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十二五城镇化发展规划(6)

2019-02-15 11:08

五”治污设施建设规划的治污设施项目建设,逐年提高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3.要科学规划,积极推进城镇供水能力建设。

为满足城镇发展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必须对城镇供水能力建设做出科学规划,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做好项目储备和建设资金筹措,全面加强水源地的开发建设和保护工作,强化净水设施设备建设和水质监测能力建设,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和供水安全,加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建设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损,有效提高供水效率。

4.大力推进城镇“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建设。

一是着力提高城镇绿化覆盖率。城镇绿化要注重“点、线、面”相结合,“点”就是要重视道路节点和街头绿地建设,“线”就是要重视城镇主干道及河道等景观轴线绿化,“面”就是要抓好公园、广场、小区等公共绿地建设。要选择适合各地气候和自然环境的树种,多种大树和常绿乔木,注重特色和品质。新建城镇道路绿化景观要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全面提升城镇绿化景观建设水平。要以实施“拆墙透绿”为切入点,重点抓好主要街道、道路、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绿化美化。凡是位于主要街道的单位,都应拆除围墙、还绿于民,从根本上改变单位大院内“绿、美、亮”、大院外“脏、乱、差”的现象。要深入开展全民绿化行动,组织大树进城绿化活动,全面提高县以上城镇的绿化覆盖率。

二是要注重城镇美化。新建筑的立面装饰色彩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临街旧建筑要注重“穿衣戴帽”;进一步规范各种标志牌和广告牌的设立,坚决整治乱喷乱涂、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的现象;电力、通信、供排水等各种管线的铺设,必须遵循城镇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定,能入地的必须入地;新建市政道路的各种管线必须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严禁乱开乱挖路面。

三是抓好城镇灯光亮化工程。城镇临街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同步做好灯光亮化建设。要加强街道、公园、广场及重点部位照明设施的维护和改造,确保城镇路灯亮灯率保持在95%以上,在城镇灯光工程

建设过程中要注重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达到城美、灯亮、人舒畅的效果。

四是着力抓好城镇环境卫生。要从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起,以城镇出入口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集中时间和力量,解决好乱停乱放、乱贴乱挂、乱搭滥建、乱倒乱堆、乱摆摊设点等影响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五是要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城镇创建工作。初步具备条件的水富、绥江、巧家3个县城,要进一步强化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省级园林城镇创建有关工作。

(二)强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做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认真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严格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良好秩序。

(三)强化管理,提高城镇综合管理水平。

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城市工作方针,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以建设促发展,以管理树形象,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品位,提高区域性中心城镇的综合竞争力;坚持日常管理与综合整治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建立健全以分类执法和综合执法相结合的城镇管理体制,形成宣传、教育、建设、公安、安监、交通、环保、工商、文化、水利、民政、卫生、旅游及社区等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城镇管理机制。实现建设规划合理、市容环境整洁、公用设施完好、环境保护有力、交通秩序井然、市场经营有序、制度完善配套、公众意识增强的城镇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办事处、居委会的城管作用,切实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基层社区对辖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职能。要加强城建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和综合治理力度,明确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建立职责明确、管理到位、保障有力、高效有序的城镇管理长效机制。

(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

――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市场化运作,实现市政公用事业运营管理的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金、外来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对城市供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特许经营的审批、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各级政府要对特许经营行业运营主体的发展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服务质量、经营期限、收费标准、价格调整等进行规范,强化和健全政府监管职能,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按照“补偿成本、略有赢利”的原则,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等行业的收费价格,并适时进行调整;要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扶持特许经营运营主体的发展。要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运营的规章制度,确保规范运营。市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完善政策措施,为城镇化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入机制。 要在政府的主导下,扶持发展投资多元化、信用良好的建设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一批具有较高建设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融资能力的企业。采取盘活城镇有形和无形资产、收费权抵押、吸引外地资金和外资入股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改善信用和投资环境,引导和鼓励外商、民营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开发建设。

――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更加开放和优惠的政策措施,按照资本化、市场化、产业化运作原则,采用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建设—拥有—经营(BOO)、公共部门—民营合作(PPP)、建设—租赁—转让(BLT)、设计—建设—融资—经营(DBFO)、移交—经营—移交(TOT)、融资—建设—拥有—经营—移交(FBOOT)、设计—建设—经营—维护(DBOM)、设计

—建设—经营—移交(DBOT)等模式多方筹措城镇建设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谁担风险”的原则,鼓励各种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的运营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城镇建设管理市场化运作。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逐步做大做强,在完成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有计划、分层次向县城、乡镇投资建设,带动城镇建设。

――金融机构要根据城镇建设的需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逐步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金融机构支持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简化手续,规范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为备案制。对于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上述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用好用活土地政策,确保城镇建设用地。

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强化监督的原则,对中心集镇和沿边镇单列编报下达适量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中心集镇和沿边镇拆旧建新工作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复垦或整理为耕地的面积,作为偿还事先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乡镇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经认定合格后,新占耕地与整理后增加的耕地可等面积置换,其建设占用耕地不占年度计划指标。

――实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将田、水、路、林、村进行整理后新增的耕地面积,经验收合格,可按60%的比例折抵

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按同等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实行小块地块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有偿流转。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对零星、小块地块整理后经验收合格,其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市、县(区)行政区域内有偿流转。

――实行农用地转用指标调剂。县(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已用完的,可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确需追加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由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剂。

――实行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坚持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原则,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科学合理分配土地收益,促进中心城市规划区、县(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外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分类供给。中心城市规划区、县(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工业园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主要使用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中心集镇和沿边镇建设用地,主要通过调剂建设用地指标或综合运用建设用地指标周转、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新增耕地指标有偿流转等供给;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及中小企业用地,主要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供给。

(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保障体系。 禁止任何形式的实物分房,严禁单位自建职工住宅,建立以普通商品房为主,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辅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明确界定和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入住和退出条件。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扶持壮大房地产业,放开搞活房地产交易市场,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各方利益。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提高住宅建设水平。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二级市场,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则,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引导居民租购存量住房,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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