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热点(6)

2019-01-27 19:05

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面试考试中,部分事业单位考试会考专业题。例如,2010年山东省林业局法律岗位面试题中,一共考了三道题,其中两道是专业题,一道给出一个案例,让考生结合材料,谈一下法的溯及力问题;另一道就是直接考查:论述公权利与私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除此之外,有些部门虽然没有直接考查专业题,但题干内容却进行了专业角色的定位,以此考查职位匹配性。如:

2010年7月3日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工商系统面试题:

1.有些人明知道这么做不对,但这么做就能得便宜,你要不这么做就要吃亏,要是你,你会选择怎么做?

2.现在加工企业在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超标,危害群众健康,现在要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联合执法,你如何开展工作?

3.张某的饭店的油烟影响李某的服装店生意,李某要求张某改烟道,由此双方争吵起来,找到私个协,你作为工作人员会如何处理?

新华网评:“国五条”如何把房价“关进笼子里”

国务院常务会议20日出台五项调控措施,重申“调房价、抑投资、保自住”的调控方向,坚定了调控政策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的市场信心。虽然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但时隔两年重提房价目标问责制,重申房产税扩容、限购城市扩面等从严举措,再次清晰勾勒出楼市调控的新“轮廓”。

稳楼市重在稳预期,一旦形成房价上涨“共识”,往往导致购买力短期内集中爆发,引发房价飙升。去年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以来,部分一线城市与部分中心城市成交量持续放大,加之房价“暴涨论”等不实信息误导,导致非理性购房现象抬头。

据中指院统计,今年春节期间,该机构监测的27个城市中有14个城市成交量上涨超过1倍,个别城市同比成交量上涨超过10倍。春节以来,个别城市部分核心区域房价出现快速上涨势头,“日涨千元”现象重现。针对量价过快上升的势头,如不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调控政策,有可能形成房价过快上涨并向更多地区蔓延之势。

“国五条”第一条就提出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要求各地制定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现阶段,部分中心城市供求矛盾难以短期内根本解决,制定合理的房价控制目标,就是要把“房价关进笼子里”,将有效减少市场非理性现象。

“国五条”明确限购与房产税扩容,加大行政调控与市场调控叠加力度。房产税不仅能稳定市场心理,而且对大户型高端住宅、投资型购房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房产税扩容,无疑

将进一步引导住宅市场回归“居住属性”。针对其他非限购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现象,“国五条”要求应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限购令”一旦真正实现扩围,无疑将成为区域楼市的重大利空消息。

此外,执行环节的强化能够更直接影响市场。按照“国五条”要求,预售制度管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都将在强化之列,这也将影响市场预期。

两会前夕出台的“国五条”,是在关键节点传递的明确信号。群众期盼决策者和实施者用更大的勇气推动转变发展方式,打破利益固化藩篱,让住有所居目标早日实现。

新华网评:“先看病后付费”如何博得满堂彩

据央视新闻报道,今年,卫生部将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原来看病是自己先垫付,看完走医保报销;现在是医院垫付,病人看完病只用交自己的那部分,其余由医保部门支付给医院。此外,原来住院需要交一大笔押金,现在只用签署《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就可以直接住院了。”

面对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先看病后付费”这一制度的出台,不仅便利患者就医结算,也能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如果制度和相应措施到位,能有效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

以往患者入院需要交一大笔押金,看病费用需患者自行垫付后再走医保报销,这对于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患者来说,这些费用会打乱正常生活,使其压力过大。有些患者更是因为无力再支付费用,而提前结束治疗。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制度,必将大大减少此类悲情现象的发生。

但是,“先看病后付费”制度也似一块硬币有两面,一面要求医院认真诊治病人,另一面也对患者的诚信提出了高要求。在这项制度中,患者和医院的诚信是关键,如果医生有意给患者使用价格稍高的药品,这种以药补医的政策如何规范;如果患者看完病,出了院,没去结清费用又该怎么办等,这些问题都需严格的制度设计。

“先看病后付费”制度无疑是一项好的惠民举措,但真要贴地而行,还须有相关配套措施加以保障实施。只有这样,这项制度才能既叫好又叫座,博得满堂彩。

国务院公布房地产调控“国五条”实施细则

[导读]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出售自有住房按转让所得20%计征个税。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

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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