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
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 63、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
64、在中药材前处理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65、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
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66、中药材前处理的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
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67、中药提取后的废渣如需暂存、处理时,应当有专用区域。 68、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 D级洁净区内完成。 69、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
70、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
71、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
72、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
73、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74、批包装记录应当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定。 75、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
6 76、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
77、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
78、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
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79、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
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 80、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
81、试剂和培养基应当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
进行评估。
82、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83、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
84、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85、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
86、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
87、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
7 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88、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89、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
(室)进行。
90、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91、A级洁净区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在
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
92、应当制定适当的悬浮粒子和微生物监测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操作规程中应当详细说明结果超标时需采取的纠偏措施。
93、根据已压塞产品的密封性、轧盖设备的设计、铝盖的特性等因素,轧盖操作可选择在C级或D级背景下的A级送风环境中进行。 94、洁净区所用工作服的清洗和处理方式应当能够保证其不携带有污染物,不会污染洁净区。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服的清洗、灭菌,洗衣间最好单独设置。
95、凡在洁净区工作的人员(包括清洁工和设备维修工)应当定期培训,使无菌药品的操作符合要求。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础知识。
96、应当特别保护已清洁的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器具及产品直接暴露的操作区域。
97、轧盖会产生大量微粒,应当设置单独的轧盖区域并设置适当的抽风装置。
98、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应当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
8 99、过滤器应当尽可能不脱落纤维。严禁使用含石棉的过滤器。
100、进入无菌生产区的生产用气体(如压缩空气、氮气,但不包括
可燃性气体)均应经过除菌过滤,应当定期检查除菌过滤器和呼吸过滤器的完整性。
101、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一般情况下,所
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多于一种。不得用紫外线消毒替代化学消毒。 102、应当监测消毒剂和清洁剂的微生物污染状况,配制后的消毒剂和清洁剂应当存放在清洁容器内,存放期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103、模拟灌装应当尽可能模拟常规的无菌生产工艺,包括所有对无菌结果有影响的关键操作,及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预和最差条件。
104、当无菌生产正在进行时,应当特别注意减少洁净区内的各种活动。应当减少人员走动,避免剧烈活动散发过多的微粒和微生物。
105、应当尽可能减少物料的微生物污染程度。必要时,物料的质量标准中应当包括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项目。 106、洁净区内应当避免使用易脱落纤维的容器和物料;在无菌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使用此类容器和物料。
107、应当尽可能缩短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清洗、干燥和灭菌的
间隔时间以及灭菌至使用的间隔时间。
108、任何灭菌工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采用物理检测手段和生物指示剂,验证其对产品或物品的适用性及所有部位达到了灭菌效果。
109、每一种灭菌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灭菌工艺必须与注册批准的要求相一致,且应当经过验证。
110、应当定期对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进行再验证,设备重大变更后,须进行再验证。应当保存再验证记录。
9 111、应当通过验证确认灭菌设备腔室内待灭菌产品和物品的装载方式。
112、热力灭菌通常有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两种。
113、在验证和生产过程中,用于监测或记录的温度探头与用于控制的温度探头应当分别设置,设置的位置应当通过验证确定。每次灭菌均应记录灭菌过程的时间-温度曲线。
114、在抽真空状态下密封的产品包装容器,应当在预先确定的适当时间后,检查其真空度。
115、无菌检查的取样计划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样品应当包括微生物污染风险最大的产品。
116、质量标准中有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验项目的,厂房的设计应当特别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工艺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17、应当对首次采购的最初 三 批物料全检合格后,方可对后续批次进行部分项目的检验,但应当定期进行全检,并与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比较。应当定期评估供应商检验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 118、应当在工艺验证前确定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影响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关键工艺参数、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的关键工艺参数范围,通过验证证明工艺操作的重现性。
119、清洁验证方案应当详细描述需清洁的对象、清洁操作规程、选用的清洁剂、可接受限度、需监控的参数以及检验方法。
120、清洁操作规程经验证后应当按验证中设定的检验方法定期进行监测,保证日常生产中操作规程的有效性。
121、应当综合考虑所生产原料药的特性、反应类型、工艺步骤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控制标准、检验类型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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