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侧计量确有困难时,可在低压侧计量,即采用高供低计方式。
(3)有两条及以上线路分别来自不同电源点或有多个受电点的客户,应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4)客户一个受电点内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应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5)有送、受电量的地方电网和有自备电厂的客户,应在并网点上装设送、受电电能计量装置。
2. 《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规定,高压供电客户供电方案的基本内容有那些?(《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5.1条)
答:(1)客户基本用电信息:户名、用电地址、行业、用电性质、负荷分级,核定的用电容量,拟定的客户分级。 (2)供电电源及每路进线的供电容量。
(3)供电电压等级,供电线路及敷设方式要求。 (4)客户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主要受电装置的容量及电气参数配置要求。
(5)计量点的设置,计量方式,计费方案,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
(6)无功补偿标准、应急电源及保安措施配置,谐波治理、继电保护、调度通信要求。 (7)受电工程建设投资界面。
(8)供电方案的有效期。 (9)其它需说明的事宜。
3. 某市有一特种钢生产企业,原有用电容量为3150KVA,企业安排夜间生产,使用低谷电,与该用户毗邻的为一家电子生产企业,电子厂上白班,两家企业共用一条10KV线路供电。现特种钢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部分生产设备,申请增加用电容量1500KVA,生产班次改为三班。 特种钢客户申请用电资料齐全,供电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客户申请资料。在现场勘查完成后,客户打电话告知受理人员及现场勘查人员将原中频炉改为电弧炉,但未向供电企业提供变更图纸等资料文件。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装表接电等工作。在增容业务后续办理环节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也未及时发现该企业已将原有生产线的中频炉改为电弧炉。毗邻的电子厂在特种钢企业投产后,生产的电子产品成批不合格,检查后发现由于电压波动和闪变超标,造成产品不合格,因此拨打95598进行投诉。请问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了那些规定,存在那些问题? 答案:
本事件违反了以下规定:
(1)《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第十八条:(四)对于具有非线性负荷并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运行的客户,应书面告知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工作,并提交初步治理技术方案,作为业扩报装申请的补充资料。
(2)《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现场勘查时,应重点核实客户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信息,结合现场供电条件,初步确定电源、计量、计费方案。 (3)《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第11.2.2条: 客户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非线性负荷设备接入电网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
(4)《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第11.2.3 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运、同步达标”的原则,在供电方案中,明确客户治理电能质量污染的责任及技术方案要求。 [暴露问题]
供电服务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对客户电气设备负荷特性认识不到位,未充分了解客户的用电性质,导致对有谐波源的客户提供了存在缺陷的供电方案。
缺乏工作责任心。受电客户用电业务咨询时,未主动向客户说明该项业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具有非线性负荷的客户,未履行书面告知客户应提供电能质量评估资料的义务。 工作制度执行不严,业扩报建装各环节工作质量监控不到位。现场人员在现场勘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环节未对客户原有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导致客户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影响电能质量,造成毗邻电子厂经济损失。 [措施建议]
加强业扩报装报装人员培训,充分了解客户用电性质,加强客户非线性负荷谐波管理。
1. 申请用电的某工厂,经确认为一级重要电力客户。由于受供电网络条件限制,当地供电公司回复的供电方案为单电源双回路供电,且在答复供电方案时,并未提醒客户应配备足够的自备应急电源及应急措施。
经过5个月的试运行,该用户认为单电源双回路供电,同时未配备自备应急电源及应急措施,仅靠50kVA的UPS电源起不到避险作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随即向供电公司反馈。
通过以上案例,请分析:
该案例暴露出供电企业存在哪些问题? 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答:[暴露问题]
(1) 供电服务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对客户用电性质认识不到位,未充分掌握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2) 未履行对重要客户应配备足够的自备应急电源及应急措施的告知义务。
(3) 在业扩审查等环节也未能及时对双电源配备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提醒。
(4) 未认真履行重要客户供电方案会签审核制度。 [措施建议]
(1) 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2) 认真履行重要客户供电方案会签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把业务审核关,对工作差错严肃考核。 (3) 告知用户增加应急措施。 (4) 加快电网规划、建设。
4. 某煤矿企业于2012年3月17日到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客户填写的用电设备清单上注明井下通风机、井下载人电梯、井下抽水泵等设备容量为1000kW,允许停电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由于该煤矿地处农村,受供电条件限制(附近只有35kV电源) ,经确认该客户为一级重要客户,从某110kV变电站以35kV双回路供电,配置1台1000kW容量的发电机作为自备应急电源。请从客户安全用电服务专业角度分析存在的问题? 答案要点: 【违规条款】
该行为违反以下规定:
按照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要求: 一级重要客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不能采用双回路供电。 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配置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即1000kW×120%=1200kW)。需配置1200k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配置1台1000kW容量的发电机作为自备应急电源不能满足重要客户的安全用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