢固,禁止将脚手架固定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其他不稳定的物件之上,在楼面或其他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
5.3.4 钢管材料脚手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外径应为48~51mm,壁厚3~3.5mm,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钢管不应使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脆裂、气孔、变形滑丝的扣件不应使用。
5.3.5 脚手架安装搭设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实施,遵循自下而上、逐层搭设、逐层加固、逐层上升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脚手架底脚扫地杆、水平横杆离地面距离为20~30cm。
2脚手架各节点应连接可靠,拧紧,各杆件连接处相互伸出的端头长度应大于10cm,以防杆件滑脱。
3外侧及每隔2~3道横杆设剪刀撑,排架基础以上12m范围内每排横杆均应设置剪刀撑。
4剪刀撑、斜撑等整体拉结件和连墙件与脚手架应同步设置,剪刀撑的斜杆与水平面的交角宜为45°~60°,水平投影宽度不应小于2跨或4m和不大于4跨或8m。
5脚手架与边坡相连处应设置连墙杆,每18m设一个点,且连墙杆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4m。连墙杆采用钢管横杆,与墙体预埋锚筋相连,以增加整体稳定性。
6脚手架相邻立杆和上下相邻平杆的接头应相互错开,应置于不同的框架格内。搭接杆接头长度,扣件式钢管排架不应小于1.0m。
7钢管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错开,搭接长度不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头不应小于8cm,水平承插或接头应穿销,并用扣件连接,拧紧螺栓,不应用铁丝绑扎。
8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及支杆,剪刀撑和支杆与地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支杆的底端埋入地下深度不应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水平每隔7m,应使脚手架牢固地连接在建筑物上。
5.3.6 脚手架的支撑杆,在有车辆或搬运器材通过的地方应设置围栏,以免受到通行车辆或搬运器材的碰撞。
5.3.7 脚手架应定期检查,发现材料腐朽、紧固件松动时,应及时加固处理。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均应进行检查。
5.3.8 脚手架(排架)平台的外侧边缘与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5的要求。
5.3.9 从事脚手架工作的人员,应熟悉各种架子的基本技术知识和技能,并应持有国家特种作业主管部门考核的合格证。
5.3.10 搭设架子时,所用扳手应系绳保护,所用的紧固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传递所用紧固件材料、工具不应抛掷。
5.3.11 搭设架子,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作,夜间搭设架子,应有足够的照明,搭设高度不应超过二级高处作业标准。
5.3.12 脚手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应大于表5.3.12的规定。
表5.3.12 脚手架各杆的间距 单位:m
脚手架类别 钢脚手架 立杆 2.0 大横杆 1.2 小横杆 1.5 5.3.13 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搭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或防护立网。在洞口、牛腿、挑檐等悬臂结构搭设挑架(外伸脚手架)时,斜面与墙面夹角不宜大于30°,并应支撑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应支撑在窗台板、窗檐、线脚等地方。
5.3.14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应大于1:3,宽度不应小于1.5m,防滑条的间距不应大于0.3m。
5.3.15 井架、门架和烟囱、水塔等的脚手架,凡高度10~15m的要设一组缆风绳(4~6根),每增高10m加设一组。在搭设时应先设临时缆风绳,待固定缆风绳设置稳妥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缆风绳与地面的角度应为45°~60°,要单独牢固地拴在地锚上,并用花篮螺栓调节松紧,调节时应对角交错进行。缆风绳严禁拴在树木或电杆等物上。
5.3.16 钢管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稳放在金属底座或垫木上。
5.3.17 挑式脚手架的斜撑上端应连接牢固,下端应固定在立柱或建筑物上。 5.3.18 用钢管搭设井架、相邻两立杆接头错开不应少于50cm,横杆和剪刀撑应同时安装,滑轨应垂直,两轨间距误差不应超过10mm。
5.3.19 悬吊式脚手架除遵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脚手架的全部悬吊系统应经设计,使用前,应进行设计荷载两倍的静负荷试验,并应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2任何情况下禁止超负荷使用。在工作过程中,对其结构、挂钩和钢丝绳应指定专人每天进行检查和维护。
3全部悬吊系统(包括吊车)所用钢材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各种挂钩应用套环箍紧,以免使用过程中脱开。钢管脚手架为防止节点滑脱,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应牢固外,凡搭架人能站立部分,其立杆的上下两端还需要加设扣件保险,立杆伸出搭杆的部分不应短于
20cm。
4升降用的卷扬机、滑轮及钢丝绳,应根据施工荷载计算选用,卷扬机应用地锚固定,并应备用双重制动闸。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使用过程中应防止钢丝绳与构筑物棱角相摩擦。
5为避免晃动,应使悬吊式脚手架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5.3.20 平台脚手板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满铺,与墙面距离不应大于20cm,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 2脚手板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cm。
3对头搭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其间距不大于20cm,不应在跨度间搭接。 4在架子的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
5脚手板的铺设应平稳,绑牢或钉牢,脚手板垫木应用木块,并且钉牢。
5.3.21 脚手架验收投入使用后,未经有关人员同意,不应任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和拆除部分杆件及改变使用用途。
5.3.22 拆除架子前,应将电气设备,其他管、线路,机械设备等拆除或加以保护。 5.3.23 拆除架子时,应统一指挥,按顺序自上而下地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或自下而上地进行。严禁用将整个脚手架推倒的方法进行拆除。
5.3.24 拆下的材料,严禁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牢,用滑车卷扬等方法慢慢放下,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
5.3.25 三级、特级及悬空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拆除时,应事先制定出安全可靠的措施才能进行拆除。
5.3.26 拆除脚手架的区域内,无关人员严禁逗留和通过,在交通要道应设专人警戒。
5.4 施工走道、栈桥与梯子
5.4.1 施工场所内人行及人力货运走道(通道)基础应牢固,走道表面应保持平整、整洁、畅通,无障碍堆积物,无积水。
5.4.2 施工走道的临空(2m高度以上)、临水边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2的安全防护栏杆,临空下方有人施工作业或人员通行时,沿栏杆下侧应设有高度不低于0.2m的挡板。
5.4.3 施工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m。
5.4.4 施工栈桥和栈道的搭设应根据施工荷载设计施工。
5.4.5 跨度小于2.5m的悬空走道(通跳)宜用厚7.5cm,宽15cm的方木搭设,超过2.5m的悬空走道搭设应经设计计算后施工。
5.4.6 施工走道上方和下方有施工设施或作业人员通行时应设置大于通道宽度的隔离防护棚。
5.4.7 出现霜雪冰冻后,施工走道应采取相应防滑措施。 5.4.8 高处作业垂直通行应设有钢扶梯、爬梯或简易木梯。
5.4.9 钢扶梯梯梁宜采用工字钢或槽钢;踏脚板宜采用不小于Φ20mm的钢筋、扁钢与小角钢;扶手宜采用外径不小于30mm的钢管。焊接制作安装应牢固可靠。钢扶梯宽度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