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物理性质至关重要的原料药,其混合工艺应当进行验证,验证
包括证明混合批次的质量均一性及对关键特性的检测。
123、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124、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
125、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
126、持续稳定性考察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某些情况下,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
127、应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 128、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
129、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变更实施
应当有相应的完整记录。
130、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
初至少3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
131、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
132、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部
门。
11 133、企业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 134、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
135、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136、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
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137、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138、供应商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139、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 140、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141、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
142、药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当有书面的技术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
12 143、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
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4、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查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 145、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146、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147、培养基灌装容器的数量应当足以保证评价的有效性。批量较小
的产品,培养基灌装的数量应当至少等于产品的批量。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的目标是零污染。
148、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
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149、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
150、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
151、药品发运的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当标
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152、召回应当能够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
153、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 154、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155、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
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156、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157、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 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
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158、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
159、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60、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
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
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161、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
162、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
163、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
批准。
14 164、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的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 165、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166、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
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167、应当由企业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检,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
168、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无菌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的特殊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169、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170、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171、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172、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173、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174、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
175、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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