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计划表; ⑻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⑼监理工作程序; ⑽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⑾监理工作制度; ⑿工程质量监理要点;
⒀施工监理用表目录; ⒁满足委托方特殊要求的措施; ⒂旁站监理方案; ⒃监理设施配备。 4、监理规划的修订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承包方式发生变化、委托方的出资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方法、措施、程序和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控制作用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召集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原监理规划进行修订,并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后,报委托方。 2.7.2.6 监理实施细则编写制度
1、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工程项目区分:
1.1对中型以上(建设部或铁道部部令附表中的二等及以上)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部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1.2对项目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并且监理工作已有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监理规划和作业文件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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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2.l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2.3施工组织设计。
3、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程序及要求
3.1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专 业特点,做到详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2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 3.3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内容 4.l说明专业工程的特点;
4.2监理工作的流程;
4.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补充和修改
在监理工作实际过程,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2.7.2.7 监理项目台帐制度
1、监理项目台帐由监理技术部调度负责记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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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项目台帐内容要准确。
监理项目台帐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总投资 补充合同及合同编号 合同价值 编号 合同签订计划 最终合同价 时间 工期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设计单位 竣工 开工时间 时间 联系 甲方代表 电话 2.7.2.8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之前15天,承包方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完成施工方案,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监理规范A2),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在约定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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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包方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方修改后再报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重新审定。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委托方。 4、承包方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其内容做较大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报送监理事务所技术负责人审查,其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委托方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二、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方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2、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签认。
4、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问题应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方修改后重新报审。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
1、承包方应认真贯彻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 “施工方案”。
2、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细则,承包方不得随意改动,需改动时应报请监理批准,必要时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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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9 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当单位工程或重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完成时,承包方应提出《工程开工/复工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方报送的工程开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方。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开工的需要; (3)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4)承包方施工资质等级符合规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施工图纸已经过建设单位审查认可,并已经进行了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能满足施工需要。
(6)建设单位已批准项目或标段的开工报告; (7)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图会审纪要; (8)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9)施工图完成现场核对优化;
(10)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和试验资料齐全;
(11)复测成果及资料。
3、未经审查批准或没有条件盲目开工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制止施工,待具备条件经过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监理同意开工的,所完成工程量不予计量支付;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予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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